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交特权与杀手5 赦免 攻略的依据,理论上下列几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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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电大国际公法形成性考试题库及答案.doc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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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电大国际公法形成性考试题库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
1、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
)确定领海宽度。
A、12海里论
B、大炮射程论
C、200海里论
D、国家管辖论
2、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A )。
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
联合国宪章优先
该条约优先
视情况而定,由当事国协商解决
3、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 B
4、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源于人类良知、理性和法律意识的学派叫做(
实在法学派
规范法学派
格老秀斯派
自然法学派
5、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 A
无害通过制度
自由航行制度
条约规定的制度
6、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使用中"的界定是(  B )。
从航空器为起飞而启动时起,倒着陆滑跑完毕为止
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 ,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12小时止
从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为止
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C
8、联合国正式成立是在(
9、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 B
10、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C
12. 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
13. 学者对国家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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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最新中央电大国际公法.doc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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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7+国际公法
考试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 (1-40题 共40分,请于30分钟内完成)
二、多项选择题(41-80题,共40分,请于30分钟内完成)
三、案例分析题(81-82,共20分,请于30分钟内完成)
一、国际公法基于网络单项选择题
1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2 《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3 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 可以引起国家继承。
4 民用商船 不能行使紧追权。
5“归化”是指 因申请 取得国籍。
6“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 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 的待遇。
7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格老秀斯 。
8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内水)。
