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9日某学校2014初二会考成绩学生因课堂无人上课,外出游泳,致一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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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在校伤害预防与处理:理论、操作实务与案例分-谢卫国,魏松青.pdf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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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在校伤害预防与处理
理(论、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
主 编:谢卫国 魏松青
副主编:王美舟 黄锡兴
编 委:谢卫国 魏松青 黄锡兴
王美舟 王卫平 魏庆辉
广 东 人 民 出 版 社
图书在版编目 C(IP)数据
中小学生在校伤害预防与处理:理论、操作实务与案例分
析/谢卫国、魏松青主编。一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3
ISBN7一218一03887一5
工.中… II.谢… ni.中小学一学校管理一奖惩
W.G473.6
出版发行 广东人民出版社
销 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刷 肇庆市科建印刷有限公司
本 850毫米x1168毫米 32开本
数 230千字
次 2002年3月第 1版 2002年 3月第1次印刷
号 ISBN7-218-00
价 16.80元
如发现印装质且问厄,影晌阅读,请与承印公司联系调换。
台书热钱:座机电话号码 座机电话号码
江泽民同志指出: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①基础
教育担负着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
的接班人和建设者的神圣使命。中小学安全工作是确保
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
素质教育,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首要前提和重要保证,
是中小学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头等大事。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中小学的安全工作。江泽民
同志曾经指出:“对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要十分关心。”②
李岚清同志提出:“学校的安全工作始终要放在首位。”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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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与想象力
如何预防与处理中小学生在校伤害?
如何预防与处理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中小学生在校伤害预防与处理》一书可以告诉您,该书详细分析了中小学生在校可能遭受的伤害情况,并提供了有效、实用的预防和解决的建议,值得一读。现欢迎征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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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民出版社征订单
帮助和指导预防与处理学生伤亡的工具
《中小学生在校伤害预防与处理》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修订
《中小学生在校伤害预防与处理》是一部帮助和指导教师、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预防与处理学生伤亡的工具书。
校园伤亡,难预防难处理,极为头痛。首先是学校、教师及教育行政部门不知道该怎么办。其次是一旦发生,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被一票否决,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家长纠缠甚至上访、闹事,影响深远;当事教师压力沉重,难以教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谁负责任、责任多少,难划分;赔偿数额难确定;等等。
为了解决上述难题,广东人民出版社隆重出版《中小学生在校伤害预防与处理》。该书由专门研究中小学生安全教育资深教师及资深法律职业工作者联合撰写,由广东省教育厅李小鲁副厅长欣然命序。该书详细介绍文化课、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自习课、运动会、课外活动、课间休息、上学时、放学后、节假日等时间内在校伤害的预防与处理方案,并用典型案例进行演示;详细介绍因为学校设施管理不善、校园出入管理不严、思想教育工作失当、体检不当等引起的在校伤害的预防与处理方案,并用典型案例进行演示;详细介绍依据有关法律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校及教师责任有无、责任轻重、赔偿数额的确定,并用典型案例进行演示。
《中小学生在校伤害预防与处理》自2002年3月出版以来,学校、教师及教育行政部门纷纷订购,多次重印。现在本社已经出版了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修订的最新版本,最新版本共计23.3万字,276页,8.625印张,大32开,定价 16.80元。贵单位可直接向本社发行部或者通过当地新华书店向本社发行部订购。
办公电话:020-
email地址:
联 系 人:周晓江主任
邮政编码:510102
通讯地址:广州市大沙头四马路10号广东人民出版社法律编辑室
核对真实情况电话:广东人民出版社总机020-转各部门
开户银行:广州市农行东湖办事处
开户名称:广东人民出版社发行部

号:44-569


理论分析篇
第一章
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概述
1
一、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含义与范围
1
二、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3
三、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发生的规律
4
四、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危害
教师不要带领学生去河里游泳
教师罚学生下跪,学校开除了教师
中小学校的学生安全管理职责
8
一、中小学校管理人身份及其安全管理职责
8
二、中小学学校教职员工的安全管理职责
12
三、违反中小学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13
案例2-1
为作业非法禁锢小学生,女教师被判10年刑
14
案例2-2
