开封市顺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院2014年8月6号开庭视频

十天内免登录
顺河区纪委在开封中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
网易河南开封讯(周润生&刘洋&通讯员刘伊莎&刘学东&赵芳)8月19日上午,开封市顺河区区委常委、纪委书记付理明等领导带领该区东郊乡120余名村组干部,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教育活动。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孔令营,顺河区法院院长陈锐杰、东郊乡党委书记刘伟等应邀参会。
付理明书记、孔令营主任、陈锐杰院长等领导和基层农村干部一同观看中院廉政宣传版面
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专题讲座现场
会上,开封中级法院主任孔令营致欢迎辞。书记付理明作了活动动员讲话。中院刑二庭副庭长吕建军作了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专题讲座。
开封中院刑二庭副庭长吕建军
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专题讲座现场
吕建军结合我市征地、拆迁等领域发生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典型案件,重点讲解了案件类型、外在表现、罪名、原因和预防对策等内容,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与会的农村干部还试穿了法袍,试敲了法槌,切身感受法庭的威严。
农村干部向吕建军副庭长咨询问题
基层农村干部试穿法袍、试敲法槌、感受法庭威严
这次教育活动受到农村干部的一致好评。他们表示,这次活动形式新颖,内容令人警省,通过了解一个个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感受法律的神圣和正义,廉洁自律意识不断得到强化。
农村干部称,今后一定以教训惨痛的案例为反面典型,筑牢防腐思想防线,依法办事,防止自己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出问题。
本文来源:网易
责任编辑:HN010
关键词阅读:
跟贴热词:
文明上网,登录发贴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易立场。
网曝河南濮阳清丰县一7岁男孩洪波和猪一起待在泔水车里。男孩家境贫寒,至今不会说话。四只王八搅浑水
一桩冤案十二年
四只王八搅浑水
一桩冤案十二年  ——圣殿蛀柱下的冤狱  本篇副标题是八年前未能公开发表的一篇通讯的题目,今天,随着这个冤狱的昭雪,相信可以公诸于世,让它大白于天下了。  第一集
感谢高院活包公  一面鲜红的锦旗,饱含了蒙受十二年冤屈的陈建新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的无限感激之情。  1998年,原集体企业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三公司副经理陈建新因所谓“侵占公款1.7万元”受开封市纪检、公安、检察机关的审察,于1999年经两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经过八年艰难漫长的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立案再审。又经过为期半年多的再审,省高院做出裁定,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审一审开封市顺河区法院于2008年4月进行了再审一审,三天后即做出与原审一样的判决。陈建新再次上诉后,原二审开封市中级法院也很快进行了书面审理,旋即做出与原二审一样的裁定。陈建新又重新走上申诉路……  2010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提审。终于2010年11月开庭审理后,宣告陈建新无罪。  陈建新冤案冤在哪里?陈建新的冤案是怎么造成的?陈建新的申诉路为什么走了十数年?省高院的办案法官是如何审理并最终对陈建新作出无罪宣告的?这里面有着一系列鲜为人知又令人震惊的故事——  陈建新出狱后,即走上了漫长的申诉路。在省高院立案庭,陈建新首先遇到的是于雪梅法官。细致的于法官较长时间对本案的探究,终于转上立案合议,交由卢红利法官的合议组。本案经卢法官的听证程序驳回后,陈建新重新申诉。该申诉又一次转入卢红利法官之手,卢向陈建新的代理人陈曦表示,不受上次本人对本案驳回的影响,认真慎重审理此案。不久,该案第二次进入立案合议,交由杨丽娟法官的合议组。杨法官等深入案发地缜密调查后,做出了提审决定书,该案方进入审监庭提审。审监庭牛建华等法官亦深入案发地开展调查,以“事实不清”对该案做出发回重审的裁定。重审被维持原判后的再申诉,终被审监庭刘信生等法官开庭审理后作出无罪宣告。上述法官和在高院两次大接访中认真受理并向上积极反映陈建新申诉的两个基层法院法官,都为陈建新冤案的纠正起了关键性作用。  第二集
十年申诉为那般  日,原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三分公司(下称三公司)副经理陈建新和小车司机一起从林州市化工厂(下称林化)签字取回现金17000元。有证据表明,这笔钱是原三公司正经理王XX以虚假的修理费用支出、虚假的发票并允诺给维修业发票提供人2000元提成而制造出来的一笔三公司的账外债权。  一年半之后,1998年4月,王经理因它故下台。新任经理在和林化对账时,发现陈建新取回的17000元没有进入三公司财务,即追问。陈建新说,这笔钱要回后,在王经理办公室向其汇报讨债工作时,被经理以将此款用于买油,由他到财务报账为由要走。陈建新用代报销发票从王经理手里换回了了2000元差旅费。交接时无第三人在场,王经理也没有给他打收条。王经理说,他从来不知道陈建新从林化要回17000元这回事,也没有接收过这笔款。  新经理通过查三公司财务账,发现两笔账与此事有关。一笔是96年9月29日财务“收款收据”记王经理“交来现金13000元”,但记账凭证却被改为借王经理现金13000元。