9根据保护条约将本国重要的国际事务交由保护国管理,但可以在保护条约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理某些对外事务的国家被称为(被保护国)。
10国际常设法院于(1922)年成立。
11国际法委员会于(1948)年经选举正式成立。
12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世界人权宣言》)。
13领海最初称为领水,是意大利法学家(真蒂利斯)于17世纪在《西班牙辩论》中提出的。
14确立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联合国宪章》)。
15现代国际法上,人权的含义是指 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
16在(报复他国)的情况下,一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可以不被视为国际不当行为。
17中国迄今共颁布过 4 部国籍法。
18(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把危机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
19(格老秀斯)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论证了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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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帝国主义的几种理论形态
文化帝国主义的几种理论形态
文化帝国主义的几种理论形态
& 冷战结束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发展中国家采取一种被西方学者称之为“文化帝国主义”的政策,即进一步加强文化外交,全面输出西方的政治经济模式和价值观念,并且把“西方的思想和实践”视为“具有普遍性权威”的唯一标准,认为“凡是不顺从西方、尤其是美国人权观念的政权都是专制和非法的”(参看英国《卫报》日约翰?格雷的文章:《拒不接受东方有希望的前景》)。与西方国家的文化帝国主义政策相呼应,一些西方学者纷纷提出“历史终结论”,“文明冲突论”,“后殖民主义论”,经济、政治、文化、人权“无国界”论等各种观点,试图为西方国家的文化渗透和扩张披上一层道德的、合法的外衣。这可称之为文化帝国主义的理论形态。现择其主要的作扼要介绍。&&&& 关于“历史终结论”。美国《国民利益》季刊1989年夏季号刊登了国务院政策司副司长、原兰德公司分析家弗朗西斯?福山纪念冷战结束的文章,题为《历史的终结》,提出了所谓的“历史终结论”。&&&& “历史终结论”的主要观点是:中国和苏联不得不进行改革和西方文化处于统治地位等现象,不仅标志冷战结束,更表明西方自由民主的普及而作为历史的终结,即今后统治物质世界的将是西方的自由主义思想,人类社会发展不会再出现更新的形态。这一结论的主要依据是:在20世纪,西方的自由主义首先与专制主义的残余,然后与布尔什维克主义和法西斯主义,最后与现代马克思主义进行了斗争,最终西方思想取得了胜利。这表明,有系统地取代西方自由主义的可行方案已经取尽用竭,人类意识形态和统治形式演变,以西方自由民主的普及而终结并且巩固下来,世界已进入大同状态,即:在政治领域中享有自由民主,同时在经济领域中容易得到录像机和立体声系统。费朗西斯?福山还进一步阐述:在西方国家,资本与劳工之间的矛盾已经解决,阶级问题已退居次要地位,共产主义今天在发达的西方世界的吸引力比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任何时候都低;在亚洲,日本人以自己的方式采纳并改变了传输到日本的西方资本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对西方自由主义在亚洲的发展与普及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中国的改革表明,中国今天已不成为亚洲或世界的指路明灯或典范;在苏联,斯大林主义已经开始为自由主义所取代,苏联过去的制度已遭到彻底的毁灭性的批判;今后能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提出挑战的,只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宗教信仰,另一种是民族主义,但它们都不能对西方自由主义构成致命的危险。&&&& 弗朗西斯?福山的“历史终结论”,以冷战胜利者的姿态,论证了西方自由主义的“合理性”与“生命力”,并企图把它作为“普遍真理”、“终极真理”强加给人类社会。这无疑为西方国家全面输出政治经济模式和价值观念,加强文化渗透与扩张,披上了一层正义的、合法的外衣,可以说是西方国家进行文化渗透与扩张的理论基石。&&&& 关于“文明冲突论”。1993年美国《外交季刊》夏季号发表哈佛大学著名政治学家萨缪尔?P?亨廷顿的文章,题为《文明的冲突》,认为文明的冲突将左右全球政治,下一次世界大战将是文明之战。这一论点的提出,引起国际学术界的震动和广泛的争论。之后,亨廷顿又在同年的《外交》杂志第5期发表《不是文明是什么――冷战后世界的范式》,进一步阐述了“文明冲突论”,提出了冷战后“指导和理解世界政治主要发展变化”的“文明范式”,以回应批评者。