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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桥牌竞赛规则:第六章 打牌_中国桥牌协会网
中国桥牌竞赛规则:第六章 打牌
  第一部分 打牌的程序
  第一节正确的程序
  第41条 打牌的开始
  A.牌面向下首引
  在一个实质叫牌、加倍或再加倍,接着依序3家不叫后,由理论上的庄家的下防家进行牌面向下首引 。此一牌面向下的首引牌,只有在发生违规,经裁判判罚后,才能收回(参阅第47条E款2);收回的牌张,必须放入原防家手中。
  B.竞叫过程的复述与询问
  首引牌张尚未翻明前,首引人的同伴及理论上的庄家,均可要求复述竞叫过程,或要求解释对方某一叫牌(参阅第20条)。庄家或任一防家在首次轮到其打牌时,可要求复述竞叫过程;但牌张打出后,便丧失此项权利。防家(依照第16条)和庄家在全部打牌过程中,每次轮到自己打牌时,均有权要求解释。
  C.首引牌张翻明后
  询问结束后,首引牌张即可翻明,打牌随即开始,明手的牌摊置于桌上。当再要求复述竞叫过程的权利丧失后(参阅本条B款),庄家或任一防家,在轮到自己打出牌时,仍有权查询是什么定约,有无加倍或再加倍等,但不得询问是谁加倍或再加倍。
  D.明手的牌
  首引牌张翻明后,明手将其手中牌,牌面向上摊于面前桌上,并按花色及大小顺序竖着排列,将牌放在明手的右边。由庄家打自己及明手的牌。
  第42条 明手的权利
  A.绝对权利
  1.提供情况
  当裁判在场时,明手有权基于事实或规则提供情况。
  2.排列输赢牌墩
  计算赢得或失去的墩数。
  3.代庄家取牌
  听从庄家指示打出明手的牌张(如明手建议庄家打牌,参阅第45条F款)。
  B.有限制的权利
  明手在不违背第43条明手的限制的规定下,有以下权利:
  1.查询藏牌
  当庄家在某墩牌未能跟牌时,明手可以询问庄家引牌花色是否仍有牌张(但不得询问防家)。
  2.试图防止违规
  明手可试图防止庄家的任何违规行为。
  3.指出违规
  在一副牌打完后,明手可指出该副牌曾发生的任何违规。
  第43条 明手的限制
  除第42条规定之外:
  A.对明手的限制
  1.一般限制
  (a)召请裁判
  在打牌过程中,除非已有另一赛员指出违规,明手不得主动召请裁判。
  (b)指出违规
  在打牌过程中,明手不得指出违规。
  (c)参与打牌或提出批评
  明手不得参与打牌,也不得与庄家进行有关打牌的任何交流。
  2.导致特别判罚的限制
  (a)交换看牌
  明手不得与庄家交换看牌。
  (b)离座看庄家打牌
  明手不得离开自己的座位,看庄家打牌。
  (c)看防家手中的牌张
  明手不得主动地看任一防家手中的牌张。
  B.明手违反限制时的判罚
  1.一般判罚
  明手违反了上述A款1、2中的任何一种限制时,都应受到第90条的判罚。
  2.特别判罚
  明手有违反了上述A款2所列的限制后,如果他再有下列各种行为发生时,即:
  (a)提示庄家注意引牌
  明手提示庄家不要从错误方位引牌,则(判罚)任一防家均可指定庄家从某一方位引牌。
  (b)询问庄家打牌是否违规
  如果由明手最先询问庄家的打牌是否构成藏牌,而庄家打出的这张牌确已违规,则庄家必须换出正确的牌张,同时视同藏牌成立,应用第64条判罚。
  3.如果明手违反了上述A款2的规定而首先指出防守方的违规,则不应给予判罚。如果防守方从他们的违规中直接获益,裁判为保持公正应判给双方调整分。
  第44条 打牌的顺序与一般规定
  A.引牌
  引牌者可从其手中引出任何牌张(曾因违规被判罚,须受引牌的限制除外)。
  B.以后的打牌