资金去向是购油,但油库购油的报销凭证不是正规发票而是油库自制的验收入库单和材料拨让单,且没有领导的签批手续。另一笔是日,王经理用白条指令会计冲减林化车固定资产值15000元。陈建新认为,新经理发现有问题的王经理借款13000元,就是自己交给王经理17000元的部分,因为在时间上,仅相隔几天;在数额上,17000元减去自己借还的2000元差旅费和应给维修发票提供者2000元提成正好是13000元;且王经理从自己手中要走钱讲的是给油库买油,而这笔钱的资金流向也恰恰是油库买油,这三个方面都吻合了。  陈建新还认为,王经理白条冲减林化车固定资产是不正常的,与自己讨回的林化修车款是相联系的,即向总公司领导作了汇报。  到底是谁侵占了这笔钱?二运公司纪委办案人员没有解开这个疑团,他们曾以公司名义做出让陈建新和王经理每人赔偿8500元的处理意见。对于这个处理,王经理以“愿负领导责任”表示接受,而陈建新则表示不接受,要求领导查个明白。  后来,陈建新先后经历了区公安----市纪委----再区公安----区检察院----区法院----市中级法院侦查和审查,终以“侵占罪”获刑入狱。在此后的漫长岁月里,陈建新多次申诉市中院、市检院、市人大、市政法委、省高院、省高检、省人大、省政法委等,被多次口头或书面驳回或杳无音讯。  第三集
开封府衙缺包拯  日,二运公司纪委单独将陈建新举报到公安分局。11月25日,二运纪委配合公安将陈建新拘传并审讯。陈建新陈述事实和证据线索要求公安调查,但公安要陈建新打电话向家人和亲友要钱。当陈建新的一个朋友知悉送来2000元之后,公安以“保证金”名目开票收钱放人。  日,市纪委将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陈建新”双规”,于7月12日做出“开除党籍,没收侵占公款1.7万元”的处分,并致函公安机关,“建议”追究陈建新的刑事责任。  日,在陈建新取保候审已达两年之久(其间陈建新没有接到任何撤销案件的法律文书)时,区公安旧案重提将陈建新刑拘,3日后即告破案,提请检察院批捕。日,区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批捕的决定。而后,区公安又以二运纪委捏造的陈建新多次犯罪、重大犯罪再次报捕获准。但是,两个月后,区公安的《起诉意见书》仍然是仅以陈建新侵占1.7万元一事为犯罪事实。  日,正在检察机关对陈建新一案审查起诉阶段,区公安在地方党报《开封日报》发表“新闻”,称“日,企业蛀虫陈建新被依法逮捕”,“经市纪委调查,陈建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6月15日,区法院对逮捕后被羁押了7个月之久的陈建新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一审中,公诉人和审判长联合制止辩护律师的举证发言。在其举证未及一半时被审判长断言“全部证据均与本案无关”而制止了举证。陈建新从林化取回的这17000元,公诉人称之为“运费”,陈建新和律师称为“林化修车款”,一审法院称为“公款”,二审改称为“运费名义的修车款”。这说明二审已发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公开审理。但二审却没有接受辩护人多次提出开庭审理的请求,径行裁定维持了原判……  2008年陈建新案被省高院发回重审,开封的一、二审法院仍以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判由等原封不动的维持原判。  第四集
究竟谁是侵占犯  原审两审和再审两审认定陈建新侵占这17000元的证据是:一、陈建新林化签字取款17000元;二、陈建新没有将17000元交本单位财务;三、王经理否认陈建新将该款交给他。  对于林化签字取款和未交财务两证,陈建新始终承认,对于王经理否认接收该款的“证据”,陈建新提出质疑,并以大量证据证明王经理对该款侵占的事实。这些证据除前述外主要有:王经理为证明其在陈建新所述17000元交接的时间,其根本不在公司而和四位领导一起去钓鱼了的“钓鱼说”被证明是假的;王经理为证明其在96年9月底交给财务用于买油的13000元不是陈建新取回的17000元的一部分,而是自己的私款的“购油说”也被证明是假的;王经理以虚假的“林化车需大修”的事实用白条指令会计冲减林化车固定资产值15000元,以图向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掩盖林化修车款被讨回并控制已手的事实,等等。  但无论是原审两审,还是现在的再审两审,都把这些证据以“均系间接证据,与本案无关”为由排除案外,不予采信。  陈建新在申诉状中写到,“ 王XX的钓鱼说并非与本案无关,而是王XX规避他在日和我见面而编造的故事,因两证人证明此次钓鱼为雨天,而气象局资料记载96年9月21日为晴天,这就足以证明了这个96年9月21日钓鱼说是假的。  王XX的购油说也并非与本案无关,因为确实发生了一个为应对我查账的、王XX必须向财务交款13000元的情节相吻合的“借”款给三公司13000元买油的会计记录。王XX知道必须把这次“借”款让办案人相信与我林化取款无关,才可开脱自己的侵占之嫌,于是他编造了购油说。但这个购油说又被石油公司账目证明是假的。这些情节恰恰从一个侧面证明了他从我手中接收了17000元。(并且,买油并没有实际发生,也就是说王XX通过走空账,一箭双雕地得到了两个13000元)  王XX的白条指令会计冲减林化车固定资产账的行为更不是与本案无关,也不是正常调账。这一点,稍有会计知识的人都能看出,根本用不着审计来做评价。但无论原审或是再审却援引了一个从形式到内容都违法的伪“审计证明”,(无注册会计师两人的签字、无审计资料依据、白条冲账违反财务制度)称其属正常调账,不能不说用心良苦。这个白条冲账是林化车在三公司再出让时,王XX为平息三公司领导班子对修车款的可能质疑而采取的手段,却为我们确证了王XX侵占了这17000元林化修车款。  王XX用一系列假情节为证据来回避与此相关的事实,只能证明被回避的事实是真的。”  由此看来,上述一些社会团体、执法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错误行为就不仅仅是一个技术不高、水平低下的问题,也不单纯是不负责任、草率官僚问题,更是一个道德丧失、司法腐败问题。锒铛冤狱的无辜之人虽得以昭雪,逍遥法外的犯罪之人应受到严惩;制造伪证、嫁祸无辜、枉法裁判的不法分子应受到查处;共和国的法律不能再遭如此践踏和亵渎。  但愿圣殿中的这根蛀柱能够在腐朽之前得到救护或更换!  