教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学校负全部责任
16
案例2-3
学校应及时对新教师加强法制教育
17
案例2-4
教师擅离职守,造成学生重伤,构成玩忽职守罪
18
案例2-5
危墙倒塌砸死学生,校长行为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预防实务篇
中小学生在校伤害预防的教育和组织方法
21
一中小学生在校伤害预防的教育方法
21
二中小学生在校伤害预防的组织方法
第四章课堂内发生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对策
25
一、体罚学生
25
案例4-1
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
27
案例4-2
学生被教师赶出教室后游泳身亡,学校应负主要责任
28
案例4-3
体罚导致师生冲突,学生退学
28
案例4-4
教育学生的利器是爱而不是罚
29
案例4-5
教师教育学生应和颜悦色,以免发生师生冲突
31
案例4-6
教师监考时应尊重学生人格
32
案例4-7
班主任不能制定违法的“班规”
34
二、挖苦羞辱学生
35
案例4-8
教育不能歧视侮辱差生
36
案例4-9
教师羞辱学生,学生误伤受害学生,学校应负次要责任
37
案例4-10
教师给学生起绰号,侵犯学生名誉权
38
三、教师中途离开课室
39
案例4-11上课期间,教师不应离开课室
40
案例4-12午睡期间教师应坚持巡查课室,不能擅离职守
41
四、未及时制止学生打闹
41
案例4-13
教师应及时制止课内学生争吵打闹行为
42
案例4-14
课内学生打伤学生,学校应负次要责任
43
五、自习课学生打架
44
案例 4-15
学校应选择自习课以外的课余时间召开全体教师会议
体育课和运动会中发生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对策
47
一、误投铅球、铁饼、标枪伤人
47
案例5-1投实心球时,教师应现场监督指挥
48
二、球赛伤人事故
49
案例5-2
体育比赛中受伤,双方分担损失,学校无法律责任
49
三、跳高、跳绳、跨栏、空翻、单杠、游泳项目伤人事故
50
案例5-3
体育课内跳高垫子应足够宽
51
案例5-4
游泳课学生溺水身亡,学校应负全部责任
51
四、学生因特异体质在运动中发生死亡
52
案例5-5
学生参加体育课前,学校应检查学生是否患有
心脏病等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疾病
53
案例5-6
学校应建立学生体质档案,防止特异体质学生受伤
54
案例5-7
体育老师应慎查上跑步课的学生是否患有心脏病
55
案例5-8
学生体育课内受伤,学校无过错时无责任56
五、学生攀爬高危地带捡球
57
六、学生着装不当
57
案例5-9
体育课内学生着装不当受伤,学校应负次要责任
58
七、违规使用运动器材或增大运动量
物理化学实验课内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对策
61
一、违规点燃酒精灯
61
案例6-1学生上实验课被烧伤学校应负民事责任
61
二、违规做硫酸实验
62
三、使用劣质实验器具
63
四、教师监管不严
课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对策
64
一、学生追逐奔跑
64
案例7-1
家长拒不配合学校教育其子女,应自负其责
65
案例7-2
学校要教育学生不要捉弄他人
65
案例7-3
课间学生玩闹砸伤学生,该玩闹学生家长负主要责任,学校负次要责

66
二、学生持危险物品嬉闹
67
案例7-4
学校应制止学生课间以危险物品嬉戏67
三、学生玩危险游戏68
四、值日老师缺岗
69
案例7-5
课间应设值日教师69
五、学生在栏杆阳台上休息嬉闹70
案例7-6
学校要教育学生课间不要坐在走廊栏杆上70
案例7-7
学校栏杆不安全,发生学生伤亡,学校应负主要责任
71
六、小学生削铅笔不慎划伤他人
第八章上学放学时发生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对策
74
一、上学过桥落水身亡74
二、发生车祸74
案例8-1
学校让学生在马路中间下车,造成学生伤害,应负主要责任
76
案例8-2
学校要教育和监督中小学生不得无证驾驶摩托车
77
案例8-3
违法补课与学生死亡无因果关系,学校不负赔偿责任
78
案例8-4
学校应维护好放学后学生骑车离校的秩序80
案例8-5
学生在正常放学离校后发生事故,与学校无关81
三、提前放学或非常规放假,学生游泳身亡83
案例8-6
学校提前放学不告知家长,学生游泳身亡,学校应负次要责任
83
案例8-7
学校提前放学或非常规放假,应当通知学生家长,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95
案例8-8 提前放学与学生放学后嬉闹伤人无因果关系,多名学生伤人,应负连带
责任 96
四、坏人骗走学生98
五、学生被误关入教室98
六、放学后中小学生逗留校园滋事 99
案例8-9
中午放学期间,学校宜安排教职员工值日巡查校园 99
案例8-10
学校宜加强放学后的校内安全管理100
案例8-11
中午学生逗留校内追逐嬉闹受伤,学校无法律责任
102
案例8-12
学生放学后在校内互殴致伤,法院判决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03
七、补课期间夜宿学校女生被强奸
104
八、假期学生代老师值班被害 104
九、学生跌入道路坑洞中 105
学校设施管理不善引起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对策 106
一、校舍设施坍塌106
案例9-1
因蓄水池倒塌砸死学生,学校负全部责任
107
案例9-2
学校水池不设防,淹死学生要赔偿
108
二、出租校舍经营危险业务108
案例9-3
校园内汽车撞死学生,学校应负次要责任109
三、在天台睡觉的学生坠楼身亡
110
案例9-4
学校要锁住通往楼顶的铁门,防止学生在楼顶睡觉110
四、阁楼门未上锁
111
五窗户或阳台未装防盗网或学生偷偷撬开防盗网
111
案例9-5
刮台风时窗户玻璃砸伤学生,学校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112
案例9-6
学校要教育学生不能站在阳台栏杆上113
六、楼梯过道狭窄幽暗
114
七、围墙不安全
114
案例9-7
学校应清拆围墙边的搭建物,防止学生翻墙受伤115
八、篮球、足球架翻倒
115
案例9-8
学生吊倒足球架造成死亡,学校负次要赔偿责任
116
九、吊扇、日光灯坠落116
案例9-9
学校应经常检查教室内悬挂物的安全
117
案例9-10
学校要经常检查教室内的日光灯管、吊扇
117
案例9-11
劣质产品伤害学生,可向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索赔
118
十、铁门挡雨板倒落119
案例9-12挡雨板砸伤学生,学校应负全部责任119[HT]
十一、旗杆倒下120
十二、学生从铁架床上跌落121
案例9-13
学生从年久失修的铁床上掉下摔伤,学校应负全部责任
121
案例9-14
教育设施不安全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负赔偿责任
122
案例9-15床铺不安全,学校应赔偿被砸伤学生的全部损失
123
十三、校内施工
123
案例9-16
学校应在校内施工工地巡查,阻止学生进入工地 124
案例9-17
学生宿舍未完工,学校不应安排学生入住124
因思想教育工作失当引起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对策
126
一、处理学生恋爱问题失当
126
案例10-1
班主任无权公开学生的情书
128
二、处理失窃问题不当
129
案例10-2
处理失窃问题应慎重
131
案例10-3