  引牌后,其余各赛员依次打一张牌,4张打出的牌即构成一墩(打牌的方法与牌墩排列法参阅第65条)。
  C.跟牌的规定
  在一墩牌中,各赛员能够跟牌时,必须跟牌。对所有规则条款而言,跟牌的义务最为优先。
  D.不能跟牌
  如果不能跟牌时,赛员可打出任何牌张(曾因违规被判罚,须受打牌的限制除外)。
  E.含有将牌的牌墩
  一墩牌中,如含有将牌,则由打出最大将牌者赢得此墩。
  F.不含将牌的牌墩
  一墩牌中,如不含将牌,则由打出引牌花色中最大牌者赢得此墩。
  G.下一墩的引牌
  由赢墩者对下一墩进行引牌。
  第45条 牌张的打出
  A.从手中打牌
  除明手外,其余赛员打牌时均由自己手中抽出一张牌,牌面向上地放在自己面前的桌上 。
  B.从明手打牌
  庄家打明手牌张的方法是先由庄家指明牌张,然后由明手抽出牌面向上放在明手面前的桌上。如有必要,庄家亦可自己从明手抽出想要打的牌张。
  C.强制打牌
  1.防家的牌张
  防家从手中抽出的牌张,当牌面有可能被其同伴看到时,则该张牌必须于该墩中打出(如该防家在该墩牌中已打出合法牌张,参阅45条E款)。
  2.庄家的牌张
  庄家从手中抽出的牌张,牌面向上碰到或几乎碰到桌面,或者停留在一个看来已经打出的位置上,则该张牌必须打出。
  3.明手的牌张
  除庄家为了整理明手的牌张或者取牌时触摸到相邻牌张外,庄家审慎地触摸到明手某一张牌,则该牌张必须打出。
  4.指明或指定牌张
  (a)指明牌张的打出
  如果赛员说出牌张名称或以其他方式指定有打某张牌的意图,则该牌张必须打出。
  (b)对疏忽指定的改正
  赛员可以在不经停顿及思考的情况下改正其因疏忽指定的错误牌张,不判罚;而此时下家如果在改正指定牌张前已打出了合法牌张,他可收回更换,不判罚(参阅第 47条E款)。
  5.罚张
  不论轻罚张或重罚张,依据第50条的规定有可能必须打出。
  D.明手误打牌张
  如果明手将庄家未指明的牌张放在打出牌位置,在双方对下一墩牌均打出牌张前发现,则该牌张必须收回,防家在明手误打牌张后违规被指出前所打的牌张也可收回,不判罚(参阅第47条F款);如果庄家上家更改了打牌,庄家也可更改此墩中的打牌(参阅第16条C款2)。
  E.一墩牌中打出的第5张牌
  1.由防家打出
  如果某防家在一墩牌中多打了一张牌,依据第50条该张牌成为罚张,除非裁判认为该张牌是下一墩的引牌,此时应用第53 条或第56 条。
  2.由庄家打出
  如果庄家在一墩牌中从手中或明手多打了一张牌,不受判罚,除非裁判认为该牌张为下一墩的引牌,此时应用第55 条。
  F.明手指示打牌
  明手摊牌后,若无庄家的指令不得触摸或指定桌上的牌张(整理牌张除外)。如有违反,应立即召请裁判。裁判应判断明手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建议庄家打牌。如裁判认定是,裁判应允许打牌继续进行,如果防家因该建议的打法而受到损害时,裁判有权判给调整分。
  G.扣牌
  同一墩牌中,当4家尚未全部打出牌张以前,任一赛员均不得翻扣打出的牌张。
  第二节 打牌过程中的违规
  第46条对明手作了不完全或错误的打牌指示
  A.指定明手打牌的正确方式
  庄家指定明手打牌时,应清楚地说出所要打出牌张的花色及牌点。
  B.不完全或错误的打牌指示
  庄家对明手作了不完全或错误的打牌指示时,按以下各项处理(除非庄家显然有不同的意图):
  1.未指定牌点
  如果庄家指示明手打牌时说&大&或其他类似的字句,则应认为其所指的是该门花色中最大的牌张;如果明手为第4家打牌,则可认为其所指的是该花色中赢取该墩的最小牌张;如果庄家说&小&或其他类似的字句,则应认为其所指的是该门花色中最小的牌张。
  2.指定了花色但未指定牌点
  如果庄家指定了花色,但未指定牌点,则应认为其所指的是该门花色中最小的牌张。
