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主要最因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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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犯罪学研究的基本性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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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现代西方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理论(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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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中国当代大学生犯罪原因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
中国当代大学生犯罪原因研究
【摘要】:
大学生代表着祖国的未来。在这个特殊群体里,不乏有精英和骄子。但是,这些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中的一部分,却因触犯法律而成为阶下囚甚至死刑犯。据统计,我国高等学校学生违法犯罪的,占高校学生总数的1.26%。面对一个个带手铐的囚犯大学生,人们不禁要问:部分大学生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在哪里?国内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实务部门的人员,从阶级、经济、社会、生理、心理等各个方面对大学生犯罪原因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在理论上提出了不少各具特色的观点。然而现有理论要么不能准确解释大学生犯罪的发生机制,要么仅适用于解释部分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本文基于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立足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大政方针、社会整体与社会转型的现实,汲取国外偏重于实际研究的优点,通过对人类学犯罪原因论、生物学犯罪原因论、精神病理学犯罪原因论、社会学犯罪原因论、传统心理学犯罪原因论等犯罪归因理论作了一项学术史的考察,发现犯罪原因的社会控制理论具有实证性、广泛性、可操作性和综合性等优点。该理论所强调的紧密的社会纽带在减少犯罪行为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对中国社会具有相当的适切性,对中国大学生犯罪原因具有相当的解释力,适合于解释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社会腱”(Social Bond)是指连接一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纽带,是指把个人与社会连在一起的黏合剂,是个体与社会双向建构的结果。“社会腱”构成要素由依恋、认同和信念所组成。其中,依恋处于核心地位,是基础。没有依恋,就谈不上认同;认同是依恋的深化,没有认同,就无法深入考察依恋的存在,认同对依恋具有动力作用;信念是认同升华后的必然结果,也是新的依恋得以形成和提高的关键环节。总之,“社会腱”的三个因素在一个人的生活中是浑然一体的,这个整体中的任何一个腱的缺失、弱化,都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文围绕大学生“社会腱”链条中的依恋、认同、信念三个因素,分析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链条中存在的某些因素对“社会腱”的影响:依恋弱化,认同降低,信念缺失,从而导致了大学生犯罪的发生。首先,分析了使大学生依恋弱化的影响因素,包括:代沟问题、问题家庭导致的大学生对家庭的依恋弱化;教师队伍素质不理想、管理中的偏差和失误导致的大学生对学校的依恋弱化;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国家的社会控制力的降低弱化了大学生对社会的依恋。其次,分析了使大学生的认同降低的影响因素,包括:失当的家庭教育方式、尚存欠缺的校园文化、不良的社会环境因素等。最后,分析了导致大学生信念缺失的因素,具体包括:不良的家庭氛围、人文素质教育的缺失、对经济的过于追求、低俗文化的传播等。
“社会腱”的这些影响因素在齐大伟招生诈骗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大学生齐大伟走上犯罪道路涉及当代中国大学校园中的以下问题:一是大学生不法经商问题。这个问题的负面影响是大学生对学校失去依恋,对社会产生了不正确的依恋,致使大学生对社会的认同降低,最后使大学生成为金钱的奴隶,失去理想、信念;二是读书有什么用问题。这个问题的负面影响是大学生与学校情感联系的弱化,致使学生背离传统的角色定位,把时间与精力投入到与学习不相干的事务上,无法形成正确的信念。三是大学生的自我控制系统问题,具体涉及大学生的自我意识、大学生的道德观念、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等因素。自我控制系统的不健全导致“社会腱”系统崩溃,导致大学生对家庭、对学校、对社会失去依恋,不再认同正统社会,进而形成错误的信念。总之,正是“社会腱”的断裂导致了该大学生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针对“社会腱”断裂导致的大学生犯罪问题,预防应是第一要义,为此,提出如下预防措施:一是家庭的亲情滋养;二是学校的教育牵引;三是整个社会的道德重建。当然,对于已经犯罪的大学生,可以通过“社会腱”的修复,使他们能够迅速回归社会。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学位级别】:博士【学位授予年份】:2008【分类号】:C913.5【目录】:
ABSTRACT6-10
1 绪论10-40
1.1 问题的提出10-11
1.2 大学生犯罪原因研究综述11-22
1.3 研究意义22-26
1.4 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26-36
1.5 研究方法36-40
2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40-77
2.1 传统犯罪归因理论:一项学术史考察40-56