罚学生挂牌游行,教师侵犯学生人格权
132
案例10-4
学校无权开除中小学生
133
三、处理学生服装、发型问题失当
133
四、在课室公开批评或在全校公开曝光违纪学生
134
案例10-5
学校采取“丢学生面子”的教育方法是违法的135
案例10-6
班主任不要在课室公开教育违纪学生,以免师生发生严重冲突
136
案例10-7班主任教育学生要讲究艺术
137
五、违法劝退或开除学生138
案例10-8
班主任擅自开除学生,造成该学生自杀,应负刑事责任
139
案例10-9
学校不能为提高升学率,剥夺学生考试权
141
案例10-10
强迫学生购买学校出售的食物,造成学生患精神分裂症,学校应负
全部赔偿责任141
六、声称不交清学杂费就不准进教室143
七、禁闭中小学生143
案例10-11
教师不应把学生单独关在教室或办公室144
案例10-12
学校保卫人员无权私设公堂145
案例10-13
教师给学生“关禁闭”,法院判处教师有期徒刑
146
八、责令学生回家找家长147
案例10-14
学校有权把扰乱教学秩序的学生带出课室
教育,无权以不认识错误为由令该生停课148
九、未及时查找旷课学生下落149
十、让学生护送生病学生去医院治疗或回家150
案例10-15
让学生护送生病的学生回家,延误治疗,造成学生死亡,学校应
负部分责任150
学校组织劳动时发生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对策
152
一、擦窗等高危性劳动导致学生伤害 152
案例11-1
学生擦窗坠落身亡,学校应负主要责任153
案例11-2
教师应现场监督文娱联欢会的清场工作153
二、学生在河边打水落水身亡154
案例11-3
学校应禁止学生在下雨时去河边劳动155
三、学生劳动后游泳身亡155
案例11-4
义务劳动组织不当,造成学生溺水身亡,学校应负部分责任
156
案例11-5
学校应严防学生课外劳动后下河游泳
156
案例11-6
学校应解决好学生课外劳动后的洗澡问题
157
案例11-7
课外劳动返回途中,教师应防止学生在公路上嬉闹,发生车祸
159
四、学生用自行车运载重物发生事故160
集体旅游时发生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对策
161
一、发生交通事故
161
案例12-1
学校租用不安全车辆,造成学生特大伤亡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162
案例12-2
学生集体骑车旅游出车祸,学校组织不当应负责
163
案例12-3
乘车时学校没有及时制止学生把手伸出车窗外,学生受伤,学校应负
次要责任
165
二、发生学生溺水事故
165
案例12-4
集体旅游时,教师应严格监管请假离队学生,防止学生欺骗老师
169
案例12-5
外出旅游时教师应不时清点学生人数170
案例12-6
教师应带学生去安全的景点旅游170
案例12-7
学校非常规放假,已告知家长,学生假期游泳
身亡,学校无责任
171
案例12-8
学校要教育学生尽量不要在水边玩耍
172
案例12-9
学校应同家长共同做好学生寒暑假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173
三、学生登山掉队迷路174
四、登山从石阶上坠落山崖174
五、烧烤烧伤学生175
案例12-10
学生烧烤时,教师应提醒学生不要用煤油、酒精浇燃木炭
175
案例12-11
烧烤时教师应严防学生私自下水游泳176
六、游公园、动物园发生伤害事故
中小学生群死群伤事故预防对策
178
一、楼道狭窄昏暗导致踩死踩伤学生
178
案例13-1
升旗、放学时学生集中通过楼道,学校应派值日老师维持秩序
179
二、食物中毒181
案例13-2
学校应切实抓好食堂卫生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182
案例13-3
学校应教会学生识别变质食品183
三、火灾183
因教育方式不当引起的中小学生自伤自杀事故预防对策
185
一、冤枉学生185
案例14-1
逼迫学生承认违纪行为,导致学生自杀,学校应负次要责任186
二、违法体罚186
三、当众羞辱学生187
案例14-2
强迫学生公开检讨,造成学生自杀,教师构成侮辱罪187
四、拆信念信188
案例14-3
教师公开学生情信,造成学生自杀,学校应负次要责任189
案例14-4
学校无权拆阅学生信件190
五、以“死”激将学生
192
案例14-5
教师不应为个人奖金得失辱骂成绩差的学生192
案例14-6
教师不要以“死”激将学生193
案例14-7
教师不要以“跳楼”激将学生195
六、批评过严195
校园暴力和学校出入管理不善引起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对策
197
一、学生口角斗殴197
案例15-1
因校园暴力造成学生受伤,学校应负次要责任198
二、社会不良青年滋扰校园200
三、抢劫勒索学生201
案例15-2
学校要教育学生发现坏人,首先报警,避免硬拼202
四、门岗管理不善203
案例15-3
校警不能擅离职守203
体检和投保缴费引起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和纠纷预防对策205
一、注射器射伤学生205
二、学校未将体检结果告诉家长205
三、因学校不及时交纳保险费引起赔偿纠纷206
案例16-1
学校不及时向保险公司转交保险费,应当向受害学生赔付保险金
207〖HS3〗
处理实务篇
第十七章
中小学生在校伤害的急救方法209
一、溺水209
二、骨折210
三、挫伤211
四、扭伤211
五、颅脑外伤211
六、腹部损伤212
七、眼外伤213
八、手外伤213
九、烧伤213
十、触电受伤213
十一、蛇咬伤214
十二、狗咬伤214
十三、压伤215
十四、急性腰扭伤215
十五、踝关节扭伤215
十六、中暑215
十七、气管异物215
十八、食物中毒216
十九、煤气中毒216
二十、有机农药中毒216
二十一、安眠药中毒216
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现场处理217
一、及时送往医院治疗217
案例18-1
学校送诊不及时,贻误病情负全责218
案例18-2
学生要害部位受伤,应一律及时送往医院治疗219
案例18-3
学生摔后腹痛,应急送医院诊治,慎防把脾破裂误诊为皮外伤
220
二、及时联系家长221
三、调查保全证据222
四、安抚受惊学生222
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跟进处理223
一、组织探视受害中小学生223
二、处理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纠纷的途径224
三、中小学学校侵权责任构成条件225
案例19-1
教师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学校不负赔偿责任226
案例19-2
教师职务行为伤害学生,应由学校赔偿学生损失227
案例19-3
学生伤害与学校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学校不负赔偿责任
228
案例19-4
学生自杀,学校无过错时无责任230
案例19-5
学校的过错是学生伤害发生的次要原因,则负次要责任231
案例19-6
根据学校过错对学生伤害作用力的大小,确定学校的责任大小
233
案例19-7
学校过错是造成学生伤害的全部原因,学校应负全部责任
234
四、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与谈判236
案例19-8
完全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237
案例19-9
学生集体旅游溺水死亡事故处理的范例评析239
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索赔241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243