&&&& “文明冲突论”的主要观点是:①冷战结束后,世界冲突的根源,“主要不是意识形态和经济的”,而是“文化上的”,“全球政治的主要冲突将发生在不同文明的国家和集团之间,文明的冲突将主宰全球政治”,“不同文明之间的地理分界线,将是未来的战争线”。②“文明是文化的统一体”,是“最高的文化群体和范围最大的文化认同”。文明的历史作用比民族国家更大。未来决定世界格局的是七八种文明,即:西方文明、儒家文明、日本文明、伊斯兰文明、印度文明、斯拉夫――东正教文明、拉美文明和非洲文明。未来重大的冲突都将爆发在这些不同文明间的地理分界线上。③文明之间之所以会发生冲突并成为人类社会中一切冲突之源,其主要原因是:第一,文明差异不仅确实存在,而且是根本的差异。人类历史上最持久、最激烈的冲突都是由文明差异引起的。第二,世界愈来越小,归属不同体系的人们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属于不同文明的人们的交流强化了人们的文明意识,从而把可以追溯到历史深处中的文明歧异和文明敌视引发出来。第三,全球经济现代化和社会变革的进程,使人们脱离传统的地域认同,也削弱了把民族国家作为认同的根源。因此,宗教以各种形式介入,填补这一空白。“宗教复兴”为超越国界将文明联合成一体的认同和作用提供了基础。第四,文明的强化由西方的双重角色引起。一方面,西方处于权力的顶峰,同时又出现西方文明大举寻根热潮。处于权力顶峰的西方文明面临着非西方文明的对抗,非西方文明有着越来越强烈的想法、愿望和条件,以按照非西方的方式塑造世界。西方与非西方文明冲突在所难免。第五,文化特征的差异较难改变,因而也就比政治经济特征的差异较难妥协与解决。不同宗教的人比不同族群的人更为互相排斥和敌视。一个人可以拥有不同国家的血统,甚至同时是两个国家的公民,但不能同时是天主教徒和穆斯林。第六,经济区域主义日趋上升。一方面,成功的经济区域主义将加强文明意识;另一方面,经济区域主义只有根植于共同的文明土壤之中才能成功。文化的共同性正不断克服意识形态上的差异,文化和宗教成为“经济合作组织”的基础。区域性经济集团正在形成,这会强化文明的冲突。&&&& 亨廷顿基于以上分析,得出结论:文明冲突将在两个层次上发生。在微观层次,沿着文明地理分界线上相邻的族群,为了控制领土和主宰对方而发生冲突;在宏观层次上,不同文明的国家,为开展经济和军事竞争,为争夺对国际组织和弱小的第三者的控制权,为宣传推广自己独特的政治和宗教价值观而发生冲突与斗争。&&&& 同福山的“历史终结论”充满冷战胜利者的喜悦与乐观的情绪有所不同,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延续了西方冷战的思维,在西方的共同敌人――苏联解体后,不是按意识形态而是按照文明的差异来寻找潜在的对手。在亨廷顿看来,冷战结束后,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对西方已不具威胁,而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特别是儒家与伊斯兰文明必然结盟对抗西方,其潜台词就是,在多极化世界格局的发展中,中国和伊斯兰国家将成为西方的主要敌人。因此,他主张推进西方文明内部、尤其是欧洲与北美“子文明”之间的合作;将东欧和拉美融入西方文明;促进与西方文明有联系的俄国、日本同美国的合作;抑制儒教与伊斯兰国家的军事扩张,并充分利用这两大文明国家间的差异与矛盾支持其他文明中与西方价值观和利益相投的集团;巩固能够反映西方利益与价值并使之合法化的国际组织,并推动西方国家参与这些组织。说到底,就是要以西方文明围剿非西方文明,用西方文明统一天下。可以说,“文明冲突论”从西方文明的对立面,为西方的文化扩张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不仅反映了作者的文化帝国主义心态,也暴露了美国在冷战结束后巩固世界霸权的战略构想。&&&& 值得指出的是,亨廷顿是美国国务院、国防部、中央情报局圈内的“学政混合”型人物。《文明的冲突》是他在奥林战略研究所关于“转变中的防卫环境及美国的国家利益”的课题研究报告,是典型的“策论”。这一理论尽管受到来自各方的批评,包括美国国内有识之士的批评,但对西方国家的外交决策和社会舆论的影响决不能低估。&&&& 关于“后殖民主义”论。这一理论是在继后现代主义之后,在当今西方学术理论界兴起的理论思潮。其代表人物主要包括巴勒斯坦人后裔爱德华?赛义德、印度人后裔佳亚特里?斯皮瓦克和霍米?巴巴等人,他们是一批生活在第一世界话语圈内并身居高位的第三世界知识分子精神贵族。&&&& 按照后殖民主义的观点,西方的思想和文化以及文学的价值与传统,都拥有强烈的民族优越感。只有西方先进国家和民族文化才是世界文化的中心和楷默而非西方的“落后”民族的文化则被贬为边缘文化、愚昧文化。任何一个民族都具有一种本能的“后殖民意识”,都试图对于其他民族实施文化渗透,以求跻身于中心文化的地位。然而,“后殖民能力”是由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经济实力所决定的。西方发达国家以其强大的科技、经济优势占有了这种“后殖民特权”,他们可以毫不费力地将自己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通过各种先进的传播媒介强行“编序”于世界文化的运行机制之中,灌输给“落后”的民族。&&&& 后殖民主义论者,虽然始终把西方国家的文化霸权作为批判对象,强烈抨击了旧殖民主义结束后,西方文化霸权仍在制约和影响着东西方文化的不平等关系,但是,这种批判是不彻底的,不过是一种改良了的西方话语。