(拂晓)  第五集
圣殿蛀柱正腐烂  陈建新因被认定侵占17000元而被查处四年之久,被监禁一年半的冤狱,有办案人员技术水平低下的因素,但更是他们执法道德的恶劣而造成的。  (一) 二运纪委恶意偏袒  二运公司纪委查处本案时,至少掌握了本案的三大事实:1,王XX制造了这笔修车款的账外账;2,王XX借款13000元为三公司买油未有发票,而油库账又神秘地“丢失”了;3,王XX非正常的白条指令会计冲减林化车固定资产15000元。如果二运纪委的办案人员稍微动动脑筋作点必要的查证,也许就会顺藤摸瓜在内部破了此案。但他们对上述三公司和陈建新反映的重大线索视而不见,对已取得和掌握的证据和笔录置若罔闻,以“油库是个承包部门,账保留不保留都中”、“石油公司的账目也不一定保留”敷衍塞责,拒绝调查,偏袒地以王XX的陈述为证,顽固地要在陈建新身上追究侵占责任。如果说早期阶段他们还可能是技术性失误的话,那发展到后期,他们帮助一些部门制造假证,就绝对不是技术性失误的问题了。  二运纪委明知这笔款是王XX一手制造的修车款,但他们在市纪委指使公安对陈建新的二次立案时又提供了陈建新制造修车款发票的伪证,同时,还恶意制造了陈建新多次犯罪的假报案材料,这些假报案材料涉及的市第二玻璃厂运费12930元收回后的公用开支单据均有王XX的签批,因王XX个人原因尚未入账;从辉县运费中私人借款5000元有王XX的签批,有逐月还款100元的记录,这些都为王XX和二运纪委所明知。  在此案的查处过程中,二运纪委还提供了三公司财务科出具的王XX交财务科13000元与林化款无关的伪证;二运审计处出具的13000元为三公司向王XX借款的伪证;二运审计处对王XX打白条冲减15000元大修费的伪证。另外,为了使王XX白条冲减林化车固定资产这一明显的自我掩盖行为不致败露,他们还通过市纪委让市第二审计事务所作伪证,使这一不正常的调账变为合法。  (二) 顺河公安违规办案  二运纪委第一次向顺河公安分局报案是无可指责的,但他们只报了陈建新从林化取回款没交财务这个事实,而与这一案件相关的上述三大事实,二运纪委却把它们锁在了自己的抽屉里。顺河分局拘传陈建新后遇到了陈建新上述举证的质疑即采取取保候审也无可非议。但在取保候审期间让开封市纪委将该案提走则是错误的。同时,顺河公安分局将陈建新所交的保金作为赃款转交二运总公司更是错误的。  在立案侦查阶段,顺河公安还存在着配合原告审被告;只逼钱不审案;取保候审无结论且不退保金;颠倒程序将案件移送到市纪委又违反程序将陈建新再度立案;捏造多次犯罪将陈建新非法延长刑拘;还把正处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陈建新案通过党报作失实违法的宣传,称“企业蛀虫陈建新被依法逮捕”,宣扬“经市纪委调查,陈建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就认定和宣扬陈建新犯罪,起到了胁迫被告,影响证人,干扰司法的恶劣作用。  (三) 市纪检会倒行逆施  在铸成此冤案的过程中,市纪委无疑起了中坚作用。市纪委的审理,从程序到实体都是倒行逆施的。  首先,根据中纪委的有关条例规定,在纪律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犯罪的应送交司法机关按刑事程序处理。而开封市纪委则是将已经在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倒提到自己手中来审查,本身就带有违法性,更不好说有没有倾向性和恶意性了。  其次是市纪委介入该案后,原来为陈建新出证的李留柱、罗淑荣、陈素萍相继翻证,李留柱改称他没有看见陈建新是否进了王XX的办公室;罗淑荣改称他不知道陈建新从林化取回了17000元的事,这两个人各自一左一右的证言,大概除了他们两个作证人心知肚明哪个是真哪个是假和陈建新与市纪委提证人应当知道孰真孰假外,谁也无法判明其真伪了。既便如此,他们的翻证也只是从“看见”和“知道”变成为“没看见”和“不知道”,起不到任何证明作用。但陈素萍的证言,我们可以明确地从她的正翻两证和另一份证言中推出其在市纪委的翻证为假。  陈素萍的第一份证言证明她应陈建新“林化的钱要回来了”的告知找王XX要修车款提成,王说现在没有钱。第二份证言称前证是“在陈建新的苦苦哀求下,为可怜他不致坐牢而按他的授意来写”,但前证却是一个简单敷衍、所问非所答,并不能证明陈建新交款给王XX的证言。也即是说,陈建新绝不会做出这样的授意。第三份证言中王XX对她说,“给你提两千块,这个钱从林化取回来给你”的情节又印证了第一份证言中,陈建新取回林化修车款后告诉陈素萍和陈素萍去找王XX要提成钱的事实存在,由此断定陈素萍的第二份证言为假。这个假,是市纪委应当知道的。但是,他们还是采纳了假证。  最能证明市纪委制造伪证的还是市纪委委托市第二审计师事务所制造的审计证明。这个证明全文如下:  市纪检会:  贵单位委托我们关于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三分公司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6号凭证从固定资产调账转入大修理费15000元,此业务属正常调账,不是直接报销,特此证明。  