第四章 课堂内发生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对策
中小学课堂内发生的事故是指发生在中小学教师上课(包括自习课)时的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这种事故的特点是中小学教师一般直接管理学生,多由中小学教师行为不当引起伤害事故,因而学校责任较大。因此,预防教育重点在中小学教师。下面分别叙述各种中小学课堂内事故的特点和预防要领。
一、体罚学生
体罚学生通常发生在课堂内和思想教育过程中。体罚学生的起因包括两方面:一是学生违纪,尤其是课堂内违纪,干扰老师上课,容易引起老师“惩戒立威”;二是学生没有完成
老师规定的学习任务,无法达到应试教育目标,也容易导致老师采取包括体罚在内的高压政
策让学生学习。体罚的形式包括殴打、罚站、罚跪、罚跑、罚蹲、罚抄作业、罚打扫卫生、罚留校、罚禁闭、罚吃脏物、罚学生互打、罚头顶装水的脸盆、罚蹲马步等。体罚学生的根源在于教师缺乏耐心,缺乏正确有效的管理学生的方法,以致以简单粗暴的方法对待学生,以求速效。殊不知这样做,不仅达不到管理学生的目的,而且伤害到学生身心,导致学校赔偿学生的全部损失,教师本人也会受到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
此外,体罚学生,往往导致师生在课堂上发生肢体冲突;有些家长为了泄愤,闯入学校殴打教师;个别学生甚至秘密乔装殴打、杀害教师。正因为如此,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教师法》第37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都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其中,《教师法》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其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防体罚学生伤害事故的对策如下:
1.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除非上体育课等教学需要,教师千万别触碰或拉扯学生的身体或衣服(如不要触碰睡觉学
生,可唤醒他;不要强拉学生离开座位,否则容易引起学生攻击教师的意外的后果),以免
学生误解老师侵犯其身体,触怒学生,或个别学生以此为借口,诬告教师体罚学生,敲诈
“治疗费”。
3.教育教师耐心对待纪律较差、学习较懒的学生。学生的成长决非一朝一夕之事,教师要
用忍耐代替急躁,用爱心取代私心,用和颜悦色代替疾言厉色,以平心静气代替怒气冲冲,
用平等交流代替发号施令,以常常自我反思教学教育方法取代一味让学生认错低头,用恒心
取代急功近利,以巧妙的方法取代粗暴的方法,以谈心代替动武,以正面的肯定、赞美代替
负面的否定、指责。教师尽量利用空余时间,找学生谈谈心,真正关心他们,与他们一起娱
乐(如打球、烧烤),培养师生感情,避免师生对立,减少学生在课堂内违纪的行为。
4.学校加强教师法制教育,尤其是新入职的青年教师和代课教师的法制教育,应以真实的
案例教导他们,使他们明白体罚学生的危害,并授以正确的教育学生的方法。
5.小学尤其应当防止教师体罚学生,因为小学生个头矮,力气小,占有绝对优势的小学教
师有条件体罚学生,所以重点加强小学教师的法律教育。
6.对经常违规教师,应重点教育,必要时依法予以辞退。
7.加强课堂巡查。对已发生的体罚行为,应依法律和学校规章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决不养成体罚学生的坏风气。每发生一件教师体罚学生事件,该教师应提交书面报告,校长应依
法处置。提交书面报告的作用,一方面是促使教师认真自我反省,另一方面是留下“案底”,作为经教育不改,予以解聘的书面证据。
8.学校在规章里列明变相体罚的各种形式,同时发放书面的教师指引,指导教师的各种思想教育工作。
9.鼓励学生积极举报教师体罚行为。
案例4-1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
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
【分析】在此案例中,陈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因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陈老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所以,陈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陈老师体罚何某造成何某失聪,法医将根据何某失聪程度鉴定何某伤残等级:轻微伤、轻伤、重伤。如属轻微伤,陈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属轻伤或重伤,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属轻伤,加害人与受害人可以和解,受害人不向法院起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属重伤,无论受害人是否向司法机关控告,司法机关将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4-2学生被教师赶出教室后游泳身亡,学校应负主要责任
某小学在2002年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五年级学生庞某在下午第二节音乐课时,多次调皮捣蛋,违反纪律,经老师批评教育拒不悔改,被老师赶出课室。庞某孤单在外,很无聊,下课后,找到五年级另外一个同学梁某,说第七节课不上了,去河里游泳。梁某书包也不拿了,真的随庞某爬出围墙,来到河边。几个猛子扎下去之后,梁某发现庞某不见了,急得不知如何是好,来来回回走了几回,没找着,就急急忙忙回家去了。到了晚上,庞某的妈妈见下午儿子放学后一直没踪影,赶紧打电话给学校,学校说不在。最后找回梁某查清真相,学校和家长才知道不好了,立即动员学生、家长、老师一起去找,直到第二天,才在下游几里的地方找到庞某尸体。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九)、(十一)项的规定,学校应负主要责任:第一,庞某在上课期间被赶出教室〔违反上述第(九)项规定〕,是造成这次惨剧的原因;第二,学生梁某和庞某第七节课没来上课时,校方没有查找并通知家长〔违反上述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三,学校的围栏没防范好,致使学生能爬出去。总之,家长把子弟交给了学校,学校就应该在职责范围内管理好学生,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此外,梁某私自爬出围墙,违反学校规定下河游泳,也应负次要的责任。
案例4-3体罚导致师生冲突,学生退学
日下午,某中学初三(2)班学生马某上自修课时吸烟,并且大声喧哗。班长陆某指出其错误,并要求马某立刻改正。马某不服,当即用粉笔扔陆某。陆某找来班主任处理此事,班主任严厉批评并教育马某,随后罚马某做掌上压100次。马某愤怒至极,大肆侮辱和恐吓班主任,随后跑离学校,并找来社会上的人在校门口乘放学之时,将陆某殴打致伤,并且就此自动退学。
