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局总局3.1调查报告

国家安监总局公布温州动车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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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文)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线路情况。  甬温线北起浙江省宁波市,南至温州市,全长282.38公里,为双线电气化铁路(由沿海铁路浙江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委托上海铁路局运营管理)。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甬温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旅客列车速度目标值200公里/小时;2005年8月,浙江省和铁道部批复初步设计,其中旅客列车速度目标值为200公里/小时,预留进一步提速条件;2008年11月,铁道部鉴定中心印发了《关于甬温、温福等运行时速250km/h铁路的客车到发线和无缝线路等问题的复函》,将开通运行速度提升为250公里/小时。该条铁路于日开工建设,日投入使用,较批准工期提前4个月。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甬温线永嘉站至温州南站间下行线583公里831米处(瓯江特大桥上)。该区段5.8 下坡,曲线半径4500米,超高110毫米,跨区间无缝线路,60千克/米钢轨,Ⅲ型混凝土轨枕。桥面距地面高度为17.4米。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地段前后的线路检查测量结果合格。  (二)事故列车及司机情况。  1.D3115次列车及司机。D3115次列车型号为CRH1-046B,编组16辆,总长426.3米;配属上海铁路局上海动车客车段,自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列车定员1299人,事故发生时乘坐旅客1072人。7月22日23时4分至23日1时30分在杭州动车运用所进行库内检修作业,各项技术参数及车辆状况均正常。  D3115次列车司机何枥,南昌铁路局福州机务段职工,承担D3115次宁波东站至福州南站的值乘任务。日经铁道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动车驾驶证。上车前按规定进行了待乘休息,出勤手续办理合格,酒精检测合格。经调查认定,司机在永嘉站至温州南站间的作业符合相关作业标准。  2.D301次列车及司机。D301次列车型号为CRH2-139E,编组16辆,总长401.4米;配属北京铁路局北京动车客车段,自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列车定员810人,事故发生时乘坐旅客558人。7月23日0时20分至2时10分在北京南动车运用所进行库内检修作业,各项技术参数及车辆状况均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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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家安监总局公布温州动车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所、客运处等;32.何胜利,中共党员,上海铁路局原副局长,分管;33.何晓,中共党员,上海铁路局总调度长,协助路;34.褚少明,上海铁路局运输处处长、党支部书记,;35.徐汉强,上海铁路局运输处副处长、调度所主任;36.承迎庆,上海铁路局调度所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37.周强,上海铁路局调度所主任助理、党委委员,;38.王军,中共党员,上海铁路局调度所第三班值
所、客运处等。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铁道部有关运输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对运输处、调度所等部门和单位监督指导不力,对车务系统执行基本规章、制度、标准情况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何胜利,中共党员,上海铁路局原副局长,分管工务、电务工作,事故发生后被免职。履行职责不力。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铁道部有关运输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督促、检查、指导工务、电务系统人员执行作业规章、制度、标准的情况不力,对电务、工务系统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3.何晓,中共党员,上海铁路局总调度长,协助路局分管运输的副局长负责全局运输日常组织协调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调度所调度管理工作指导不到位,对路局车务系统执行运输调度规章、制度、标准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4.褚少明,上海铁路局运输处处长、党支部书记,负责车务系统生产等专业安全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调度所业务管理不到位,指导督促车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车务系统专业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35.徐汉强,上海铁路局运输处副处长、调度所主任、党委副书记。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调度所日常调度指挥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指导督促调度所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对列车调度员违规作业问题检查监控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6.承迎庆,上海铁路局调度所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副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监督调度所日常调度指挥工作不力,对列车调度员违规作业等问题检查监控不力,对调度所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7.周强,上海铁路局调度所主任助理、党委委员,负责日常运输生产,分管行车调度室。履行职责不到位。指挥日常运输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列车调度员监督管理和指导不力,作为事发当晚调度所的值班领导,对列车调度员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温州南站执行调度规章、制度情况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38.王军,中共党员,上海铁路局调度所第三班值班主任,负责本班组的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作为事发时当班的值班主任,对当晚永嘉站至温州南站区间设备故障情况没有进行详细了解,对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况处置不到位,对列车调度员违规作业的问题检查监控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9.邓雪松,中共党员,上海铁路局调度所第三班值班副主任。作为事发时当班的值班副主任,履行职责不力。