开封市第二审计师事务所  王XX的白条指令会计冲减林化车固定资产,稍有会计知识的人都能看出是不正常的,市纪委若是公正处理本案,应当也可以查出王XX为什么要这么做。但市纪委却把这一应当也可以看得出的不正常行为,送到市第二审计师事务所,让该所出了一个从形式到内容都违法(无两个注册会计师的签名、无审计所依据的财务资料、白条冲账本身即违法)“属正常调账”的所谓“审计证明”,从而转化成了合法正常行为。  而正是这个市纪委制造的假审计证明,被两审法院不顾辩护人的多次质疑和请求调查而执意采信,甚至引入判决。正是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在陈建新冤狱的形成过程中着实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 司法机关枉法裁判  市纪委定调陈建新侵占后,日,又将本案移交顺河公安分局。  显然,开封市纪委介入陈建新案,就是为了这一定调。因此,本案也就成了社会组织干涉刑事司法的典型案例。  顺河公安分局于日受理陈建新案后于当日立案,3日后即告破案。  接着,顺河分局即向顺河区检察院提请批捕。日,顺河区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批捕的决定。  紧接着,发生了一件究竟是警方和报案方谁主动、谁指使一般人很难查清的事情,那就是二运公司纪委又增加了陈建新任职期间其他几个犯罪嫌疑的报案,陈建新由一次侵占嫌疑变成了多次犯罪嫌疑。陈建新于日被拘留后,日又被延期拘留30日。于是,陈建新又以多次犯罪为由被顺河分局再次报捕并获批准。但是,两个月后,顺河公安分局的起诉意见书仍然是仅以陈建新侵占1.7万元一事为犯罪事实。顺河检察院也仅以这一事实制作了起诉书。显然,神圣的刑诉法被一些执法者玩弄于股掌之中。  日,逮捕后被羁押了七个月之久的陈建新,终于熬到了在人民法庭得以澄清事实,获得公正处理的机会。可是,这一机会又被一审法院的畸型审理扼杀掉了。  开庭前,辩护律师请求传控方证人王XX等一应人到庭,但控方仅传了罗淑荣一人到庭。在庭审中,公诉人多次声称“这是市纪委交办的案件,市纪委的调查材料无需核实即可直接采信”。当陈建新的辩护律师为陈建新作无罪辩护的34份书证依法宣读时,公诉人和审判长一起通通以“所举证据不是直接证据,与本案无关”为由联合抵制辩护律师的举证发言。律师每宣读一证,公诉人的质证便是“与本案无关”,审判长的语言就是“读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还有没有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并不容律师对证据的作用进行解释。尽管辩护律师多次申明“所举证据都与本案有关,若与本案无关愿受律师协会制裁,请求法庭准予举证完成”。即使如此,也未能改变审判长的坚定立场,律师举证不足一半,审判长便举起律师提交法庭的全部证据材料(正本),宣布律师所举之证都与本案无关,制止了举证。  在庭审中,公诉人不顾已举证据所列明的陈建新讨回的是修车款的事实,顽固地坚持称之为运费,以图混淆标的,转移视线,还发生了教授其证人不回答律师所提的问题等极不公正的情节和临时拼凑合议庭,甚至让一个既非审判员也非陪审员的法院退休人员参加到合议庭中去的极不严肃的事情。  鉴于该次庭审严重地侵犯了被告人合法的诉讼权利,陈建新的胞兄陈曦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后经区人大、区政法委的干预和协调得以重新开庭。很多群众到场等候旁听,顺河区法院内外站满了人。然而,法院却闲置了能容纳一、二百人的大庭,专门放到一个仅容纳十余人的小庭,使大部分旁听群众被阻在门外。当旁听群众提出意见时,得到的回答是“法院想在哪儿开庭就在哪儿开庭,进来一个人旁听就是公开开庭”。  庭审开始时,公诉人和审判长合伙以辩护律师的执照到期尚未年审为由将其撵出法庭,并不让律师作任何解释。当陈建新家属当庭出具委托书,请律师以公民身份仍为陈建新辩护又被法庭拒绝,再次使在第一次开庭时已提交法庭的、关系本案重大问题的34份书证没有得到举证和质证。不仅如此,据了解,休庭后,公诉人竟跑到三公司质问现任经理,为什么答应律师到公司调查材料。  刑事诉讼的任务是“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打击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由此可见,在打击犯罪和保护无辜这二者之间是不存在孰重孰轻而互不偏颇的。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和“必须保证一切与本案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本案一审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在证据问题上,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宗旨。  就这样,陈建新被一审法院使用假证定案,判了一年半有期徒刑。  陈建新不服,提出上诉。  鉴于提交一审法院的34份书证由于一审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认识问题没有能够得到举证、质证和采信,二审辩护人——陈建新胞兄陈曦依刑诉法“对于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等规定,多次口头和书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1,请求开庭审理;2,请求调取一审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包括上述34份书证);3,请求传所有证人到庭。但法庭仅实现了陈曦的一个请求,那就是调取辩护律师提交一审的34份书证并委托陈曦从一审法院取回。  经过四个多月的审理,二审法院置辩护人指出的足以证明陈建新无罪的控辩双方的证据于不顾(还把34份书证原封不动地退还了辩护人);置辩护人多次提出的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的请求于不顾;置一审认定的事实明显错误于不顾,仍旧维持了一审判决。  第六集