  3.指定了牌点但未指定花色
  如果庄家指定了牌点,但未指定花色:
  (a)引牌时
  如果明手在上一墩赢牌的花色中有指定的牌点,则认为其所指定的是该花色。
  (b)其他情况
  其他情况下,明手如仅有一张牌符合条件又可合法打出的牌张,则必须打出该张牌;但如有两张或更多的符合条件又可合法打出的牌张,则庄家必须指定要打哪一牌张。
  4.明手无指定的牌张
  如果明手无庄家所指定的牌张,则指定无效,庄家可重新指定打任何合法牌张。
  5.未指定花色与牌点
  如果庄家指示明手打牌时未指定花色及牌点(例如说&随便&,或其他类似的字句),则任一防家可指定明手的打牌。
  第47条 收回打出的牌张
  A.履行判罚
  为了履行判罚的义务,已打出的牌张可以收回(但防家收回的牌张可能成为罚张,参阅第49条)。
  B.改正不合法的打牌
  为了改正不合法打牌或同时打牌,已打出的牌张可以收回(同时打牌,参阅第58条;若是防家,参阅第49条罚张)。
  C.改正疏忽的指定
  在第45条C款4(b)许可的情况下,赛员由于疏忽所指定的打牌,可以收回,不判罚。
  D.在对方更改打牌后跟着收回牌张
  在对方更改打牌后,已打出的牌张可以收回,更换其他牌张,不判罚(参阅第62条C款2)。
  E.更换基于错误信息打出的牌张
  1.越序引牌
  由于对方错误告知轮到自己引牌,而导致越序引牌时,该牌张可以收回,不判罚(下家不能接受此引牌)。
  2.收回打牌
  (a)无人接续打牌
  由于对方对其叫牌或打牌约定的解释有误,在纠正解释前赛员打出的牌张,在无人接续打牌时可以收回。在明手已摊出任何牌张后,首引便不得收回。
  (b)一家或多家接续打牌
  此时不能如上述(a)规定方式收回打出的牌张,应用第40条C款。
  F.不得收回的牌张
  凡不属上述A至E各款所规定的情况,牌张一经打出,均不得收回。
  第二部分 罚张
  第48条 庄家暴露的牌张
  A.庄家暴露的牌张
  庄家暴露的牌张不受判罚,并且庄家和明手的牌张永远不会成为罚张。对于庄家不慎掉落的牌张,不要求强制打出。
  B.庄家摊牌
  1.越序首引后
  在越序首引后,庄家将手中的牌摊开时,应用第54条。
  2.其他任何情况下
  庄家除了在对方越序首引后立刻摊牌的情况外,在其他任何时间摊出手中的牌,将被认为是作出声称或承认,应用第68条。
  第49条 防家暴露的牌张
  除按照正常的打牌进程或规则的规定,如果防家的牌张处于其同伴可能看到的位置,或防家指明其手中的某张牌时,(判罚)以上各种暴露的牌张均成为罚张(参阅第50条);但防家声称所暴露牌张涉及当前的未完成的牌墩时,参阅第68条的注释。
  第50条 罚张的处理
  防家过早暴露(但非引牌,参阅第57条)的牌张,只要不是裁判另有指定的均为罚张。除下列各款的判罚外,当裁判认为适用第72条B款1时,应判给调整分。
  A.罚张须保持暴露状态
  罚张必须牌面向上地放在持有者面前,直到选定了对其判罚为止。
  B.轻罚张或重罚张
  因疏忽而暴露的一张9或9以下的牌张(如在一墩牌中打出了两张牌,或不慎掉落出一张小牌等),即成为轻罚张。暴露的任何大牌,或者审慎地打出的任何牌张(例如越序引牌,或改正藏牌等),即成为重罚张;一防家如有两张或更多的罚张时,所有罚张均成为重罚张。
  C.轻罚张的处理
  当某防家有一轻罚张时,在他打出该罚张前,不得打出这个花色中9或9以下的任何小牌(但他有权打出任何大牌)。违规者的同伴不受引牌判罚的限制,但因其看到罚张所获得的信息,是额外的,属非法信息(参阅第16条A款)。
  D.重罚张的处理
  当某防家有重罚张时,违规者及其同伴均受到限制,违规者是在轮到他打牌时,其同伴是在轮到他引牌时。
  1.违规者打牌时
