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到九华九华附近有哪些锻压厂

  我叫穆冬梅,身份证号码:19162X。我位于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如海村十组国有土地上房屋9000多平米,其中有房产证约7800平方。被九华镇政府夏勇作为总指挥带领朱国林、王海俊等人于日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强行拆除,将举报人生产生活用品直接压在废墟下。不完全统计,直接损失房屋附属设施约600多万元,生产生活设备、物资损失400多万元。  我于向如皋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九华镇正在进行的“粮食物流中心”项目房屋征收行为违法一案于作出行政复议中止的通知,理由为我提供了7.16日强拆的照片,与我申请的强拆违法的案件有关联,要以后面的案子作为判决依据。  我与向如皋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九华镇政府断电行为违法,向如皋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九华镇强拆行为违法两案于日作出了行政复议中止的通知。理由为如皋市法制办从如皋市国土局得到了一个作出的对申请人被拆土地证的撤证通知。且穆冬梅已经向南通市国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已经被受理。还有就是如皋市住建局也在调查我的房产证。因上述案件的结果对本案对相关证据的认定有影响。  上述三案如皋市法制办在审理时只要确认穆冬梅是不是利益相关人、九华镇政府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而九华证镇在作出行政行为时,申请人的土地证、房产证是合法存在的,而且到现在为止我的土地证是如皋市人民政府发的,如皋市人民政府也没有最终撤证公告。2.如皋市法制办以一个没有最终认定的过程中一个通知就来否定合法的土地证、房产证的合法性。3.九华镇政府没有提供任何一份行政行为合法的书面证据。4.撤证通知是如皋法制办收集的,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5.本人在诉如皋市公安局不作为为一案审理时,九华镇参加强拆的九华镇人武部长在公安的调查笔录上讲7月16日的强拆是得到如皋市法制办同意的。  由上可见,如皋市法制办与九华镇在审理此三案过程中,两单位是互为表里的,里应外合,九华镇明处强拆,如皋市法制办在暗处经营谋划,上述三案不正面结案,牵强附会,没有法律依据的中止三案审理。严重拖延案件审理,从而达到纵容、包庇九华镇的行政违法行为。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如皋市国土局对举报人的土地证从2013.4就开始调查,一直到强拆过后几个月再发土地证撤证通知,要本人自行去撤证。有配合九华镇人民政府及如皋市人民政府“违法拆迁”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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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强拆后两个月调查半年后如皋市国土局以没有订立单独转让合同为由要求自己去国土局撤证。
  随后提起复议如下: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穆冬梅 ,
汉族  住址:江苏省如皋市柴湾镇桥港村四组2号。  被申请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石剑
职务:局长  地址:如皋市如城镇大司马路55号  复议请求:  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皋国土资【号《如皋市国土资源局通知书》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皋国土资【号《如皋市国土资源局通知书》&以下简称为《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上述《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滥用行政职权,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作出的上述《通知书》中认定申请人提供的其作为唯一受让方(乙方)与如皋市食品公司(甲方)签订的《企业产权转让合同》与事实不符,系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申请人作为唯一受让方(乙方)与原如皋市食品公司(甲方)签订了《企业产权转让合同》是客观事实。  申请人与傅怡冰于日与原如皋市食品公司签订了《企业产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日,傅怡冰又与申请人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傅怡冰将依《原合同》所持的所有股权以人民币捌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申请人(注:申请人已经将捌万元转让费支付给傅怡冰,有相应票据为证)。日,傅怡冰又以《委托书》的书面形式明确表明将《原合同》中受让方更改为申请人一人。据此,申请人作为唯一受让方(乙方)与原如皋市食品公司(甲方)签订了《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原如皋市食品公司(甲方)的主管部门如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见证方在该份合同上加盖了公章。此外,对于以上事实,原如皋市食品公司(甲方)的主管部门如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日的《通告》中进行了详细阐述并予以确认。  其次,申请人作为唯一受让方(乙方)与原如皋市食品公司(甲方)签订的《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已经全面实际履行,该份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申请人不但按照《企业产权转让合同》中的约定独自向原如皋市食品公司(甲方)支付了全部转让费用人民币壹拾玖万元,而且申请人还出资委托原如皋市食品公司(甲方) )的主管部门如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改制企业的原职工进行了补偿安置。由此可见,申请人作为唯一受让方(乙方)与原如皋市食品公司(甲方)签订的《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已经全面实际履行,申请人作为原企业产权唯一的受让方是经过原如皋市食品公司(甲方) )的主管部门如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确认的,该份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再次,申请人作为唯一受让方(乙方)与原如皋市食品公司(甲方)签订的《企业产权转让合同》日期记载瑕疵并不能影响该份合同的效力。  关于上述《企业产权转让合同》中的日期为何是“日”,其中“2004年