无罪判决遇尴尬  12月6日,陈建新无罪判决送到了首先判定他“侵占公款1.7万元”,并回转公安“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封纪检部门,郑重申请恢复党籍。  是的,陈建新非常重视他的政治生命。1999年7月,当纪检部门将开除党籍的决定意见书送达陈建新征求意见时,陈建新在“本人意见”中写到,“我现在还是一个共产党员,即使含不白之冤被开除党籍了,我还是一个有良心的中国公民。我有责任、有义务帮助党组织查明犯罪。”2005年3月,他在致党中央主席胡锦涛、省委书记徐光春的一封信中表示并落款“衷心祝愿伟大的中国共产党革陋除弊、兴旺发达!一个被错误的开除党籍、被枉法关进过监狱,但还对党保持忠诚和抱有信念的无业人员:陈建新”。  陈建新以为,平反了冤狱,宣告了无罪,恢复党籍应当不成问题了。但他万万没有想到,在这个不成问题的问题上却遇到了尴尬。  一周过去了,接办申请的纪检部门信访室没有回音,陈建新的哥哥陈曦前去催问,被告知申请材料交给室主任了。问室主任又说不知此事。后来据说还在室主任的抽屉里放着,被她忘掉了。陈曦责怪说,“都交给你们一周多了,却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被接办案申请的胡同志堵了回来,“一个星期就算多了!你是不是要求第二天就得给你办啊!”接着,又发生了令人匪夷所思的一幕,胡同志又说,“这件事本不该归我们信访室,你找法规室吧!”陈曦质问,“你开始咋不告诉应到法规室啊?你既然受理了,作为信访室,难道没有转交应办科室的义务吗?”  责怪归责怪,质问归质问,陈曦还是拿过申请材料送给了法规室,没想到又遇上了新的尴尬。法规室的同志仔细看过省高院的无罪判决和申请材料后,对陈曦说,“判决我们不管,我们已经做了开除决定和复议决定,你应该到省纪委申诉。”陈曦说,“同一件事情,省高院改判无罪;你们11年前认定侵占成立开除党籍,难道还必须省纪委再做认定吗?”  我们纳闷:法院的判决在党的纪检部门那里不起作用吗?  
(拂晓)  第七集
举报真凶被拒绝  省纪委、中纪委:  12月22日,被冤狱的陈建新委托我向开封市纪委递交了早年被拒的举报本案真凶的材料。  12月30日,当我主动登门向市纪委信访举报室询问办理情况时,被室主任告知:“市纪委研究过了,此事不归我们管,你拿走吧!想报公安就报公安,想报局纪检就报局纪检。”  陈建新的所谓“职务侵占”案是在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纪委恶意举报,开封市纪委办案人员违规审理、错判误定、张冠李戴的结果,之后的冤狱就是由此造成的。  十二年来,无论在狱外还是在狱中,陈建新一直向各级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机关申诉控告、举报真凶,均未能奏效,可悲可叹!  今冤案既平,陈建新再次向最初做出错误判断与处理决定的市纪委举报真凶,并附上自己所收集的一系列证据材料,履行自己十二年前被错误开除党籍时所述“即使含不白之冤被开除党籍了,我还是一个有良心的中国公民,我有责任、有义务帮助党组织查明犯罪”的承诺,这应当是市纪委求之不得的。不料却被市纪委又推诿给了举报人或下级纪委,这种做法恐怕与情与理、与公与私都是说不过去的!望对此进行评议和监督。  中共开封市委党校
日    (注:时至今日未有回复)  反映与敦促  
今反映开封市公安局宋门派出所对原市二运三公司陈建新举报该公司原经理王XX侵占公款20余万元的报案久拖不办一事如下:  日,被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错案、宣告无罪的陈建新及其兄陈曦再次向市公安及宋门派出所举报了原二运三公司经理王XX侵占公款20余万元的事实,递交了相关详实的证据材料(其中一笔1.7万元的修车款系王连荣侵占并嫁祸于陈建新,造成了陈建新的冤案。陈建新曾在1999年诉讼中、2001年狱中、2002年出狱后、2006年等多次向公安司法机关做出同样的举报与控告,经询这些举报与控告最后都归宿于顺河分局——现宋门派出所),属刑法第88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案件。  半年来,经十多次催促,时至今日,宋门派出所分管此案的案侦三组(组长杨同喜)以“调查主体资格”、“落实诉讼时效”、“案件多”、“涉嫌本单位人员错案压力大”等为由未作立案侦查。  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在报道陈建新冤案获纠新闻时点评“公安机关应主动介入本案,查出真正犯罪人”。而开封的公安机关却如此被动拖延,不知意欲何为?  对上述宋门派出所有关人员延迟立案侦查、放纵犯罪嫌疑人的不作为行为,呈请有关领导机关予以监督并查处之!  此致  举报、控告人:陈建新  敦促人:市委党校教师、市法学会副会长、市政法系统监督员:陈曦
  (注:时至今日,此案尚未立案)     第八集
四只王八搅浑水  刑事自诉状  原告:陈建新,男,53岁,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二运)十公司职工,住黄汴河中街10号院1号楼下11号平房。  被告:第一被告:原二运三公司经理王XX,男,58岁,现二运大件公司职工  第二被告:二运总公司原党委书记王XX,男,59岁,退休  第三被告:二运原纪委副书记王XX,男,59岁,退休  第四被告:二运现纪委书记王XX,男,52岁  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客运西站院内。  请求:  