  重罚张必须于第一次合法机会打出,不论是引牌、跟牌、垫牌还是将吃(对违规者的同伴,违规者必须打出罚张的信息是合法的;然而,从暴露的罚张产生的信息是非法的)。如某防家有两张或更多的罚张可以合法打出,庄家可指定打出某一罚张。跟牌、必须执行引牌或打牌判罚的规定,都比打出重罚张更为优先,但此罚张仍须暴露在桌上,并于下一次合法机会打出。
  2.违规者同伴引牌时
  轮到某防家引牌时,如果其同伴有一重罚张,在庄家尚未对下述罚则作出选择前,不得引牌(如果该防家过早引牌,他将受到第49条的判罚)。庄家可作的选择有:
  (a)要求或禁止引出罚张花色
  庄家可要求 该防家引出罚张花色,或者禁止其引出罚张花色,在其保持引牌权时此禁止一直有效(两张或更多罚张时,参阅第51条);如庄家做了此项选择,该牌张不再成为罚张,应收回。
  (b)对引牌不限制
  如庄家不要求或禁止某个引牌,该防家可引出任何牌张;罚张仍然保持为罚张。
  第51条 两张或更多的罚张
  A.违规者打牌时
  如果某防家有两张或更多的罚张可以合法打出,庄家可指定打出哪一张。
  B.违规者同伴引牌时
  1.罚张为同一花色
  (a)庄家要求引出罚张花色
  当某防家有两张或更多的罚张在同一花色中,而庄家要求该防家的同伴引出罚张花色时,该花色的牌张均不再成为罚张,应收回;该防家对该墩牌可打出任何合法牌张。
  (b)庄家禁止引出罚张花色
  如果庄家禁止引出罚张花色,该防家可收回该花色全部罚张,并对该墩牌打出任何合法牌张。
  2.罚张有几种花色
  (a)庄家要求引某一指定花色
  当某防家有几种花色的罚张时,庄家可要求该防家的同伴引出任一有罚张的花色(但应用本条B款1(a))。
  (b)庄家禁止引出有罚张的花色
  当某防家有几种花色的罚张时,庄家可禁止该防家的同伴引出某一种或几种有罚张的花色;而该防家可以收回庄家所禁引每种花色中的所有罚张,并对该墩牌可打出任何合法牌张。
  第52条 未能引出或打出罚张
  A.防家未能及时打出罚张
  当某防家未能按第50条及时引出或打出罚张时,他不能主动将所打的其他牌张收回。
  B.防家打出其他牌张
  1.庄家接受所打牌张
  (a)庄家可以接受所打牌张
  当规定某防家打出罚张时,如果他引出或打出其他牌张,庄家可以接受该引出或打出的牌张。
  (b)庄家必须接受所打牌张
  如果庄家从其手中或明手接续打了牌,则必须接受此引出或打出的牌张。
  (c)罚张仍为罚张
  如果打出的牌张已按上述(a)或(b)情况被接受,则未打出的罚张仍保持为罚张。
  2.庄家拒绝接受所打牌张
  庄家可要求该防家用该罚张替代非法引出或打出的牌张。而防家在存有罚张期间违规引出或打出的每一牌张,均成为重罚张。
  第三部分 违规的引牌和打牌
  第一节 越序引牌
  第53条 越序引牌被接受
  A.越序引牌成为正常引牌
  任何牌面向上的越序引牌可以成为正常引牌。如果庄家或任一防家,接受对方的越序引牌(通过做出有意接受的表示),或违规引牌者的下家接续打牌 ,均使该越序引牌变成正常引牌,但参阅47条E款1(如对方不表示接受或接续打牌,裁判应要求该轮从正确方位引牌)。
  B.庄家违规引牌后错误防家误打
  如果越序引牌方位的上家针对违规引牌打了牌 ,则该越序引牌成立,并应用第57条。
  C.紧接在越序引牌后的正确引牌
  如果此正确引牌由做出越序引牌的赛员的对手作出,则该对手可对违规牌墩作正确的引牌,其所打牌张不视为对违规引牌的打牌。此种情况下,正确的引牌成立,该墩牌中已打出的所有错误牌张可收回,不判罚(对防家应用第16条C款2)。
  第54条 牌面向上的越序首引
  当某防家作了牌面向上的越序首引,而违规者的同伴作了牌面向下的首引,裁判应要求收回牌面向下的首引,并按下述处理。
  A.庄家摊牌
  牌面向上的越序首引后,庄家可以摊牌;他成为明手,而明手成为庄家。如果庄家已开始摊牌,有一张或更多牌张暴露,则他必须摊牌。