2.2 社会控制理论:“社会腱”假设的理论基础56-72
2.3 “社会腱”理论:大学生犯罪原因研究的新框架72-77
3 “社会腱”与大学生犯罪:大学生犯罪原因的实证分析77-136
3.1 依恋的弱化与大学生犯罪77-102
3.2 认同的降低与大学生犯罪102-110
3.3 信念的缺失与大学生犯罪110-134
3.4 分析与讨论134-136
4 “社会腱”断裂与大学生犯罪:一个典型案例剖析136-163
4.1 案情描述136-138
4.2 案例评析138-161
4.3 案情总结161-163
5 结论与对策163-173
5.1 基本结论163-165
5.2 大学生犯罪治理的对策165-170
5.3 补充说明170-173
致谢173-177
参考文献177-191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191-193
附录2 问卷调查表19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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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从犯罪原因理论的未来到哲学原因理论的未来发布时间: 09:54:00【】【字号&&
】【】  于志葵
  【学科分类】法理学
  【摘要】犯罪原因研究对哲学原因理论研究的贡献。完善哲学因果关系原因理论,将对各门学科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这里简单谈谈对法律因果关系研究的意义。
  【关键词】犯罪原因理论;哲学原因理论;法律因果关系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犯罪原因研究对哲学原因理论研究的贡献。
  数千年以来,关于犯罪原因以及犯罪生成机制一直是哲学家、政治家、社会学家、自然科学家,以及神学家们关注的中心话题之一,他们对犯罪原因的探索从各个维度与各个层次,极大地丰富了犯罪原因理论。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多维多层系统分析方法广泛运用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运用新的分析方法重新审视,犯罪原因理论的未来呈现一个多维多层统一的科学图景。
  国内外犯罪学家发现:犯罪的因素诸多,相互作用复杂,而且至今仍有新因素不断地被发现。犯罪原因系统中有各种因素,每种因素起着相对的影响作用,各因素之间又相互作用,形成很复杂的机制。如果只对一些犯罪因素作相关分析,它只能说明一定的风险系数,不能说明确定的因果关系。产生犯罪结果的犯罪原因不是用某种或某些因素就能说明的。
  在现代犯罪学研究中,人们已经认识到,犯罪原因是一个多维多层统一的巨系统,认识到犯罪原因与犯罪因素的区别。根据现代非线性科学分维分形理论,每一个质点依然可以多维度多层次的区分,而且每一个维度都具有自组织性。因此,就犯罪原因而言,也必须进行多维多层的解读。我们探究犯罪原因是要分析犯罪原因系统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作用,并不是只研究某种或某些犯罪因素。
  区分原因与因素不仅对犯罪学研究有重大意义,对哲学因果关系研究领域更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哲学因果关系中的原因理论的尝试。
  在哲学上更要把原因与因素区别开来。原因,从字面上解释就是原来的因素,可以理解为原来的某种或某些因素,也可以理解为原来的全部因素。如何理解哲学因果关系中的“因”。传统教科书认为:“每一种事物或现象都是由另外的事物或现象引起,它自己也必然引起另外的现象。事物、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联系或叫因果关系。原因,是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结果,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摘自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马克思主义哲学》71页)。这里传统教科书是将原因理解为某种因素。
  随着现代系统科学与非线性科学的发展,人们认识到原因是一个巨大无比的系统,是一个多维多层统一的巨系统。原因是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在这里原因是指原来的全部因素(包括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她不是仅仅用某种或者某些现象就能涵盖的。哲学因果联系并不仅仅是一种现象引起另一种现象的联系,即原来的某种或某些因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哲学因果关系还可以理解为原来的全部因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具有时序性的普遍联系。
  区别原因与因素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利于正确认识哲学因果性,有利于澄清因为原因与因素不分而造成对因果联系不同理解的种种争议。例如有利于认识因果关系的必然性问题,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哲学家们。对哲学因果关系中的“因”如何理解呢?如果我们接受“原因是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这种观点,那么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就是一种必然联系,它们之间具有等当性。如果我们认为“结果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把某种或某些引起结果产生的现象,应称之为因素的现象而当作“原因”,那么这个应称之为“因素”的所谓“原因”与结果之间并无必然性联系,也不具有等当性。
  三、对法律因果关系研究的意义
  完善哲学因果关系原因理论,将对各门学科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这里简单谈谈对法律因果关系研究的意义。
  我们探究法律因果关系,实质是探索法律行为与法律后果的关系,当一个法律后果产生,必须进行法律责任追究,这时人们就要寻找和分析产生法律后果的相关行为(作为、不作为)因素。
  从本文第二部分我们知道当把原因理解为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时,原因与结果具有等当性和必然性,当把原因理解为引起结果的某种现象(因素)时,原因与结果并无等当性,也无必然性。