追究上述四人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证据:  1998年11 月,由于被控告人(以个人名义和以总公司纪委名义)的诬告陷害,致使我以其恶意提供的诬陷证据错定侵占罪获刑,造成冤狱。  2010年 11 月29日,我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无罪。  一、诬陷事由:  1996年初,林州市化工厂与开封二运三公司协商作价转让东风车一部,约定车款由三公司以后为林化运输货物的运费抵还。  三公司得到林化交付的东风车后,发现该车有些毛病,先后花5000余元进行了维修,但三公司原正经理王XX主谋,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商定向林化追加15000元修车款。林化答应按维修发票开据的金额给付。王经理便以2000元回扣为饵,通过三公司油库职工陈XX找到空白维修发票一张,以大修假情节填具17550元转林化挂账。(证据A及后述证据3)但无论是在三公司业务上还是在三公司财务上,自始至终均未查到这笔修车款的入账记录。也即是说,王XX以假发票、假情节制造了三公司这笔林化修车款账外账。  日,王XX因它故被二运总公司免职,由总公司派来的侯留印接任。  1998年初,侯在与林化对账时发现,96年9月19日我在林化的《现金付出凭单》上签字讨回的17000元修车款没有进入三公司财务账,即追问(時距我讨回此款已一年半)。我的回答是,96年9月,王XX派我乘坐公司小车到林化等单位讨债,我们在林化取回17000元挂账修车款(550元零头继续挂账)。回公司后,在向王XX汇报讨债工作时,被王将该款留下说为公司买油,王未打条,也无第三人在场。款交王后我又向王要回了2000元,用来还出差前借配件门市部励戴天的2000元出差费,并将自己的2000元应报销单证交给王以顶账。当问到王XX时,他否认知道此事和接收该款。(但前后询问笔录矛盾。证据B)  侯留印通过查三公司财务账,发现两笔账与此事有关。一笔是96年9月29日财务“收款收据”记王经理“交来现金13000元”,但记账凭证却被改为借王经理现金13000元。资金去向是购油,但油库购油的报销凭证不是正规发票而是油库自制的验收入库单和材料拨让单,且没有领导的签批手续。(经查,这笔购油行为是假的。证据7-8)  另一笔是日,王经理用白条指令会计冲减林化车固定资产值15000元,当时的三公司主管会计祁秀兰就根据王连荣的这个大约修理费,将这部林化车固定资产值减少了15000元。(证据10)  我和侯留印分别将这些情况反映到总公司,公司纪委开始调查。  
当时的公司党委书记王XX、纪委副书记王XX、监察室主任王XX袒护王经理,逼我交钱不成,将我单方面举报到顺河公安分局,造成了我的冤案。  二、诬陷我侵占罪的事实和证据:  王经理与总公司党委书记王XX交往甚密。1996年7月,王经理因涉嫌贪污、行贿被郊区检察院刑事拘留。王XX指派总公司党办副主任(现党办主任)黄建国托朋友徐秋生疏通,由总公司出资24000多元将王经理赎出。  在17000元修车款究竟是我还是王经理侵占的问题上,王XX为了包庇王连荣而不惜坐罪于无辜的我。他僭越纪委书记纪恒根(现退居二线),直接指使纪委副书记王XX、监察室主任王XX单方将我举报(对此,纪委副书记王XX曾对二运五公司职工XXX说出了这一事实)。其诬陷的主要证据是:  1、诬陷我制造修车款假发票,侵占修车款  2000年 x月 x 日(月日复印不清),二运纪委(王XX、王XX)向顺河公安分局出具报案材料一份,证明我到林州市化工厂要回的款是“运费”,我“于日开出一张17750元的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于同年9月19日在林州市化工厂取走现金17000元,回来后一直没交财务。为“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请求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公安卷第16页。见证据1)  早在日,纪委王XX、王XX就出具证明材料——证明涉案款为“修车费”,知道假发票是经理王XX找的并开具的。(公安卷第120页121页。见证据2)  又在日,监察室王XX(和李肖)询问陈素萍笔录中,证明林化修车款假发票是王经理和油库陈XX所为。(公安卷110页。见证据3)  上述证据充分证明,纪委王XX、王XX是在明知情况下谎称我从林化要回的17000元是“林化欠三公司的运费”,故意混淆正常运费与特殊修车款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款项,将制造林化修车款一事转嫁到我头上。  2、诬陷我多次犯罪、重大犯罪  当顺河公安分局向顺河区检察院提请将我批捕后,顺河区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做出不批捕的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日,纪委王XX、王XX以二运公司纪委名义增加了对我任职期间其他几个犯罪嫌疑的报案(公安卷第17-18页。见证据4及附页)。于是,我又以多次犯罪、重大犯罪为由被顺河分局再次报捕并获批准。但是,两个月后,顺河公安分局的起诉意见书仍然是仅以我侵占1.7万元一事为犯罪事实,顺河检察院也仅以这一事实制作了起诉书。神圣的法律被他们再次玩弄于股掌之中。  在诬陷我的新三个犯罪事实中,“二玻运费事”,有经理王XX的签批,因王的个人原因尚未入账。(见证据4附1——10中下)早在1998年,纪委王XX已作调查并明知二玻运费的去向,并非我“侵占”。(二运三公司书记卢立运证明材料——证明2000年的“二玻运费报案”纯属诬陷。见证据4附11)  “辉县运费事”因前后任经理矛盾,支出未能入账,为公司纪委所明知并存留。(纪委王XX日打有收条。见证据4附15)  “私人借款五千元事”有经理王XX的签批,有逐月还款100元的纪录,后因查处我案停发工资而被迫停还。(借条和还款收据见证据4附13、附10上、附14)  3、拒绝调查、提供伪证、包庇犯罪、陷害无辜  1998年8月的一天,我到公司纪委督促纪委查三公司油库账,以查清我交给王XX这笔修车款的去向。纪委王XX说,“油库说帐丢了。不过,油库是个承包部门,账保留不保留都中”。(“审理日志”,见证据5;另据二运三公司“工作日志”证明,至少在日以前,三公司油库并未承包。见证据6)  我又建议他们到市石油公司查账,纪委王XX说,“石油公司的账目也不一定保留”。(审理日志,见证据5-1)拒绝调查。不得已,我和律师前往石油公司取证,石油公司证明根本没有这次买油行为。