  B.庄家接受越序首引
  某防家作了牌面向上的越序首引后,庄家可以按第53条,接受该违规引牌,同时明手按第41条摊牌。
  1.庄家打第二张牌
  该墩牌的第二张牌由庄家手中打出。
  2.明手已打出第二张牌
  如果庄家已从明手打出了该墩牌的第二张牌,除非是为了改正藏牌,否则不能收回。
  C.庄家必须接受越序首引
  如果庄家可能已经看到了明手的任何牌张(除非其所看见的明手牌张系明手于竞叫期间暴露的,应按第24条处理),他必须接受该越序首引。
  D.庄家拒绝越序首引
  如庄家要求防家收回其牌面向上的越序首引,应用第56条。
  第55条 庄家越序引牌
  A.接受庄家的越序引牌
  如果庄家从其手中或明手越序引牌,任一防家可按第53条接受该引牌,或要求收回(基于错误信息的越序引牌,参阅第47条E款1)。
  B.要求庄家收回越序引牌
  1.轮到防家引牌时
  如果庄家在轮到防家引牌时从手中或明手引出牌张,若任一防家要求其收回该引牌,庄家应将错误引出的牌张放回原引出处,不判罚。
  2.轮到庄家或明手引牌时
  如果庄家在轮到从手中或明手引牌时从错误方位引出牌张,若任一防家要求其收回该引牌,他应收回错误引出的牌张,并从正确方位引牌。
  C.庄家可能获得信息
  如果庄家利用通过违规获得的信息来制定打牌线路,裁判可判给调整分。
  第56条 防家越序引牌
  当庄家要求某防家收回其牌面向上的越序引牌时,该不合法引出的牌张,即成为重罚张,并应用第50条D款。
  第二节 其他违规引牌及打牌
  第57条 防家过早引牌或打牌
  A.过早的打牌或对一下墩引牌
  当某防家在其同伴对当前牌墩尚未打牌前,便过早对下一墩牌引出牌张,或在同伴打牌前,越序打牌,(判罚)此过早引出或打出的牌张成为罚张,同时庄家可在以下罚则中作出选择:
  1.打出最大牌张
  要求违规者的同伴打出其手中引牌花色的最大牌张。
  2.打出最小牌张
  要求违规者的同伴打出其手中引牌花色的最小牌张。
  3.禁止打出指定花色牌张
  禁止违规者的同伴打出庄家指定的另一花色的牌张。
  B.违规者的同伴无法履行判罚
  违规者的同伴无法履行庄家所选择的判罚时,按第59条,他可以打出任何牌张。
  C.违规发生前庄家两手中均打过牌
  如果庄家和明手均打过牌,或明手自行打过牌或违规建议打过牌,某防家在其同伴打牌前的打牌不判罚。明手的单张或同花色的连接张,不视为已自动打出的牌张。
  第58条 同时引牌和打牌
  A.两赛员同时打牌
  与合法引牌或打牌的赛员同时引牌或打牌可视为接续行动。
  B.从一手中同时打出多张牌
  如果某赛员同时引出或打出多张牌:
  1.只能看到一张牌
  若只有一张牌可以看到,则该张牌必须打出;其他牌张均予收回且不判罚。
  2.能看到多张牌
  若有一张以上的牌可以看到,该赛员应指定所要打出的是哪一张;如该赛员为防家,则已暴露的其他牌张均成为罚张(参阅第50条)。
  3.已被看到的牌张收回后
  某赛员将其已被看到的牌张收回后,对手接续打出的牌张可以收回,改换其他牌张,不判罚(参阅第16条C款)。
  4.错误未被发现
  如果同时打牌,在双方均已对下一墩打出牌张后才被发现,应用第 67条。
  第59条 无法履行引牌或打牌要求
  赛员由于手中没有被指定打出的花色,或手中仅持有被禁止打出的花色,或因跟牌的规定,而无法履行引牌或打牌判罚的要求时,则可打出其他任何合法牌张。
  第60条 不合法打牌后打牌
  A.违规后的打牌
  1.处罚权的丧失
  非违规方的赛员在其上家越序或过早的引牌或打牌后,在裁判尚未作出判罚前,如果打出牌张,对违规的处罚权即丧失。
  2.违规的合法化
  处罚权一经丧失,该不合法的打牌即视同依序打牌(但对于轮到其打牌的赛员,应用第53条C款)。