日”是打印在上面的,而合同的文本又是原如皋市食品公司(甲方)出具的;“8与30”虽系手写,但却并非申请人亲笔所写,对此可以通过笔记鉴定进行印证,所以不存在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情况。申请人认为,结合在案的所有书面材料,统观“企业产权转让”的整个过程,申请人作为唯一的受让方是客观真实的,也是合法有效的。被申请人仅以上述《企业产权转让合同》中的日期记载瑕疵为由主观否定《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的真实性,只是片面的强调“原如皋市食品公司在日没有与申请人签订过《企业产权转让合同》”而不去调查核实该份《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具体的履行情况,是极为不负责任的表现,其真实意图是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在作出的上述《通知书》中引用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认为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予以注销,并要求申请人自动办理注销登记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注销土地登记并予以罚款的前提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土地登记”,此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采取非法手段”,二是“骗取”。申请人作为唯一受让方(乙方)与原如皋市食品公司(甲方)签订的《企业产权转让合同》是客观真实的,原如皋市食品公司(甲方)在该份合同上加盖了公章,申请人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转让费用及改制企业原职工的安置补偿费用,该份合同已经全面实际履行,其真实性也得到了原如皋市食品公司(甲方)的主管部门如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认可,申请人据此依法申请办理了国有使用权登记,不存在《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土地登记”的情况,因此,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  三、被申请人未在其作出的《通知书》中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违反了法定程序,非法剥夺了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四、被申请人作出上述《通知书》系滥用行政职权的具体表现,有配合九华镇人民政府及如皋市人民政府“违法拆迁”之嫌。  被申请人在作出的上述《通知书》中引用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被申请人处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被申请人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此举显然是“越俎代庖”,系超越、滥用行政职权的具体表现。申请人取得涉案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已经数年,被申请人对此从未提出过质疑。此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土地使用权登记展开所谓的“调查”,源于九华镇人民政府的一封《函》,究其根源是申请人所使用的土地正在面临拆迁,而申请人一直未能接受九华镇人民政府的拆迁补偿标准,被申请人受理“调查”申请人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否合法一案后,申请人多次被威胁“不拆迁,就撤证”,无独有偶,申请人的房屋在此期间被九华镇人民政府违法强拆,而事后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调查材料,此次违法强拆九华镇人民政府曾请示过如皋市人民政府,而被申请人作为如皋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此时作出上述《通知书》,有配合九华镇人民政府及如皋市人民政府“违法拆迁”之嫌。  综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恳请贵局能够依法裁判,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  二 0 一 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得多顶几回,,同时转发微博
  日诉南通市发改委,庭审中南通发改委提供了两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有效期截至日,一份有效期为日开始有效,这三个月南通发改委放假了吗??? 我在:|学宫路  学宫路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学宫路  地点详情.  ..  .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学宫路 - 显示地图  .   阅读(1872)
推广||转发(20)|收藏|评论(2)  12月12日 10:43来自Android客户端  .   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举报处理大厅,欢迎查阅!  .  同时转发到我的微博  评论  .  全部|热门|认证用户|关注的人|陌生人  南通王耀武维权://@如皋新生活网-乐极生: 这肯定是阴谋,这样发改委那三个月里的承诺就可以不算数了@滕_彪_ @律师王宇(12月12日 11:31)  |回复  .如皋新生活网-乐极生:这肯定是阴谋,这样发改委那三个月里的承诺就可以不算数了@滕_彪_ @律师王宇(12月12日 11:04)  |回复  .   .  .  .  ...
  这是赤裸裸的一不做二不休,釜底抽薪,以达到非法征收的目的,但无路如何也洗脱不掉非法强拆的违法犯罪事实!
  有些人总以为获得了人民的公仆称号,就可以无法无天、随意服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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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皋国土和九华政府兄弟情深,合谋害我!一个是没有任何手续的非法强拆,一个是挖坟掘墓的找茬,发证七年后,歪曲事实,不惜自扇耳光,为他人做嫁衣裳,要撤我土地使用权证,已达到非法侵占我合法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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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我报警有人在我九华被非法强拆的场地上盗挖土运走。九华派出所张杰警官出警后接听了一个所谓九华胡某某领导的电话后,告知我挖运土是九华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行政行为。我要求看合法手续,张杰警官告诉我:到九华镇自己看去!我想问问大家张杰警官怎么就能凭着一个电话就准确判定是九华镇行政行为!?曹阳书记带领下的九华班子就可以集体讨论一个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吗!?日就是曹阳书记决定经如皋法制办同意、夏勇、朱国林等人带几百人非法强拆我房屋,现在又非法取土,国际法规于他们如废纸一张!曹阳书记不但要拆我房无、毁我财物,还要挖地十尺不止劫掠钱财!其行径还是一个党员干部吗?!张杰警官难道有千里眼、火眼金睛,仅凭一个电话就可确定行政行为!人民警察就是这样保护人民的吗?
  如皋九华镇政府,九华派出所,你能为老百姓做点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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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传南宋年间,西域一高僧途径如皋南下,过一土丘,见流水潺潺,百花争艳,鸟雀鸣跃其间,顿悟安徽九华地藏道场之年,遂称之为小九华,九华之名由此而来。由九华、龙舌&&&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有哪厂在招工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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