  探究法律因果关系并不要求全面把握结果之前所有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总和,法律因果关系是行为因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行为因素与法律后果之间并不具有等当性,也不具有必然性。据此,建立在必然性基础上的各种传统法律因果关系归责理论,可能都面临根基被动摇的危险。包括必然说、必然偶然区分说、近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传统法律因果关系归责理论将会被新的因素归责理论所取代。完善哲学因果关系中原因理论将为新的法律后果归责理论奠定哲学基础。
  【作者简介】于志葵,中国未来研究会会员,1992年7月华东政法学院犯罪学系犯罪学专业本科毕业,2002年10月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法哲学方向研究生毕业,曾任灵川县行政赔偿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副乡长,现任县法制办副主任。您的位置:&&&&&& > 正文
简论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
15:28&&来源:郭利辉
  摘要 犯罪构成理论,一直备受我国学者们的关注。本文通过比较&维持派&和&重构派&的观点,对我国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建议。
  关键词 犯罪构成 维持派 重构派
  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新中国成立时期全面吸收借鉴前苏联的刑法理论体系。当时世界正处于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和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两大阵营的激烈矛盾和对抗之中,我国是新生的社会主义力量,奉行&一边倒&的外交政策,完全照搬前苏联的理论和实践情有可原。在德日刑法理论体系中是不存在&犯罪构成&一词的,以至于中外刑法学者在相互借鉴与学术交流中发生了误解。如此草率地对待刑法理论的核心问题,实在令人不敢恭维。这遭到了高铭暄教授、黎宏教授、刘艳红教授等的强烈反对,各学者纷纷著书立作,发表自己的观点。至此,我国刑法学者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争议又达到了一个高峰,纵观其观点基本上可以划分为&重构派&和&完善派&。
  一、关于&重构派&
  当今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三大犯罪构成模式有: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构成模式、德日刑法中的阶层式犯罪构成模式和中国平面闭合的四要件犯罪构成模式。英美法系刑法中由责任充足要件和犯罪本体要件组成,但是有时候即使具备了这两大要件也不能够认定犯罪的成立,程序的正义能够最终决定着犯罪的成立与否。又因为英美法系法典以不成文法为主具有典型的普通法特征,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一直都不受重构派们的重视。以陈兴良为代表的重构派在提出中国平面闭合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和缺陷的基础上,主张以德日的三阶层犯罪构成模式取而代之。他们提出中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模式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由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组成,在此之外讨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可以看出犯罪构成四要件都是积极的入罪要件,作为出罪要件的正当化事由则被排斥在四要件之外,这不仅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刑法的根本目的。
  其次,在我国平面闭合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四大要件平起平坐,没有先后顺序熟轻熟重之分,容易使司法断案人员先入为主,形成主观断案的思维模式,有易于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四大要件的拼凑成功绝对就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再次,从静态与动态的的关系来看,一个合理的犯罪构成体系应该是静态的定罪规格和动态的定罪过程的有机统一。而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是静态的定罪规格,充分反映了刑罚的保卫职能,这源于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静态的定罪规格的特征同时也反映了四要件之间的评价缺乏层次性,各个构成要件之间缺乏位阶关系,因此,定罪过程就变得很随意,只要四个构成要件全部都找到了,犯罪即告成立,完全不需要考虑四要件之间的顺序问题。
  最后,从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中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不利于实现控诉与辩护职能的平衡,也不利于实现公平和效率。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模式采用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由控方负责证明所有的犯罪成立要件要素,即违法事由和有责事由。而辩方只要掌握一个违法阻却事由或者责任阻却事由或者一个否定构成要件该当性的事实,就可以作为与控方相对抗的抗辩事由,通过举证自己无罪从而使自己免于承担刑法的追究。这样的犯罪构成模式由作为国家机关的控方承担所有成立犯罪的要件要素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发挥国家的公权力优势,调取证据,调查犯罪事实,便于实现刑法的打击犯罪保卫社会的功能,体现了刑法的实体法上的公正的价值诉求,但是由控方包办所有的举证责任,大大增加了控方的举证负担,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投入,不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效率。