  3.其他判罚保留
  如果违规方此前尚有打出罚张的义务,或应履行引牌或打牌的判罚,该判罚保留至以后再予执行。
  B.庄家更正越序引牌前防家已打牌
  当庄家从错误方位的越序引牌被要求收回后,但尚未从正确方位引牌前,某防家打出牌张,则该防家打出的牌张为罚张(参阅第50条)。
  C.判罚前违规方打牌
  裁判尚未裁定判罚前,违规方一成员打出牌张,此举不能影响对方的权利,而这一打牌本身可能受到判罚。
  第三节 藏牌
  第61条 未跟牌&&有关藏牌的查询
  A.藏牌的定义
  未按第44条的规定跟牌,或者本来能够却未按规则或对方选定罚则的要求引出或打出某牌张或花色,均构成藏牌(无法履行时,参阅第59 条)。
  B.疑为藏牌的查询权
  庄家可以询问未能跟牌的防家是否有引牌花色牌张(但对藏牌的提出,并不意味可以查看此前已完成的牌墩&&参阅第66 条C款)。明手可询问庄家(但参阅第43条B款2(b))。防家可以询问庄家,除地区桥牌组织另有规定外,不得询问其同伴。
  第62条 藏牌的改正
  A.藏牌必须改正
  藏牌未成立前,如果有赛员知道自己藏牌,则必须立即改正。
  B.藏牌的改正方法
  为改正藏牌,违规者应收回其错打的牌张,并进行任何跟牌。如:
  1.防家的牌张
  该牌张如是从防家未暴露的手中打出的,成为罚张(参阅第50条)。
  2.庄家、明手或防家已暴露的牌张
  该牌张如是从庄家手中或明手 打出,或是防家已暴露的牌张,均可更换,不判罚。
  C.藏牌后接续打牌
  1.非违规方接续打牌
  藏牌发生后至被发现前,非违规方任一赛员所打出的任何牌张均可收回,不判罚(参阅第16条C款)。
  2.违规者的同伴接续打牌
  当非违规方收回接续打出的牌张后,违规者的同伴也可收回其所接续打出的牌张,如果他是防家,其收回的牌张,成为罚张(参阅第16条C款)。
  D.第十二墩的藏牌
  1.必须改正
  在第十二墩,藏牌即使已经成立,但在四手牌均收回牌套前发现,必须改正。
  2.违规者的同伴在第十二墩未打牌
  在第十二墩,如果某防家在轮到其同伴打牌前藏牌,而其同伴又持有两种花色,(判罚)违规者的同伴不能选择有可能因看到藏牌而建议打出的牌张。
  第63条 藏牌的成立
  A.藏牌成立
  如有下列情况,藏牌成立:
  1.违规方引出或打出下一墩的牌张
  当违规者或其同伴引出或打出了下一墩的牌张时(不论是否合法,藏牌成立)。
  2.违规方任一成员指明了下一墩的引牌或打牌
  当违规者或其同伴说出或指明了下一墩要引出或打出的牌张时。
  3.违规方任一成员作出声称或承认
  当违规方任一成员用口说或摊牌的方式(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作出了或默认了他对所能赢得的牌墩数的声称或承认时。
  B.藏牌的指出为非法时
  当违反了第61条B款时,藏牌者必须替换为合法牌张,并按藏牌成立应用第64条处罚。
  C.藏牌不得改正
  藏牌一经成立,即不得再予改正(第62条D款所述在第十二墩的藏牌除外),在藏牌发生时所构成的牌墩成为完成牌墩(参阅第43条B款2(b))。
  第64条 藏牌成立后的处理程序
  A.判罚
  当藏牌成立时:
  1.违规者赢得藏牌墩
  违规者赢得藏牌墩时,(判罚)打牌结束后,将藏牌墩及违规方在藏牌以后的任一赢墩一并转给非违规方。
  2.违规者未赢得藏牌墩
  违规者未赢得藏牌墩时,如果违规方赢得藏牌墩或任何藏牌以后的牌墩,(判罚)打牌结束后,将一墩牌转给非违规方;并且,若违规者用其在藏牌时可合法打出的一个牌张,在藏牌以后赢墩时,该墩牌也须转给非违规方。
  B.不判罚
  下述各种情况,藏牌虽然成立,但不判罚:
  1.违规方未赢得藏牌墩及藏牌以后的牌墩