(市石油公司证明,见证据7)  另外,他们还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了三公司财务关于号凭证的伪证(见证据8附证明其伪证性的证据材料,证明纪委王XX、王XX为经理王XX侵占林化修车款做掩盖。);总公司审计处关于号凭证的伪证(见证据9,证明如前证所述);总公司审计处关于-6号凭证的伪证等等(见证据10,证明纪委王XX、王XX为王连荣侵占林化修车款做憋足的掩盖。)  4、真正的犯罪分子王连荣为逃罪责,嫁祸于我  如前所述,这笔被侵占的1.7万元修车款是经理王XX一手制造的账外账,在否认接收和已据为己有的同时,他还制造了 日钓鱼伪证回避当天接收该款(证据11);制造日用私款为公司买油说以防止我日后对他是否将此款给油库买油的查询;制造涉案林化车大修假情节于日白条冲减该车固定资产15000元,以防止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我)在财务对该车报亏数目公布后对“修车款”的质疑和追问,最终把侵占修车款的罪名嫁祸到了我身上。  (另附1998年12月我《对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纪委王XX、王XX等在查处经济案件中包庇犯罪、陷害无辜、失职渎职、制造冤案的控告》)    上述四王对我的诬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主持正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    
控告人:陈建新  
日  (注:时至今日,此案尚未立案)  我们不禁要问:四只王八竟如此神通,搅的开封一应公检法纪乱了神经。神圣的开封府究竟怎么了?  第九集
人间正道是沧桑  一个被冤狱的老共产党员的情怀  十二年前,河南省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三公司副经理、共产党员陈建新受不法分子的诬陷被开除党籍、关进大狱,他和他的家庭受尽了罕见的屈辱和折磨。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他都不忘自己曾经是一个共产党员,始终保持了一个共产党员的本色。  一个极清贫的业务经理  1975年,离开学校门接受了3年上山下乡再教育的陈建新来到了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三公司,先后做过搬运工、装卸工、团支书、业务科长、党支部副书记兼业务副经理。由于为人正派、工作积极,他曾被共青团开封市委命名为“新长征突击手”,多次被评为总公司、交通局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  人们都说业务工作是个肥差,业务领导富得流油,可没见陈建新怎么富裕。他一家三口多年和父亲挤在一间不足20 平米的小房子里,家里清贫如洗。房子拆迁了却买不起面积最小的新房,东挪西借10余家亲戚朋友才算有了安身之所。  他经常婉拒业务单位塞给的“好处费”包括友善的帮助。1991年,时任三公司业务科长的陈建新,承接了一批济南军区援外皮鞋的运输任务,由于是军需物资,陈建新格外重视。每装运一批货物,他总是跟车到现场,亲自帮助生产厂家装车,帮助驾驶员刹车、盖篷布,使得该军区后勤处的负责同志深为感动。看到陈建新和他的家庭如此清贫,便好心拿出1000多元钱感谢和接济他,被陈建新婉拒后,表示要和他翻脸,说今后的活儿不让三公司运了。陈建新只好收下,但当天就把这笔钱上交了公司。总公司党委得知此事后,专门召开大会对陈建新进行了表彰,并奖励他400元。开封日报还专题报道了陈建新的事迹。  一个有良心的中国公民  日,当时的三公司经理王某安排陈建新公司小车到林州和鹤壁要账,据陈建新讲,其中从林州要回的17000元现金被王经理以交油库买油为名要走,没打收条,无其他人在场。两年后新经理上台发现后追问,王经理矢口否认,总公司纪委要求两人各出一半,陈建新请求查个明白,却被公司纪委单独举报到公安。当陈建新被取保候审时又被市纪委“双规”,认定陈建新侵占成立并开除党籍,转而“建议公安追究陈建新的刑事责任”。  日,陈建新在市纪委“处理意见”的“本人意见”中表示,“我不同意对我所谓侵占公款一案的处理意见。因为,据以处理的事实是不清的和虚假的;证据是割裂的、伪冒的。因此,定性和处理也都是错误的。我没有侵占公款的一分钱,此款被原经理王某留下是千真万确的。强加到我身上将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冤案错案。对此,我是永远不服和不能接受的。”  “我现在还是一个共产党员,即使含不白之冤被开除党籍了,我还是一个有良心的中国公民。我有责任、有义务帮助党组织查明犯罪。”他不仅向省纪委提供了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材料,还递交了自己的《案情分析》,坦言“我将忍辱恭候,以求青天昭雪!”  一个对党保持忠诚的罪犯  日,市纪委又将本案移交顺河公安分局。  顺河公安分局再度立案,3日后即告破案。  接着,顺河分局即向顺河区检察院提请批捕。日,顺河区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批捕的决定。  再接下去,顺河公安配合二运纪委捏造陈建新多次犯罪将其延长刑拘;还把正处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该案通过党报作失实违法的宣传,称“企业蛀虫陈建新被依法逮捕”,宣扬“经市纪委调查,陈建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就认定和宣扬陈建新犯罪。  此后的一、二审都是在“这是市纪委交办的案件”声音的萦绕下进行的。最终,法院以“陈建新签字取款和经理王某证言”为主要证据将陈建新判罪量刑。  在狱中,陈建新尽管遭受了巨大的身心折磨,但始终保持了对党的忠诚。