【分析】马某的行为是错误的。第一,上课吸烟、大声喧哗是违反学校课堂纪律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第二,向陆某扔粉笔,找人殴打其致伤,属于不服从管理和侵犯了他人人身安全权利的行为。第三,大肆侮辱、恐吓班主任,是不服从教育,并侵犯了他人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利的行为。第四,自动退学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陆某指出马某的错误并要求其改正,在其处理不了时,找班主任协助处理是履行班长职责和协助班主任工作,是正当的。班主任向马某提出严厉批评和教育是履行教育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是正当的。但罚其做掌上压100次,属于变相体罚学生,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由此可见,体罚常常引起严重后果。
案例4-4教育学生的利器是爱而不是罚
2002年10月,某市第一小学三年级(1)班的学生,在一次早读课时吵闹不休,老师一怒之下,罚全班同学用胶纸贴住嘴巴。此事引起了学生家长的强烈不满,部分被罚学生的家长纷纷到教育局投诉。小孩子上课吵闹是不应该,但也不是什么滔天大罪,老师这样做,不仅使学生肉体上受到伤害,心灵上也从此蒙上一层阴影。
2002年11月,某镇中心小学六年级(2)班进行一次数学单元测试后,有五位同学成绩不及格,其数学老师王某罚这五位学生站到教室外的走廊上,并把试卷挂在胸口,让全校师生观看,结果造成这五位同学中有两位不肯去上学,一位学生要求转学。
【分析】从以上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不管是体罚,还是变相体罚,都是一种侮辱人格的行为,这种行为对未成年学生造成严重的后果,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会挫伤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伤害他们的人格尊严,导致他们与教师关系的恶化和对立。有时由于涉及人身伤害,还会造成学生家长与学校对簿公堂,导致学校与家长间的关系趋向恶化,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形不成合力,不利于双方之间协调起来共同对孩子进行良好的教育。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中国教育的传统观念所致。一直以来,家长对不听话的孩子大都是采用暴力方式来进行教育的,认为“不打不成材”、“严师出高徒”、“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易变坏”。在这种传统观念影响下,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就理所当然了。其次,是教师自身的品德修养和心理素质方面的问题。有些教师觉得自己收入低,在社会上没有地位,白学那么多知识,因而产生了万事不如意的感慨,一旦遇到不顺心的事,就向学生发泄。最后,是应试教育所带来的一种负面作用。有些学校领导认为,只要能把学生的学习成绩搞上去,不管用什么方法都行,甚至暗中支持和鼓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做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我国《义务教育法》也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如此可见,教师在教育学生时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而是应当遵守法律,认真履行其职责的。总之,教师应当切记,教育学生的利器是爱,一切从学生利益出发,耐心细致,循循善诱,苦口婆心,而不是罚,不是体罚或“心罚”。
案例4-5〖WB〗教师教育学生应和颜悦色,以免发生师生冲突
2002年12月某日下午,某中学的高一年级某班学生在第6节课的上课铃响之后,陆陆续续地只有20位左右的学生到了运动场上集合。体育教师黄某面对这种情况,就叫体育委员回教室通知没到的学生来上课。同时,他又吩咐几位班干部去学校体育室扛抬棉垫以及其他用来跳高的工具。剩余的学生便在教师的默许下在运动场上自由活动。几分钟过后,在教室里被体育委员叫来的学生和拿体育用具的学生都到了运动场。黄某便吹哨子集合,在其周边的学生已缓慢集合成队,但仍有一位学生在远处的沙池边上跳远。黄某用力吹了几下哨子,那位学生(某甲)才小跑过来。在某甲快要站回队伍时,黄某喝道:“站住!”并用眼神狠狠地盯着某甲。过一会儿,黄某问道:“你没听到老师吹哨子吗?为什么还慢慢地、大摇大摆地过来?”某甲没回答,并用眼睛盯着黄某。黄某一看,火气就来了,拿着笔的右手一巴掌过去,“叭”地掴了一下某甲。某甲双手捂住左眼角弯下身子,突然,又直起身体,冲向黄某并抓住黄某的上衣,于是两人扭打起来。旁边的学生见状,迅速上前把他们两个拉开。某甲转而离开操场去学校小卖部(商店)打电话通知其家长,继而又回到运动场,见黄某在训学生,便从路边拿上一块小砖头,快速走向黄某,将到时,举起砖头用力砸向黄某。黄某见状,迅速侧身一闪,迅即抓住某甲的手,两人又扭打起来。旁边的学生又一轰而上,拖开两人。但这时黄某已怒极,奋力挣脱学生们的拖拉,向某甲猛打,学生们拼力拉开两人,打架结束。
黄某的上衣被撕破,背后有两处伤痕;某甲左眼角黑肿有瘀血,左腿上有两处瘀血。
某甲的家长来到学校后将某甲带往医院检查,院方要求住院观察3天,诊断结果是有轻微脑震荡。某甲的家长要求黄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住院费和营养费。学校没有处分老师黄某,但支付了某甲的住院费和医疗费,并对某甲作出了记过一次的处分。第二学期,某甲自动退学。
【分析】《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某甲殴打教师是错误的,应赔偿教师黄某的损失。师黄某对待某甲的态度和先动手打人是不对的,是违反《教师法》的规定的,也是引发这次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的教育原则。对于有缺点、有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师法》也规定了教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对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6教师监考时应尊重学生人格
2002年1月的一天,考试铃响了,负责监考初三(3)班物理考试的陈老师拿着一摞试卷走进了教室。同学们已经做好了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在座位上坐好等待着老师发试卷。这时陈老师发现了一个学生的书包没有按照学校所提要求放在教室的前面,而是放在了旁边没人的桌子上。陈老师要求该学生把书包按照学校的规定拿到教室前面去。该生看了陈老师一眼,没说什么,但也没有按老师的要求去做。陈老师再一次向该同学提出要求,并说了一句:“你不把书包放在前面来的目的就是想作弊。”这句话引起了该学生的极大不满。由于心里不痛快,该学生很不服气地表态说:“我就不把书包放前面去。”在事态很僵的情况下,陈老师采取的办法是上前把学生的书包拿到教室前面去。但学生拽着书包不放手,在争夺的过程中,书包带断了,学生从椅子上摔到了地下,头部腿部都摔破了并流了血。当时,由于从椅子上摔到地下,该学生情绪突然波动,导致了这位学生从小只犯过一次的癔病出现了第二次发作,大小便此时都失禁了,同时又抽风,又口吐白沫,弄得教室又乱又脏。几个同学及老师马上用学校的一辆三轮车把该生送到了附近的医院,按医嘱住院治疗。治疗共花了近1800元。后来,就这1800元的承担问题,学生的家长与学校产生了纠纷。该学生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老师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该学生家长提出陈老师在让学生把书包拿到教室前面的过程中,管理方式不当,不但没有对学生说服教育,而且还恶