后殖民主义论者既是西方旧殖民主义的批判者,同时又是新殖民主义理论的代言人。后殖民主义论者站在殖民主体国家的立场,借助西方思想学术的武装,居高临下地俯视东方,以西方文化的价值尺度衡量对东方的看法,认为只有西方发达国家和民族的政治制度、价值观念以及文化艺术传统才显示出天然的优越,西方文化内涵是世界的中心和标准,除此之外的国家和民族都是劣等、愚昧、落后的,其文化也是一种远离世界文化中心的边缘文化。不仅东方的政治制度必须效法西方,经济上向以美国为中心的西方国家看齐,甚至文化也必须通过西方话语的重新解释,才能显示出其固有的辉煌。赛义德在他的《东方主义》一书中写道:“东方主义的所有一切都与东方无甚相关;东方主义之所以具有意义完全是取决于西方而不是东方本身,这种观念直接受惠于西方的各种表现技巧,是它们使其清晰可见”。他在1993年出版的《文化和帝国主义》一书中还进一步指出:“冷战结束后,直接了当的殖民主义业已完结,但帝国主义仍然滞留在老地方,留在某种一般的文化领域,同时也从事着整体的政治、意识形态、经济和社会活动”。帝国主义单凭大规模的武装入侵已经难以达到效果,因此,只有“通过文化刊物、旅行以及讲演等方式逐步地赢得后殖民人民”。由此可见,由于后殖民主义者立场、观点、方法的局限性,他们由此得出有关东方的结论,也只能是带偏见的、扭曲的、甚至是侵略性的。后殖民主义论归根到底是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的一种文化折射。&&&& 后殖民主义论在反殖民主义过程中表现出的新殖民主义倾向的内在矛盾,很大程度上同后殖民主义论者的经历有关。他们大都是具有东方血统的、但操持的一批学者。他们来自第三世界,但最终定居于西方社会,受到良好的英美式高等,并且在西方大学里执教。一种典型的移民心态,使他们身在西方都对西方文化霸权深感不满;而在挑战西方文化时,却又不能摆脱西方话语的制约和影响,并且不时地流露出他们已接受西方文化的一种优越感。正因为如此,其观点也更加似是而非,为西方国家进行文化扩张和渗透提供了一个参照系。这很可能是出乎“后殖民主义”论者的意料的。&&&& 关于“无国界”论。这是冷战结束后西方舆论界、政界的又一热门话题。“无国界”论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一是宣扬“人权无国界”。它起源于西方的“人权外交”。70年代末,美国总统卡特当政时,“人权外交”作为一种政策被正式提出。那时,“人权外交”的目标指向,主要是拉美一些不服从美国指挥或有反美情绪的国家。在里根执政的8年里,“人权外交”被深化为美国外交政策的“道德核心”,并在美国的操纵下,人权问题成为国际政治的重要议题,重点转向苏联和东欧各国。冷战结束后,在美国的指使下,人权外交成为西方国家的普遍政策,重点进一步转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权无国界”论也随之提出。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一些西方国家的代表宣称:他们保护人权的义务是没有国界的,甚至认为迫切需要任命一名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设立一个国际人权法院。1991年4月,法国也提出“人道主义干涉无国界”原则。二是宣扬经济无国界。这包括市场无国界、金融无国界、科技无国界等等。埃菲社日的一篇文章,介绍美国劳工部长赖克的新著《各国的劳动》,书中的一个基本论断是“21世纪的经济将没有国界”,“国界在经济上失去意义”,民族自豪感“随之消失”,“公民们也会与自己的祖国脱离关系”。美国《商业周刊》日的一篇文章,题目就是《没有国界的金融》,称金融无国界就是“从北向南向东流动的资本正在成为一种无处不在的政治力量”,“美元将征服一切”。三是文化、信息、电视无国界等等。美国新闻署前署长查尔斯?威克就认为,“国界已变得易于渗透了。信息可以超越国界”。&&&& “无国界”的各种论调在西方政治和舆论界的大量出现,同西方国家在冷战结束后新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的扩张是紧密呼应的,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削弱发展中国家人民的民族独立意识和国家主权意识,接受西方的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照搬西方的政治经济模式。同时,无国界论也为西方国家进行文化渗透与扩张,干涉别国内政,提供了道德依据。&&&& 一定的理论总是来源于一定的实践、并为一定的政治经济利益服务的。冷战结束后,西方国家出现的上述种种理论思潮,同急剧变化的国际关系密切联系,反映了西方国家对外政策的新趋向,迎合了西方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文化渗透和扩张的需要。这是值得我们重视的。在殖民主义时期,西方列强是通过赤裸裸的抢掠和杀戮,种族灭绝和贩卖奴隶,军事征讨和土地扩张,用武力称霸全球。即使如此,殖民主义者还要用道义上的说辞,力图使征服成为不可推卸的责任,把征服弱小民族说成“白人的责任”、“神圣的托管”或“基督教义务”,用“西方文明的赐福”这类口号,把向有色人种传播西方文明伪装成征服者的使命。二战时期,臭名昭著的法西斯主义以社会达尔文主义和斯宾塞的社会哲学为依据,把生物学中的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观点应用于人类社会特别是国际关系,认为强国拥有对弱国的军事优势,是一种自然现象,它使后者注定将成为前者的奴役对象。