在值班中发现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况后,组织采取的处置措施不及时、针对性不强;对列车调度员安全盯控不力,对其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0.张华,上海铁路局调度所行车调度室列车调度员。履行职责不力。作为事发当时值班的列车调度员,没有按规定全面、及时地处理设备故障影响行车的突发情况,未进一步了解电务人员维修下行三接近“红光带”情况和工务人员检查线路情况,未及时了解前行D3115次列车在温州南站下行三接近运行的详细情况,没有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没有及时提醒D301次列车司机注意运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41.杨向明,上海铁路局调度所行车调度室列车调度员。履行职责不力。作为事发当时值班的助理列车调度员,处置设备故障影响行车的突发情况的应急措施针对性不强,未及时了解前行D3115次列车在温州南站下行三接近运行的详细情况,监控前行D3115次列车运行情况不力,没有及时提醒D301次列车司机注意运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2.赵丽建,上海铁路局宁波车务段段长、党委副书记。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温州南站行车业务和安全生产等工作指导、管理、监督检查不力,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3.楼文浩,上海铁路局宁波车务段党委书记、副段长。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温州南站职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监管不到位,对有关工作人员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4.吕庆祥,温州南站站长、党支部副书记,分管车站客运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车站行车组织工作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力,对行车室值班人员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5.章伟光,温州南站党支部书记、副站长,分管车站行车工作。履行职责不力。对车站职工思想教育和日常监管不到位,在车站转非常站控时作为盯岗站领导,对车站行车组织工作监管不力,没有提醒车站值班人员及时与区间运行列车有效执行车机联控,对行车室值班人员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6.臧凯,中共党员,温州南站车站值班员。履行职责不力。在发现D3212次列车发车时上行出站信号机故障关闭、发现CTC终端显示与现场轨道电路占用出清状态不符等设备故障情况后,未按规定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记故障状况;未按规定及时与D301次列车执行车机联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7.陈伟革,上海铁路局电务处处长、党支部书记。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查电务值班人员执行作业标准的情况不到位,对电务系统相关人员严重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8.王顺方,上海铁路局杭州电务段段长、党委副书记。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督促、检查、指导电务值班人员执行作业标准的情况不力,对相关人员严重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49.陈鹏英,上海铁路局杭州电务段党委书记、副段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查、指导电务值班人员执行作业标准的情况不力,对电务系统相关人员严重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0.徐炯,中共预备党员,杭州电务段温州车间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职工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不力,落实应急处理有关制度不到位,对电务值班人员严重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51.王晓,杭州电务段温州车间党支部书记、车间值班干部。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应急处理不力,未对温州南站电务应急值守人员是否登记停用下行三接近轨道电路故障设备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未能制止温州车间助理工程师未按规定登记停用下行三接近“红光带”轨道电路故障设备擅自维修的严重违规行为;对本车间职工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管理不力,对电务值班人员严重违规作业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2.陈旭军,杭州电务段温州车间助理工程师、车间值班人员。履行职责不力。未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应急处置不力,未确认下行三接近轨道电路故障设备是否停用即进行维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53.丁良余,杭州电务段瓯海信号工区副工长、工区值班人员。履行职责不力。未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应急处置不力,未对温州南站电务应急值守人员登记停用下行三接近轨道电路故障设备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54.滕安赐,杭州电务段瓯海信号工区信号工、温州南站电务应急值守人员。履行职责不力。未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不力,未按规定停用下行三接近轨道电路故障设备,也没有将设备未停用的情况如实向温州车间助理工程师说明。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三)建议责成相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作出深刻检查。 建议责成铁道部和铁道部部长盛光祖同志分别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责成通号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 (四)建议对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研发单位依法进行整顿。 建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对通号集团、通号股份及其下属通号设计院依法进行整顿,重新组建通号设计院列控所,切实加强科研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确保提供的产品安全可靠。 (五)建议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建议有关地方、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抓住历史机遇,制定了《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加强了高速铁路(以下简称高铁)建设工作。