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检测站建设方案申请更新设施设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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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站点信息化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的相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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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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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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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路治超检测站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doc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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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项目背景和编制依据:
1.1.1项目背景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事关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事关构建和谐社会。――日,温家宝总理在交通部上报的《2004年全国治超工作情况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坚持综合治理,注重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建立长期、有效的管理体制,以巩固成果。 国家八部委从2004年6月起在全国集中开展了车辆“双超”治理工作(2005年三月份又专门印发了“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田成平书记、张宝顺省长、梁滨副省长等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给予及时有力的指导。
山西是煤焦大省,全国的能源基地,据统计,去年全国产原煤19亿吨,而山西就达5亿多吨, 55%的外运靠公路运输,再加上陕西神府、内蒙东胜两大煤田公路东运,主要途径山西。山西坑口电站多,煤碳需求量大,因此,公路运输压力非常大,由超限超载造成对道路、桥梁破(损)坏每年损失达10亿多元,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增多,车流量大造成的堵车现象经常发生,运输车辆抛洒造成公路沿线污染严重,环保治理难度增大,同时,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了不平等的竞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因此,根据交通部安排,我省从2000年就开始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先是交通一家治,后是交警治,2003年华东五省(市)联合治,效果都不是很好,从去年6月20日开始,全国八部委联合行文,在全国集中开展治超行动。我省的治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省治超工作者的奋力拼搏,治超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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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文件
晋治超字[2012]&13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路超限检测站标准化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治超领导组,省治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
&&& 现将《山西省公路超限检测站标准化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公路超限检测站标准化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号)、华北五省(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3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货运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
&&&&第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功能、规模和用途,分为以下几类:
&&&&(一)&&I类超限检测站。布设在国道或重要省道的省界出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主要关口以及货运源头多、货运车流量大的县乡公路,在全省监控网络中起核心作用;
&&&&(二)I类超限检测站。布设在货物运输的主要通道以及货运源头较多、货运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在全省或区域监控网络中起补充作用;
&&&&高速公路匝道入口检测系统。设置在高速公路匝道入口,用于对货运车辆的检测,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劝返或移交相关部门。
&&&&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非特别说明时是指I、Ⅱ类超限检测站。
&&&&第五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运行经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的公路管理经费中统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工作制度;
&&&&(三)依法对途径检测站的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卸载、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相关数据和动态信息;
&&&&(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九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停止运行7日(含7日)以内的,由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批准,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停止运行7日以上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抄报省政府治超办。
&&&&第十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内容:
&&&&(一)站点设置批准文件;
&&&&(二)工作流程;
&&&&(三)主管单位;
&&&&(四)执法依据、规范性文件;
&&&&(五)超限认定标准、收费标准;
&&&&(六)处理、处罚结果;
&&&&(七)工作职责、廉政措施、服务承诺;
&&&&(八)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照片(着春秋常服,5寸工作彩照);
&&&&(九)省、市、县三级政府治超办和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十)治超执法&五不准&,&十条禁令&;
&&&&(十一)计量检测设备合格证等信息。
&&&&公告栏规格尺寸为:长2.O米,高1.8米,总高度2.8米,上方加防雨沿。公告栏版面采用喷绘图板,背景颜色为蓝色,字体为黑体白字,字号大小可根据内容多少确定,要求布局合理,美观大方。
&&&&第十一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站长、副站长的选拔和考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配备下列设备、装备:
&&&&(一)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有关车辆计量检测设备:
&&&&(二)执法人员装备、办公设备和必要的生活设备;
&&&&(三)卸载、分装货物或者清除障碍的相关机械设备;
&&&&(四)执行公路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
&&&&(五)用于调查取证、执法文书处理、通讯对讲、安全防护等与超限检测执法有关的其它设备;
&&&&(六)用于应急的备用发电机。
&&&&第十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对站内设施、设备的保管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内设置监督意见箱、开水桶、急救箱、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并保持站内外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站区交通疏导、治安管理,保证车辆有序检测,确保交通畅通;并根据省治超工作领导组《山西省规范治超站点管理处置突发性道路拥堵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治超字[2011]6号)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管理和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执法人员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路政(治超)执法人员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驻的交警执法人员(以下通称执法人员)。
&&&&路政(治超)、交警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实施联合执法。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路政(治
超)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路局、省高管局负责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派驻各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公路超限检测站路政(治超)执法人员的编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I类检测站40人以下(含40人),双向检测的45人以下(含45人);
&&& (二)Ⅱ类检测站30人以下(含30人),双向检测的40人以下(含40人);
&&&&(三)省界入口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按I类检测站配备人员;高速公路匝道入口检测系统12人以下(含12人)。
&&&&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招聘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后勤人员数量控制在执法人员总数的20%以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派驻的交警执法人员在岗不少于2人。
&&&&第十八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执法人员及其编制,原则上从各单位内部调剂解决;难以调剂的,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增。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从各单位内部正式在墙人员中通过考试选用。本单位人员不足的,可通过公开招考聘用。
&&&&第二十条&&报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者不在处分期间:
&&&&(四)三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六)具备录用主管单位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从事行政执法应当有1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未持行政执法证件的协勤人员不得从事调查取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执法态度粗暴的执法人员,应批评教育、待岗学习;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或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及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熟悉法律、法规;精通业务,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
&&&&称职:较好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基本称职: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比较熟悉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基本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不称职:法律法规、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或者不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职业道德差,违反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不称职的,应当离岗接受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者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或者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执法中查获重大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
&&&&(二)维护路产路权,使国家财产、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总结执法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执法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的;
&&&&(四)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的;
&&&&(五)有其它显著执法成绩的。
&&&&对执法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调离执法岗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穆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五不准&和&十条禁令&的规定,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人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敲诈勒索的;
&&&&(三)使用非法票据,收费、罚款不出具票据,设帐外小金库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或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群众投诉有违法、违纪行
为,经查证属实的;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执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坚持固定检测为主、流动检测为辅的工作方式。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绕行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进行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引导至就近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开展流动检测。
&&&&第二十八条&&对货运车辆实施检测执法,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禁以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运输。经检测认定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执法人员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运载可分载货物的,应当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
&&&&(二)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第二十九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经复检发现不存在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形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三十条&&公路超限检测站要严格遵守《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倒查程序规定》(晋政办发2008]58号),对经复检确认属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做好违法车辆的滞留、询问、报告、移交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取证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不得向车辆收取任何名义的检测费和停车费。
&&&&对于需要协助卸载、分装物品或保管物品的,可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在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执行处罚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做出处理。同时,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即时将相关数据信息录入超限超载管理信息系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站长同意,可延长24小时。需要对录入系统的数据进行修改的,须由该公路超限检测站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路局、省高管局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对前款规定的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和汇总,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要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并将该信息抄送同级政府治超办、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由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机构对车辆及驾驶入运输企业依法处理。各级政府治超办要对此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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