语伤人,使学生情绪上有了很大的波动,造成了自身的损害,陈老师应负一定的责任,要求
法庭合议时酌情考虑。
通过法庭调查,人民法院做出了如下处理:被告陈老师对学生管理比较粗暴简单,造成了该学生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该学生原来患有癔病,赔偿费应当酌减。同时,由于该学生没有严格按照学校事先提出的“如果把书包带进教室,一律将其放到教室前面”的规定去做,造成了自身的伤害,应承担次要责任。1800元的治疗费用最后由陈老师和学生家长按比例分摊。
【分析】在以上案例中,教师的行为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教师不应给学生“戴帽子”,不应同学生争夺书包。鉴于教师对学生的侵权是在其履行教师职务时发生的,是一种职务行为造成的侵权,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九)项及第27条的规定,应以学校作为被告,故赔偿责任应由陈老师所在的学校承担。在学校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学校可以再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考虑是否向陈老师追偿。同时,学生自身有病,且违反学校考试制度,故根据上述办法第10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学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4-7班主任不能制定违法的“班规”
2002年10月,不足15岁的初二学生小程,因违反“班规”受到骇人听闻的处罚,全班37名同学轮流掴他两个耳光。小程所在班的班主任郑老师为确保本班提高成绩,召开主题班会,讨论如何加强纪律。最后全班集体通过五条“班规”,由班长抄好贴在教室墙上。
这五条“班规”中,有两条是这样规定的:(1)违反课堂纪律的,全班同学打他两巴掌。(2)座位浮动制,好同学坐前排,反之调到后排,以示惩处。这样一来,明显有悖现代教育思想的“体罚”就披上了“班规”的堂皇外衣,为“打懵学生事件”埋下了隐患。
一天下午,初二(2)班恰逢自修课。坐在教室正中靠左一排的小程和同桌小曾,为了将课桌与右排对齐,边商量边作了移动,正好被突然进门的班主任郑老师发现。郑老师见状,脸一下子沉了下来,冲到跟前一人掴了一巴掌,并将两人拉到讲台上,令全班同学根据“班规”每人打他们两个耳光。于是,全班到堂的37名同学轮流走上讲台,每人分别掴了小程和小曾两个耳光。体罚整整持续了一节课。几天过后,此事便风平浪静了。学校领导十分信任郑老师,竟也一直没察觉。几个月后的一天,上午第三节课,郑老师上语文课上到一半时,发现小程一直埋头在做数学试卷。郑老师走过去把数学试卷撕了,拎住程的头发,令其站起来,说:“你语文学得这么好了,语文课做数学,就不要上我的课了。”手一挥,叫小陈出去在室外站了两节课。放学吃中午饭了,郑老师正在寝室里烧菜,有同学告知他说小程坐在教室里木讷无言,一动也不动,不回家去吃饭。郑老师惊觉不对,马上扔下手中的菜勺,赶到教室,连呼三声,小程全无反应,便速命两个同学搀扶小程去镇卫生院。卫生院医生检查后未发觉小程生理上有何异常。送回家后,程不吃不喝,反应迟钝。家人极度恐慌。第二天上午,送程到市人民医院儿科住院治疗,医生建议去精神病医院检查。精神病院诊断为:(1)急性心因性反应;(2)反应性迟钝木僵。医生给其开出了两个月病假,令其静养一段时间再去上学。由于郑老师的行为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性质严重,上级教育部门对郑老师作出了政纪处分,并赔偿小程的有关医疗费用。
【分析】 “班规”事件,给广大教师们一个深刻教训。教育也要依法治教,不允许校园暴力在校园泛滥,更不允许有损教师形象的事件重演。所有体罚学生的“班规”,侮辱学生人格的“班规”,(如成绩差坐后排,这还违反教育部不能排考试成绩名次的规定),违纪罚款的“班规”,都因违法,应予废除。此外,因教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九)项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程某的全部损失。
二、挖苦羞辱学生
挖苦羞辱学生,是教师在课堂上或思想教育等场合以言语伤害学生,从而严重伤害学生自尊,侮辱学生人格,这种行为有时会产生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如某中学老师批评违纪学生,越说越气,就说:“你去死吧。”结果,该生果然从三楼跳下,摔断双腿。有的老师在课堂上讽刺学生,激怒学生,导致学生头撞老师,师生在课堂上打斗。《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该法第13条规定,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预防因教师挖苦羞辱学生而引起的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预防对策是:
1.加强师德教育,禁止挖苦羞辱学生,禁止教师以讽刺、嘲笑等不良态度同学生交谈。强调教师必须使用文明用语。
2.鼓励学生监督教师,鼓励学生投诉语言不文明的教师,学校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处理该教师。
3.教师应学会管理和教育学生的正确方法。对待现今社会的学生,不能采取过去传统的教师高高在上的“大棒政策”,而应采取师生平等的“胡萝卜政策”,耐心地与学生交流,了解学生,亲近学生,尊重学生,帮助学生,爱护学生,赞美学生,摸清学生的性格脾气,尽量满足学生合理的心理需求,抓住学生的心,彻底放下教师的架子,以学生利益为中心,花更多的时间和心思到学生身上,相信以这样的“软”办法取代传统的“硬”办法,效果更好。
4.引导和帮助教师进行心理健康建设。
5.以真实案例教育教师,让他明白,讥讽学生不仅伤了学生面子,让学生反感,达不到教育目的,而且学生往往恼羞成怒,主动攻击老师,让老师下不了台,甚至与老师对打,最后教师还受学校处分。
6.教师尽量不要在教室上课时、集会时等公开场合批评教育学生,以免学生直接与教师对立,甚至学生攻击教师。
案例4-8教师不能歧视侮辱差生
2002年9月,黄某从某师专毕业被分配到某中学任教。同年即担任初一(3)班的语文教师兼班主任。该班学生刘某成绩较差,一直跟不上大家。黄某常在课后给其开小灶。但刘某不仅毫不长进,有时还流露出对老师的厌恶之情,平时又常跟高年级流里流气的人混在一起。黄某逐渐对其丧失信心,采取冷淡态度,并在公开场合指责训斥刘某。刘某毫不为所动,依然我行我素,且常常无故旷课,不交作业,背后辱骂教师。
2002年11月,黄某对刘某的训斥已毫无顾忌,每日必有。11月中旬某一日上语文课,刘某因为整晚泡游戏机室,所以在上课时打瞌睡。黄某见状,顿时怒火冲天,觉得自己的班主任权威丧失殆尽。当即恶言相向,骂刘某蠢笨,言语辱及刘某父母及祖宗,最后黄某又“锦上添花”扇了刘某两巴掌,刘某终于忍无可忍,抽出一把早就准备好的小刀刺向黄某,幸被黄某夺下。但刘某此时已形同发疯,抓起一切可用的东西扔向黄某,黄某完全被吓破了胆,没有还手之力。混乱中,黄某手脚脸多处受伤流血,刘某眼睛也受伤。
此事最后经校长出面作如下处理:给该生记大过一次,并赔偿黄某医疗费用,责令黄某向刘某及刘某父母道歉并写检讨书一份上交校长室。此后不久,刘某就转学了。刘某转学后,黄某常受到各种各样的社会人士的人身安全恐吓。
【分析】本案中,黄某缺乏耐心,歧视成绩落后的学生,侮辱其人格,应给予行政处分。刘某同老师打架,也是错误的,他的正确的做法是:向校长反映班主任黄某的错误行为。学校对刘某的处理是适当的。本案给教师的教训是,不要在公开场合批评学生,不要侮辱讥讽学生。
案例4-9教师羞辱学生,学生误伤受害学生,学校应负次要责任