  此外,有些重构派认为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不能很好地解决共犯问题,在&犯罪主体&和&罪与非罪&的概念上存在混淆。例如,无刑事责任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行为人是不是犯罪主体?能否对其进行正当防卫?按照我国现有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由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不符合&犯罪主体&这一要素,所以不构成犯罪。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本身存在着自相矛盾之嫌。在处理共犯问题上,没有达到责任能力的甲教唆达到责任能力的乙入室盗窃,应该如何处理?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认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所以不构成犯罪。这是一个很荒诞的结论,正确的做法应当首先承认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构成共同犯罪,由于甲没有达到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不予处罚。总之,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在理解&罪与非罪&、&共同犯罪&的问题上,存在着很多矛盾,它会给被告人留下令人尴尬的狡辩空间。
  二、关于&维持派&
  以高铭暄、冯亚东、黎宏等为代表的维持派在看到我国传统的四要件体系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的方法。他们认为,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源于前苏联特氏家族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再加上这几十年的适用和修改,基本上能够满足我国司法实践的要求,因此,不必重构。每一个国家都有一套适合自己的理论体系,由自己深刻的文化背景、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和思维方式,万万不能完全照搬或者盲目借鉴别国的理论体系。每一套理论体系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其宗旨是相同的,即为什么是犯罪行为提供一套完整严密的理论体系,以此断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构成理论在逻辑上以立法为依托,对明白清晰地阐述,对广大司法人员适用刑法和群众了解刑法来说,易于把握。& 其实,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与德日的犯罪构成体系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也许,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能够很好地解决&罪与非罪&、&共同犯罪&等问题,三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清晰、层次分明,然而,当我们深入研究时,就会发现&三要件之间是互相缠绕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使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判断互相牵扯&、&三要件之间的关系绝不如我们想象的那般清楚,而是错综复杂。&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由四个方面的要件构成,德日的犯罪构成体系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也许,日本的刑法学者们正在考虑是否引用借鉴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代替它们的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既然这样,倒不如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完善好。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远不像重构派说的那样一无是处,四要件之间的关系也并不是一哄而上,没有逻辑顺序;被告人完全可以依据四要件中的任何一个要件为自己辩护,合理地保护了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此外,维持派们认为,如果不假思索地引用了外来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由于没有实践的根基,不仅会让这套理论成为&空中楼阁&,也会让司法工作人员感到陌生,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不必重构
  经过对以上两派观点的分析,维持派远没有重构派那样极端,他们在看到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存在缺陷的基础上,主张通过改良的方法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完善。在笔者看来,犯罪构成理论乃整个刑法理论的核心内容,如果颠覆了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则意味着与其相关的其他刑法理论都要做相应的调整,可谓是刑法理论界的大轰动。因此,一定要慎重对待,不可轻易妄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完全不必重构,那些主张用德日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取代我国的四要件体系的学者,也许没有考虑到日本的刑法学者正在讨论借鉴我国的四要件体系。此外,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并没有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告人完全可以在任何阶段对四要件中的任何一个要件进行辩护。对体系的考察,必须与对具体问题、实践中问题的研究结合起来,做到在体系中思考问题,通过问题的解决完善体系。当然,也必须承认,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确实也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在笔者看来,应当处理好以下关系:形式与实质、主观与客观、控诉与辩护、静态与过程、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的地位问题。 责任编辑:win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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