强国的民族是“地球上的精华”,它有权取得“阳光下的地盘”。如果强国不支配弱国,弱国试图与强国平等,那是违反自然的。这种强盗哲学,为法西斯主义披上了一件道德的外衣。&&&& 冷战结束后,靠赤裸裸的军事侵略来征服世界,不仅代价很大,而且很难行得通。西方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政策的核心,是全面输出西方的政治经济模式和价值观念,对第三世界人民进行彻底的精神改造,由军事征服转变为心灵和精神的征服,企图使第三世界人民心甘情愿地当西方各国的附庸。因此,西方国家大力推行文化帝国主义的政策。而“历史终结论”、“文明冲突论”、“后殖民主义论”、“无国界”论等等观点,如同殖民主义者“基督教义务”、“西方文明的赐福”等等口号一样,为西方国家的精神文化征服披上了道德的、合法的外衣。一切善良的人们对此应该保持清醒的认识。这里引用保加利亚《晚间新闻报》日题为《美国的政策与斯拉夫文化》文章中的一段话,或许对我们认识这个问题有所启示。该文指出:&&&& “今天,斯拉夫文化正经历着有史以来最艰难的时刻。它正经受着政治、经济和道德观念的影响,这些影响侵蚀着世世代代的文化联系和渊源流长的传统,使一种文化对另一种文化的敌视合法化,将另一种生存观和另一种价值观纳入了我们的精神范畴”。&&&& “由于美国成为不流血的第三次世界大战的胜利者,美国人便连续地对斯拉夫各国人民的政治、新闻、出版和艺术创造事业施加影响,以改变他们的文化。美国人的目的是将代表美国生活方式的文化准则强加给斯拉夫人民”。&&&& “应当看看美国的帝国思维方式。众所周知,任何帝国为了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人,总是极力对土著居民实行同化、割断他们的根源,以便畅行无阻地实现自己的总的全球利益。一个帝国总是要控制当地文化的基本杠杆”。&&&& “这种通过洗脑来改变群众思维方式的进程是非常具有侵略性的。它主要对年轻一代施加影响,使之从思想上脱离斯拉夫人大家庭的属性”。&&&& 这对文化帝国主义是多么深刻的揭露!令人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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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论文: 下一篇论文:我国赦免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对策研究
  3.法律制度的缺陷。如前所述,我国没有对赦免制度本身作专门的规定,只是在宪法和刑法提及特赦的条文各有两条,现行的特赦制度过于原则和概括,导致特赦的程序与条件等问题均无法可依。在法治没有成熟的时期,既缺乏理论依托的支撑,又没有系统的、程序化保障的赦免制度很难进行实际操作的,赦免制度即使蕴含诸多的价值,但也只能是只可远观的奢侈品,其实
用性难以实现。  多种原因的综合作用致使赦免制度在我国呈现出一种有其形而无其实的尴尬境地,这无论是在政治上还是法律上都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归根结底在于我国对赦免制度没有完整的具体的法律规定,使其难以真正的适用并最终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反之,赦免制度在我国适用过少,又进而影响到对它的重要性和实践意义的研究。因此,赦免制度法定化的完善与可适用情形的明确是立法和司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解救我国赦免制度的思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赦免制度具有合理的成份,之所以我国赦免制度处于舍与难舍的尴尬境地,关键在于以下几点:其一,理论上对于赦免制度的根据把握不清。其二,有利于赦免制度成长的和解、人道的社会大气候没有形成。其三、赦免制度本身不成体系,没有可操作性。其四、赦免制度适用的范围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类似于赦免的实践,却不敢或不能以赦免加以规范。针对以上的症结,笔者认为应从理想和现实两个方面完善我国的赦免制度。    (一)我国赦免制度的理想建构  赦免制度应当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形成体系化的规定。明确赦免制度的根据和具体操作依据。也就是说,要在肯定赦免制度价值内涵的基础上,对我国赦免制度进行法定化:  1.赦免种类的法定化。我国的赦免制度不仅应规定特赦制度,亦应给大赦应有之地。当代中国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社会情境日新月异。一些社会行为的性质界定往往在数年后便发生了质的不同。而特赦一般只赦刑不赦罪,只赦特别而不能适用于一般,具有相当的局限性。所以,对于适用一定事、一定地区所有相关行为人的大赦制度在特定情况下更具公正性,具有特赦制度不具备的优势。刑事立法应当对大赦制度加以规定,以备日后所需。  2.赦免申请主体的法定化。赦免体现了犯罪人与被害人、社会和国家的和解。所以,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并重的法治下,赦免制度的申请主体不仅仅是国家,而且,社会组织、人民群体,甚至被害人和犯罪人都可以提出赦免的申请。  