  如果违规方既未赢得藏牌墩,亦未赢得藏牌以后的牌墩。
  2.违规者在同一花色中发生第二次藏牌
  同一赛员在同一花色中所发生的第二次藏牌。
  3.未打出已暴露的牌张造成的藏牌
  如果藏牌是未打出暴露在桌面上的任何牌张,或属于摊牌一家手中的牌张所造成的,包括明手的牌张。
  4.非违规方对下一副牌叫牌后
  如果非违规方的任一赛员对下一副牌叫牌后,才指出的藏牌。
  5.在一轮结束后
  在一轮结束后,才指出的藏牌。
  6.第十二墩的藏牌
  在第十二墩的藏牌。
  C.裁判负责公平处理
  藏牌成立后,包括所有不受判罚的藏牌,裁判如果认为,按照本条规则所给予的判罚不足以补偿非违规方所遭受的损害时,则应判给调整分。
  第四部分 牌墩
  第65条 牌墩的处理
  A.完整牌墩
  一个牌墩的4张牌都打出后,各赛员将其打出的牌张翻扣在靠近自己的桌面上。
  B.牌张的放置方向
  1.赢墩
  本方的赢墩,牌张应竖置,指向自己的同伴。
  2.输墩
  对方的赢墩,牌张应横置,指向对方。
  C.牌张按序排列
  赛员应将自己打出的牌张,按打牌先后次序自左至右互相搭接地排列,以便复查打牌过程,如有需要可确定各方赢墩数及牌张打出的次序。
  D.打牌结果的认可
  赛员在输赢墩数未经双方认可前,不得弄乱打出的牌张。未遵守本条规定的赛员,当对赢墩发生疑问,或提出藏牌时,其权利有可能受到损害。
  第66条 牌墩的查看
  A.当前牌墩
  仅在本方还未引出或打出下一墩的牌张,自己打出的牌张尚未翻扣之前,庄家或任一防家可以要求将刚才打出牌墩的全部牌张翻明。
  B.自己刚打出的牌张
  在下一墩尚未引出牌张前,庄家及任一防家可查看自己刚刚打出的一张牌,但不得将其暴露。
  C.已打牌墩
  打牌结束前,已完成的牌墩不得要求查看(除非按照裁判特别指示;如为核实藏牌的提出)。
  D.打牌结束后
  打牌结束后,为了处理藏牌,或核实输赢墩数,可查看已打出或未打出的牌张;但任一赛员均不得触摸别人的牌张。如果此类问题提出后,某赛员弄乱了自己牌张,致使裁判无法确定事实真相时,则裁判的裁决应有利于另一方。
  第67条 有缺陷的牌墩
  A.双方在下一墩均打出牌张前
  当某赛员在一墩牌中未打牌,或多打牌时,如果在双方赛员下一墩均打出牌张前被指出违规,此错误必须改正。
  1.赛员未打出牌张
  为改正一墩牌中的漏打,违规者须补打一张合法牌张。
  2.赛员多打出牌张
  为改正一墩牌中多打出牌张,应用第45条E款(5张牌的牌墩)或第58条B款(从一手中同时打出多张牌)。
  B.双方在下一墩均打出牌张后
  当双方在下一墩牌中均打出牌张后,指出有缺陷的牌墩,或经裁判判定存在有缺陷的牌墩(通过有赛员所持牌张过少或过多,并且对照已打牌张的错误数目),裁判确定该墩牌有缺陷。为纠正牌张数目,裁判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1.违规者持有较多牌张
  当违规者在有缺陷牌墩中漏打一张牌时,裁判应要求其立即亮出一张牌,并放在已打过牌张的相应位置(该张牌对原来赢墩者并无影响);如:
  (a)违规者有该墩的引牌花色
  违规者若有该有缺陷的牌墩引牌花色的牌张,他必须选择一张该花色牌张放入其已打出的牌张中,不判罚。
  (b)违规者无该墩的引牌花色
  违规者若无该有缺陷的牌墩引牌花色的牌张,他可选择任一牌张放入其已打出的牌张中,(判罚)认为违规者在该墩牌上已构成藏牌,按第64条规定他可能受到一墩牌的处罚。
  2.违规者持有较少牌张
  当违规者在有缺陷的牌墩中多打了牌张时,裁判应检查已打出的牌张,并要求违规者将多余的牌张收回 ,将其在有缺陷的牌墩中暴露的一张牌留作已打出的牌张(裁判如无法确定是哪一张牌暴露时,则指定违规者将其中在该墩中可合法打出的最大的牌张留作打出牌张)。收回的牌张,被看作始终保持在违规者手中,而在较早的牌墩中的未跟牌,可能构成藏牌。