他仍旧对真正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人进行检举揭发,还利用自己的文化知识向服刑人员宣读法律、法规及监所发放的宣传材料。  出狱后,他在致党中央主席胡锦涛、省委书记徐光春的一封控告信中表示并落款“衷心祝愿伟大的中国共产党革陋除弊、兴旺发达!一个被错误的开除党籍、被枉法关进过监狱,但还对党保持忠诚和抱有信念的无业人员:陈建新”。  早在2002年,开封市人大代表杨慧等拍案而起,提出“此案涉及清廉纪检、公正执法司法等重大问题,建议人大法工委配合有关人大代表对此案开展调查,行使监督权力”。了解此案原委的河南省人大代表、“中国鼓王”刘震在提案中评价并呼吁“现在很多人都不看重自己的政治生命,而我了解到陈(建新)在被开除党籍后的极其痛苦的状态,认为应该将案子搞清,给他一个明白的说法。”  一个对党抱有信念的百姓  陈建新不再是党员,也不再是干部和职工,如果不能平冤,他将永远是个被冤枉的罪犯。  他的身心饱受磨难。他说,在狱所,由于不分昼夜的干活,少有不慎,便遭牢头狱霸的辱骂毒打,曾三次被打昏过去,造成至今经常性头疼头晕并伴麻木,视力严重下降,还得了高血压、心脏病、顽固性鼻炎等多种疾患。  他的妻、儿倍受摧残,几近妻离子散、倾家荡产。儿子幼小心灵受到重创,遭人歧视,悲叹“命运”不公。他的父母为他担惊受气,六十多岁就饮恨离开了人间。  他们全家穷困潦倒,夫妻俩卖过烟卷、做过圆宵、炸过鸡排,他自己替人理过书摊儿、看过车辆,还要靠亲戚朋友就医吃药、接济度日。  经过十余年的艰难申诉,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宣告陈建新无罪,使他背了十几年的黑锅终于被卸了下来。当“大河报”对这一事件做了专题报道后,他的二十多位同学从四面八方赶来为他祝贺,同时也为他们的好班干遭此厄运而鸣不平。  陈建新非常重视自己的政治生命,尽管是一介百姓,尽管遭受了冤狱,他还是保持了对党的坚定信念。他说,“我没有做过对不起党的事,却无辜做了十二年的罪犯!”  平冤后,陈建新将无罪判决送到了首先判定他“侵占公款1.7万元”、并回转公安“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封纪委,郑重申请恢复党籍,实现他一个老共产党员归队的心愿!
( 新华网记者 吴寒
特约通讯员 付晓
    平冤毋须悲白发
亲历诤言警世人  我的弟弟陈建新,因一桩李代桃僵的“侵占罪”蒙冤入狱,十二年后经河南省高院开庭审理后宣告无罪。这是令人欣慰的,也是发人深省的。  弟弟案发后,我作为一名党校的法学教师,通过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确信他是冤枉的,也只身卷入了这场抗争的漩涡。一晃十二年过去了,黑发人变成了白发人。弟弟建新饱受身心摧残,他的妻儿倍受磨难,几近倾家荡产。我的父母担惊饮恨,六十多岁相继去世。我陈曦的名字也显得那么的名不副实,没有使这个案子和家庭看到光明。如今弟弟的冤案得以重见天日,我已是夕阳西下了。  十多年来,我先后奔波于区、市、省、国家政法机关、纪检部门据理力争,辗转于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权力和监督机关奔走呼号,单是申诉控告等文字材料至少一吨多重。吃尽了苦头,但官司还是石沉大海。我曾在最高法信访举报中心排过三天的长队,接访不到三分钟就被法官以“两级申诉被驳回不再受理”的所谓内部规定拒之门外。在省高院大接访时的烈日下排队晕倒被好心人救治幸免于难,亲身感受了百姓申诉上访的艰难,更为我和律师的合法合理的辩护屡遭驳回而感到不可理解。  弟弟建新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交给他的经理1.7万元讨债款,两年后被新任经理发现这笔钱未入公司的财务账,追查下落时被原经理矢口否认。法院仅凭陈建新签字取款这一直接证据,加上原经理否认接款的所谓证据定了陈建新的罪,而对辩方提出的一系列间接证据均以“与本案无关”加以排斥。我认为,这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而本案直接证据不足,依法应是必须适用间接证据才能定案的案例,但围绕本案所产生的几乎所有的间接证据其矛头所指是另有其人的。建新案发在1999年,此时新刑法已实施两年有余。令人奇怪的是,以往的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判案思想已被新刑法的“疑罪从无”原则所取代。在此后的十多年来,该案的一应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为什么还固守早已被历史摈弃的旧的司法理念呢?本案的间接证据已经非常清晰地证明了这笔涉案款的来龙去脉,足以帮助司法机关查明真正的犯罪,为什么还被一应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以“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陈建新将该款交给经理”、“所举间接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而不予理睬呢?我想,这不仅是个办案水平问题,恐怕更是一个司法道德问题了。  我注意到,类似佘祥林、赵作海这样冤案的产生,大都存在着这样的司法理念和司法道德问题,建新案十二年的历程几乎就是一部实证性反面教材警示着后人!为此我大声疾呼:通过对本案的剖析和反思,触动公安司法乃至纪检监察,加强办案人员司法理念和司法道德的建树,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的征程!  
(晨曦)  (此案远未了结,本文有待续写)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开封市法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