2002年10月的一天上午,某班主任正在有条不紊地上课,突然坐在最后一排男生A吹了几声口哨。该班主任即时停止了讲课,火冒三丈,狠狠地批评并羞辱男生A。这时,男生A恼羞成怒,突然站起来,拿起自己坐的凳子向班主任方向投去,结果凳子扔到前面两女生B、C头上,造成B女生头部出血并晕倒过去,另一女生C也受了轻伤(C女生经校医治疗没事)。B女生当即被送到医院,由于B女生伤势较严重,需一定的医药费。B女生父母找到学校,要求校方支付这笔医药费。校方了解情况后,认为这笔费用应全部由男生A父母负责。但男生A父母又认为在这件事上他们不应该负全部的责任,男生A所在班的班主任也应负一定的责任。因而就这笔费用承担问题引起了纠纷。
【分析】本案中,这笔费用应该由男生A承担主要部分,学校承担次要部分。因为男生A在课堂上违反纪律,扰乱课堂秩序,扔凳打人,使得上课被迫中断,既影响了老师上课,也影响了其他同学上课。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班主任是应该对男生A的行为作出批评。但作为为人师表的老师在批评学生的时候,采用的语言应适当,不能羞辱学生,不能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而该班主任正是在全班同学面前公开羞辱该男生,使得该男生在自尊心大受打击的情况下做出了不理智的行为,所以该班主任也应负次要的责任,其责任由学校承担。
案例4-10教师给学生起绰号,侵犯学生名誉权
李××、林××是某中学初二级同班同桌的学生,他俩平时纪律松弛,学习马虎,是老师眼中地地道道的“烂仔”。2002年4月下旬,他俩在数学考试中成绩分别排列为倒数第一和第二,数学老师赵某便在评讲课上当着全班同学面对他俩说:“你们两个总是老牛拉破车,干脆以后李××你就叫老牛,林××你就叫破车好了。”从此以后,班上同学开始叫他俩“老牛”和“破车”了。之后,他们的绰号又从本班传到外班,从学生传到其他科任教师,从校内传到校外。这两个学生从此破罐子破摔,不思进取,最后干脆双双退学。两位学生家长对数学老师赵某很不满,要求学校领导严肃处理此事。由于学校领导十分信任赵老师。结果,任凭两个家长如何责骂,学校一直没有做出处理。
【分析】本案所说的是比肉体伤害更严重的精神伤害。由于学生心理承受能力差,学校对教师管理不严,数学老师赵某职业道德欠佳,导致了应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中途退学,赵老师和学校应负一定的责任。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赵老师作为一名教师,其一言一行都带有示范性,在众多学生面前给那两个学生起绰号,既是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又在客观上推波助澜,导致其他学生叫他俩绰号,使他俩身心受到伤害。赵老师应向那两个学生及家长公开道歉,劝学生尽快复学。学校也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师生对那两位学生称呼带侮辱性的绰号。学生家长在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后,也可向人民法院状告赵老师,侵犯学生名誉权,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第120条的规定,要求赵老师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教师中途离开课室
教师在上课期间,或上厕所短暂离开课堂,或去买东西,或与其他教师闲聊,或去办公室喝水休息等,这时,学生因已上过一段课,感觉疲累,调皮的学生就会与别人嬉闹,课堂纪律失控,易发生意外。如某中学教师上课期间,让学生做作业,自己去买香烟。一位学生见老师走了,就骑坐在三楼教室的窗台上与别人嬉闹,不幸摔到楼下身亡。这位教师构成玩忽职守罪。
预防因教师中途离堂而引起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对策是:
1.学校禁止教师在上课期间离开课堂,即使学生在练习或看书时亦不例外。
2.禁止教师上课时与其他教师闲聊。
3.教师上课前,带好足够的开水(用大杯装),带足教具,如果确实忘记的,可在安全的前提下让学生帮忙去办公室拿来,自己仍应坚守课堂。
4.教师在上课期间尽量不要上厕所,如果实在急需上厕所,应请办公室人员或其他教师代为照看学生。
5.确有必要离开教室(如送学生治病等),应经领导批准,同时由该领导指派其他教师到课堂内维持纪律。
6.严禁教师离开课堂后在课室外的地方长久逗留。
案例4-11上课期间,教师不应离开课室
2002年9月,某校初二(1)班,有一天上数学课,任课老师比较懒散,上课上了一半,就走出教室,前往小卖部买烟。而那些学生就在课室乱成一团,有的坐到课桌上,有的坐在窗户上,有的走来走去,你推我拉的。突然一个坐在窗户上的同学被人推下去了,当场死亡。事后,死者家长找到学校,在学校大闹了一场。
【分析】本案中,事故发生在课内,教师擅离职守,造成学生嬉闹受伤,而且学校窗户无防盗网等防护性装置,所以学校存在过错,且学校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一)、(九)项的规定,学校应负主要责任。推受害学生的学生负次要责任。受害人违反纪律,坐在窗台上,也有过错,应负一定责任。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教师不能擅离职守,学校窗户应装上防盗网。
案例4-12午睡期间教师应坚持巡查课室,不能擅离职守
日,某镇某小学四年级的5名男生到学校附近的一口鱼塘冲凉,结果有3人溺水身亡。为了让学生有充沛的精力学习,该小学要求每个学生每天都回校睡午觉,且安排各班班主任值班。5月11日中午,该校的学生都按学校要求,吃完午饭就回到学校睡午觉,班主任也按常规进行检查。其中四(3)班班主任何老师检查时发现,教室里鸦雀无声,以为全部同学都睡着了,大概过了15分钟,就离开教室回房间休息。在何老师离开教室时,其中一位假装睡着的同学爬起来,把另外4名同学叫醒,说:“今天天气闷热,我们一起到鱼塘游泳去吧。”这4名同学说:“好吧。”于是这5名同学就偷偷跑到鱼塘里游泳。由于他们小,鱼塘水深,加上不会游泳,结果其中3名学生溺水。另外两名学生赶快回学校报告,老师听后赶到鱼塘,把3名学生打捞上来,进行抢救,但无论采取什么办法,都救不活这3名学生,结果学校赔了十几万元。
【分析】造成这3名学生身亡的原因,有学生不遵守学校的纪律的因素;有教师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因素,如教师自己也去午睡,没有履行管理职责;有学校忽视安全教育的因素。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九)项以及第10条第(一)项的规定,死者自负主要责任,学校应负次要责任。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学校应该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建立严格的制度,规定教师在午睡的全阶段仍应坚持巡查,以防学生偷偷溜走,发生事故。
四、未及时制止学生打闹
学生在课堂上嬉闹,老师应当制止。因老师忙于讲课,或背向学生板书,学生趁机打闹,导致其他学生受到伤害,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十)项的规定,这时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预防教师不及时制止学生打闹导致的伤害事故的对策是:
1.学校应当规定教师首先制止违纪行为,后才进行教学工作。
2.教师必要时报告班主任或政教处,请求协助。
3.学校或班主任可以将常互相打闹的学生座位调开。
案例4-13教师应及时制止课内学生争吵打闹行为
林×、黄×是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同班同学,他们俩入学成绩基础较差,进校后又无心向学,纪律松弛,常常给本班任课老师带来麻烦。日下午3时,他俩在上第二节美术课时,因为向另一位同学借小刀削铅笔而发生了争执,当时任课老师知道他俩是比较