  第五部分 声称和承认
  第68条 对牌墩的声称或承认
  根据本规则,构成声称或承认的声明或行动,只能涉及当前牌墩以后的牌墩 。如该行动确实涉及后续牌墩:
  A.声称的定义
  任何关于某参赛者可以赢得特定数目牌墩的声明,即为对这些牌墩的声称。参赛者建议缩短打牌过程或显示他手中的牌张,亦属声称(除非他显然不打算声称)。
  B.承认的定义
  任何关于某参赛者将输掉特定数目牌墩的声明,即为对这些牌墩的承认;对某些牌墩的声称,如还有其他牌墩,即为对剩余牌墩的承认。赛员放弃他的一手牌即为对剩余全部牌墩的承认。无论如何,如果某防家企图承认一或多墩牌,而其同伴立即反对,该承认不能成立;此时必须立即召请裁判,可应用第16条非法信息。
  C.对声称要明确
  声称的同时应附带说明打牌次序,即声称者为赢得声称牌墩采取的打牌或防御路线。
  D.打牌停止
  任何声称或承认后,打牌即告停止。声称或承认后的所有打牌裁判应判为无效。如果声称或承认获得对方默认,应用第69条;如果任一赛员(包含明手)有异议,必须立即召请裁判,应用第70条、71条,在裁判到达前不得采取行动。
  第69条 对声称或承认的默认
  A.默认的成立
  参赛者同意对方的声称或承认,并且本方在下一副牌中作出叫牌或该轮结束前,未提出异议时,则默认成立。该牌即以声称或承认的墩数作为打牌输赢墩数予以记分。
  B.对声称默认的撤销
  在第79条C款规定的更改时限内,参赛者可要求撤销对对方声称的默认,但仅限于原已默认的失墩实际上本方已赢得,或经裁判判定该失墩在剩余牌张中以任何正常打法 不可能丢失时。该副牌才可重新记分。
  第70条 有争议的声称
  A.一般原则
  裁决有争议的声称时,裁判应力求对双方公平裁决,但任何不确定因素应对声称者不利。裁判可照以下各款规定进行裁决。
  B.复述声称时的说明
  1.要求声称者复述声称时的说明
  首先,裁判应要求声称者复述其声称时所作的说明。
  2.要求各家摊牌
  其次,裁判要求所有赛员将其手中的剩余牌张摊在桌面上。
  3.听取异议
  最后,裁判听取对方对该声称的异议。
  C.外面还有一张将牌
  当某对手手中尚持有一张将牌时,裁判应根据以下情况给对方一墩或数墩:
  1.未提及将牌
  声称者未说明该将牌,且
  2.可能未觉察将牌
  在声称时,声称者对于留在对方手中一张将牌可能并未觉察,且
  3.该将牌上可能失墩
  在某种正常打法下,可能在该将牌上造成失墩。
  D.声称者提出新的打牌路线
  如果声称者在原陈述的成功机会较少的正常打法以外,又提出新的成功线路,裁判不予接受。
  E.未提及的打牌路线(飞牌或跌落)
  裁判不应接受声称者未曾说明的基于某对手持有某一特定牌张的成功打法,除非在声称前某对手在该花色中未跟牌,或此后以任何正常打法都将跟不出该花色的牌张;或不采用此打法是不合理的。
  第71条 承认的取消
  承认一经作出,即告成立,但在第79条C款规定的更正时间内,裁判应将有下列任一情况的承认予以取消。
  A.不可能的失墩
  赛员所承认的失墩,实际上已为本方所得到,或在剩余的牌张中,以任何合法的打法,该墩牌均不会丢失。
  B.定约已完成或已失败
  庄家对已经完成的定约承认失败,或一防家对已经击败的定约承认完成。
  C.难以置信的承认
  如果某赛员承认了在剩余牌张中以任何正常打法均不可能丢失的牌墩。承认方在下一副牌中作出叫牌或该轮比赛结束以前提出,裁判应取消该不合理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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