3.批准程序的法定化。就赦免制度性质的特殊性(兼有司法权和行政权),是否准予赦免,不仅仅是政治的需要,而且同时也是刑事司法的任务。因此,赦免批准的程序应当具有双重标准,即政治标准和司法标准。可以依照赦免实践的成功经验,实行严格的双重批准制度。首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批准,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加以审核,对于可以批准的加以准许,再由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家主席签发赦免令;对于不符合刑事法治标准的事由,可以不予批准,但应向全国人民代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说明理由。  4.可赦免罪名的法定化。实践证明,既然我国可以成功地对罪行最为严重的“战犯”进行赦免,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那么,就不存在什么性质的犯罪应当被排除在赦免制度之外。甚至是最为严重的侵犯人身权的故意杀人罪,也存在着诸多人们意想不到的特殊情况,对于适用赦免可以起到缓和社会矛盾,有效限制死刑适用的良好效果。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赦免可以适用于所有犯罪。  对于有些学者所提出的赦免事由的法定化,笔者不能苟同。因为,赦免制度的存置正是为了解决刑事法制僵化的弊端。正是因为社会现实中存在着诸多人们意想不到的现实理由可以对行为人赦刑赦罪,我们才设立赦免制度,因此,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强调所谓赦免事由的法定化,以免画蛇添足。    (二)解救我国赦免制度的现实路径  在构建理想的赦免制度的前提下,深入挖掘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包涵赦免制度合理成份的一些具体做法,并用法律制度对之加以肯定。因此,当务之急要明确现实实践中的赦免适用范围,为赦免制度正名。笔者认为,当前可以明确划入赦免制度的做法有以下几种情况:  1.出于政治原因而适用的赦免  基于政治原因而适用赦免是赦免制度最主要的表现,也是各国适用赦免最通常的理由之一。而我国在实践中却极少基于政治原因而对一些犯罪者适用赦免,导致在现实中产生执行法律的尴尬情形和刑法刑种的空置。事实上,基于国家利益而现实发生的一些司法处置措施,如果将其归结为特赦的范畴,则显然可以更好的维护法律制度的严肃性,避免执法者违法的逻辑尴尬。例如,近年来曾不止一次的基于外交等政治原因,将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在判处主刑和驱逐出境这一附加刑后,直接将其驱逐出境而不是实际执行主刑,从而造成公众对司法机关的非议和理论上的抨击。此种情况从国家安全、外交利益等方面考虑或许有其实际需要,但是从合法性上讲,如果能够先赦免再驱逐出境,则可以兼顾两者的需要,对此类人适用赦免可以妥善解决国家间的冲突和矛盾。实际上,世界大多国家都是采用这种方式处理的。例如,在美俄关系紧张的时期,俄罗斯总统普京就曾对因间谍罪而处刑的美国人实行特赦然后驱逐出境。有效的缓和了国际上的政治矛盾,取得良好的效果。这样的司法处置措施主要是由于国家间属人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的冲突、国家间利益的矛盾等多种原因,无奈而为之。  对适用赦免的对象范围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对政治犯适用赦免已基本不存异议,对就自然犯可否适用赦免则存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政府有权赦免侵害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是,对于自然犯则无赦免权。具体而言,对于国家所禁止的犯罪,诸如政治性犯罪,违反财政和行政法规的犯罪等,准予赦免是一种可以理解的宽大行为,没有人质疑政府对仅伤害自身的犯罪享有宽容的权利。但是,政府绝对没有权利去赦免在总体上伤害社会的行为,因为这种伤害行为是为社会这个有机体的自然法则所禁止的,而政府正是为了保护社会才存在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既可以对政治犯适用赦免也可以对自然犯适用赦免,理由在于,赦免应当基于社会现实的政治需要,为维护国家的基本利益和安全而实施,因而实际上已经不属于对社会公众应有权力的侵犯,而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我们不能仅在此理解为国家只有权对政治犯可以赦免,因为这种狭义理解难以真正处理目前国际上复杂的政治关系。我们应将其理解为政治性赦免,基于国家利益的需要,对一些特殊的犯罪人,无论是政治犯还是自然犯都可适用赦免,这种犯罪人或地位特殊,或关系特殊,或影响特殊,他们的赦免对于国家利益有益。反之,如果不加赦免,将可能会影响国家的政治、经济、国防、民族等方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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