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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本公司”)曾于日与对手方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已于日开始停牌。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将于 日开市起复牌。  因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物产集团”)筹划整体上市重大事项,并将以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为基础,研究制定公司具体控股股权归属等重大事项的方案,为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因控股权变动产生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日开市起停牌。  浙江物产集团于日收到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物产集团深化改革整体上市总体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同意以日为基准日,由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综资公司”)收购浙江物产集团持有的本公司46.13%股权以及其他非上市资产,并同意浙江综资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46.13%股权依法适时无偿划转给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通集团”)。浙江物产集团与浙江综资公司于日签署了《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关于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浙江物产集团将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152,497,693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6.13%),以协议方式转让予浙江综资公司。日,本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83)。  自收到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后,在确保公司有关各方利益得到统筹安排及充分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上,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及满足相应商业条件的情形下,公司与浙江交通集团开始着手考虑和筹划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于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84),公司股票自日开市时起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已于日、日、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严格按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停牌期间,公司与浙江交通集团进行了积极磋商,经论证,因时间急迫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机未成熟。从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承诺自本公告刊登后的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公司将维持现有经营团队稳定并推进业务发展。若本公司后续发生重组且履行法定程序后,浙江物产集团确认将回购原有资产和业务。鉴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及外部形势发生变化,公司拟终止2014年度非公开股票发行。公司股票将于日开市起复牌。  对于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期间股票停牌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董事会深表歉意并感谢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对公司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公告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来源上海证券报)点击进入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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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3015-01-2715-01-2315-01-2315-01-2315-01-16物产中拓: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_物产中拓(000906)_公告正文
物产中拓: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物产中拓
公告编号:2015-50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是否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两个月以上实施的:
2、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司2015-37公告)。
二、权益分派方案
1、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30,605,8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8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送现金红利26,448,464.16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不送红股,不实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72元;持有非股改、非新股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76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对于QFII、
第1页,共3页
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3、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4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日,除权
除息日为: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截止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08*****112
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08*****745
湖南同力投资有限公司
08*****558
华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六、有关咨询事项
咨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235号湘域中央1号楼物产中拓422室
第2页,共3页
咨询联系人:刘
咨询电话:2,
传真电话:0
七、备查文件
1.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3页,共3页
&&&&&&&&&&&&&&&&&&&&&&&&&&&&&&&&
建议及投诉热线:021-&&&&
证券投资咨询资质: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 编号:ZX0064
&沪ICP证:沪B2-&&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物产中拓现发布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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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股公告正文
物产中拓: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声明如下:&&&&(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补充通知等公告事项;&&&&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cn/)上分别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15&日下午&2:30&在长沙市五一大道&235号湘域中央&1&号楼物产中拓总部&428&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15&日下午&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1、现场会议&&&&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_3_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_169,796,863_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_330,605,802_股的_51.3593%。&&&&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该等人员具 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2、网络投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共计持有公司&3,700&股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1&%。&&&&3、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经查验,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发布《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2015-34),增加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和《关于解除托管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四川浙金钢材有限公司的议案》两个议案。&&&&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1、现场会议&&&&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涉及到关联交易议案的,关联股东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2、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3、表决结果 &&&&在本律师的见证下,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169,676,5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3,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7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4,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26%&。&&&&(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169,676,5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3,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7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4,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26%&。&&&&(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169,676,5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3,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7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4,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26%&。&&&&(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169,676,5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3,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7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4,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26%&。&&&&(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169,676,5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3,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7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4,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26%&。&&&&(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新增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的议案》:&&&&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169,676,5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73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3,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7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4,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26%&。&&&&(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拟开展套期保值义务的议案》:&&&&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169,676,5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3,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7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4,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26%&。&&&&(8)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169,676,5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3,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7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4,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26%&。&&&&(9)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169,676,5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3,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7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4,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26%&。&&&&(10)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169,676,5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3,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7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4,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26%&。&&&&(11)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托管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四川浙金钢材有限公司的议案》:&&&&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169,676,5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3,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7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24,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26%&。&&&&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丁少波&&&&&&&&&&&&&&&&&&&&&&&&&&&&&&&&&&&&&&&&&经办律师:&唐建平&&&&&&&&&&&&&&&&&&&&&&&&&&&&&&&&&&&&&&&&&&&&&&&&&&&&&张超文&&&&&&&&&&&&&&&&&&&&&&&&&&&&&&&&&&&&&&&&&签署日期:&&&&&&&&&2015&年&5&月&15&日本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410007电话:7&传真:9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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