顽皮的,也不怎么管他俩。后来他俩越吵越大,以致在争小刀的过程中,由于用力过大,林×在黄×的脸上划了一刀,伤口较深,流了较多的血。那时,任课老师在其他同学的帮助下把黄×送到本地的医院治疗,虽无生命危险,但在黄×的脸上留下了一条终身遗憾的疤痕。事故发生后,学校、林×家长、黄×家长三方进行交涉,由林×的家长给黄×1020元的医疗费、1500元的精神抚慰金,学校给黄×800元的营养费。
【分析】本案中,虽然造成学生黄×的伤害直接原因不在校方,但由于任课教师的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未及时制止林×、黄×的争执,以致产生伤害后果,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十)项的规定,学校负有次要责任。加害学生故意伤人,负主要责任。上面的案例也使我们教育工作者认识到:教师既要教书,又要育人;既要加强学生纪律管理,又要教好文化课,要及时地发现和制止学生在课堂上的不良现象,才能避免像上述学生在校内伤害事故的发生。
案例4-14课内学生打伤学生,学校应负次要责任
日上午,某小学一年级(1)班同桌的谭某、邹某在上第二节数学课时,因小事发生口角,谭某先动手打了邹某一个耳光,邹某随后用左手打了一下谭右眼。由于授课教师正背转身板书,所以不知道双方的打架行为。事后,双方及其他同学也没有将这件事告知学校。日,谭某觉得右眼异常,当日下午在家人的陪同下向该小学投诉,称右眼系被邹某打伤。在学校主持的询问过程中,邹某承认在日上午上第二节课时曾用左手打了谭的右眼一下。随后,谭某由家人送到罗定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谭某患的是右眼角膜穿通伤并外伤性白内障。谭某在罗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用去医疗费2628.98元。
日,市公安局对谭某作了右眼因外伤而致残属十级的鉴定结论。同年7月19日,谭某的法定代理人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邹某的监护人及该小学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等项共计37105.28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邹某的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辩称,假定谭某的右眼的确是邹某打伤,因是在校内且是在上课期间所发生的事情,属学校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所造成的,故全部民事责任应由该小学承担。该小学辩称,事情的发生,主要是谭某和邹某双方违反纪律所致,其责任应由双方家长协商解决,不应把责任转嫁给学校。两被告都不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合议庭经合议认为:被告邹某直接实施了致伤行为,邹某监护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该小学由于疏于管理未尽到照顾和保护学生身体健康的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谭某因先动手打邹某,对该事件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因为谭某和邹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由各自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合法的。最后,市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由被告邹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谭某医疗费等项计8553.33元,由被告该小学赔偿原告谭某医疗费等项计4376.67元。宣判后,邹某一方不服而上诉到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对双方及该小学所负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故维持了上述一审判决。
【分析】本案中,教师对学生管理不善,维护课堂秩序不力,观察课堂动静能力不足(学生打耳光尚未听见)。因此教师有过错,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十)项的规定,学校应承担次要责任。加害人邹某直接加害谭某,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
五、自习课学生打架
上自习课,按规定教师仍应在班上值班。但有些教师违反规定,坐在办公室,只在中途巡查学生。这样,学生往往趁老师不在教室现场监督时,嬉闹打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九)项的规定,这时学校,因教师擅离职守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预防自习课学生打架伤害事故的对策是:
1.上自习课,教师应在教室里值班,否则以旷工论处。
2.学校加强巡查。一方面监督教师是否在教室值班,另一方面监督学生是否违纪,重点在
监督教师应坚守岗位。
3.上自习课时教师可在课堂上批改作业、备课等,这样既维持了纪律,又处理了公务,不致于顾此失彼。
案例4-15〖WB〗学校应选择自习课以外的课余时间召开全体教师会议
某学校于2002年6月的一天下午第三节课,召集全体教师开会,学生上活动课,无护导老师。大部分学生都在操场打篮球、羽毛球或搞其他活动。其中一(1)班有五个调皮的学生爬到篮球架上玩。由于篮球架基生锈了,不牢固,经不起五个学生的摇晃,突然倒塌。篮球圈砸到下边打篮球的同学陈某头部,陈某当场昏死过去。当学生跑到会议室报告情况时,校长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求助医院,并立即通知家长,果断地从校总务处支取3000元钱,组织老师马上将学生送往医院。幸亏及时急救,这个学生脱离了危险。在整个事故过程中,校方与学生家长相互体谅,积极配合,及时治疗,医护得力,使得陈某恢复较快,目前已能参加正常学习,情况良好。
事后,家长首先是感谢学校的老师和校长,由于急救及时,使他儿子能转危为安。但紧接着就指出学校的过错:(1)运动场的设施陈旧,没有及时发现、及时翻新,留下了危急事故发生的隐患;(2)全体老师开会没有安排护导老师,管理制度不健全;(3)作为学校的管理
和监督制度不完善,学校负有主要责任。家长提出如下要求:(1)学校必须承担全部医疗费用;(2)学生现在暂时恢复正常,但以后如果有脑部的后遗症,学校必须负责,或一次性赔偿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若干万元;(3)学生所耽误的学习,学校必须负责补上。这一事故来得突然,学校与家长之间一时间意见分歧较大。几经调解,最后还是大事化小,和平解决:(1)由校方承担医疗费用;(2)安排有关老师为陈某补课;(3)校方担保此学生在校的安全。
【分析】本案中,学校篮球架不牢固,且无值日老师监督学生,因此,学校应负主要责任;五个学生违纪爬上篮球架,应负次要责任。学校处理此事合理。学校应加固篮球架,同时在篮球架上标明“不准攀爬”字样,以防类似事故发生。此外,自习课内教师不应离开学生,学校不应在自习课期间集中全体教师开会,如需召开教师会议,应安排值日老师,否则极易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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