通过多年自身积累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铁技术体系,带动了高铁装备制造产业链的技术升级,在有力地拉动了内需,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改善了人民群众的出行条件,方便了人们的工作、生产、生活。但该起事故的发生,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高铁技术设备研发、审查、许可和高铁建设、运营、管理等各环节的安全质量管理,促进高铁的安全健康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措施建议:(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铁道部、通号集团和上海铁路局要牢固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安全发展理念和正确的政(业)绩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高铁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效率、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在充分认识发展高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巩固高铁发展取得的重大进展的同时,始终坚持把安全放在第一的位置、始终把握安全这一发展前提、始终注重安全条件和保障,在运输效率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坚决把安全放在首位,绝不能追求不切实际的过高发展目标,绝不能重速度而轻质量轻安全,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谋求高铁发展。要强化关键技术设备的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严把设计质量、技术审查、安全评审、检测试验、试用试营、行政许可等关口,确保技术设备安全可靠;要实时监控高铁技术设备和信息系统的运行状态,建立安全运行保障系统;要按客观规律办事,科学规划并严格落实高铁建设投资规模和建设工期,坚决从源头上防止高铁建设项目赶进度、抢工期的倾向;要合理确定高铁等级、速度目标值等,完善安全标准,严禁超设计随意提速;要全面加强高铁建设、运营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层层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基层基础特别是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业管理,强化规章、制度、标准的执行,在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安全生产条件、安全保障能力的前提下,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制定完善高铁技术和产业政策,强化支撑、约束与保障,充分发挥高铁产业链长、效益趋动力强的优势,有序推动高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加强高铁技术设备制造企业研发工作的管理。 通号集团等研发单位要高度重视高铁技术设备研发工作,严格遵循“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开展研发工作。要对列车控制系统危及安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力求取得突破性进展,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技术保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立项、策划、分析、研究和变更风险、机会管理以及项目结题评审、成果转化等各项工作;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理念,对铁路信号产品的研发要严格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涉及行车安全的铁路信号系统设计必须满足“故障导向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技术设计规范,完善规范系统设计流程,周密考虑系统逻辑关系;要严格按照设计技术规范和程序办法,认真精细地组织设计尤其是顶层设计,严禁违规和违反程序操作,并切实加强单位内部设计审查把关工作,加大系统安全风险分析,全面进行故障模拟试验;要严格测试把关工作,搞好单元测试、专业测试、集成测试、第三方测试,在整个功能测试中不仅要测试其技术功能,更要测试安全保障功能,尤其要测试故障后是否能够导向安全,达不到这一根本要求的,一律不能通过,经整改完善提升后要再予测试,直至过关;要构建产品研发工作体系,健全研发组织机构,明确研发部门、人员岗位职责,提高研发人员的素质,尤其要特别严肃认真地进行研发工作,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化的安全质量管理,切实做到产品设计、研发、生产、测试、检验、调试等过程严谨,审查和测试调试精心严密,缺陷和安全隐患解决及时到位,产品技术性能安全可靠;要规范和严格产品研发文档管理,做到资料全、数据实、管理严、查阅便;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产品研发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院长(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负责制,层层严格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制。(三)切实健全完善高铁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乃至全系统从上到下要下大气力堵塞漏洞,切实加强高铁规章、制度、标准建设。要全面总结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依托高铁运营实践,系统梳理、尽快建立健全完善的高铁技术标准体系、装备标准体系、管理标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体系,尤其要认真研究制定提出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系统的技术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要认真把握高铁建设和运营中的客观规律,吸取事故教训,总结成功做法和经验,并将其提炼上升固化为规章、制度、标准并严格遵循,确保在设备安全性能得到充分检验验证前,适当提高安全冗余度;要通过努力,尽快建立起一套适合现场实际需要、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简明适用的各级各岗位作业规范,实现全面覆盖、不留缺项、不留死角,并要针对新情况、新变化、新条件、新要求,不断加以改进、完善、创新和提升,使之更加全面、严谨、严格,堵塞各种漏洞;要进一步梳理、修订《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运输调度规则》、《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高速铁路调度暂行规则》等基础性规章及一系列涉及行车组织的电报、纪要、文件,统筹解决高铁和既有线路规章、制度交叉混用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不一致等问题,特别是要制定更加有针对性的防范事故的制度和措施,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提醒并强制要求相关管理者和岗位操作人员保持高度的警觉,全面准确地分析研判故障及其后果,采取更加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要针对各个作业和监督管理环节尤其是薄弱环节,加快规章、制度、标准建设步伐,真正做到用其管人、管事、约为。 (四)切实强化高铁技术设备研发管理。 铁道部要不断适应信息化条件下高新技术、装备在高铁应用的系统性、复杂性、特殊性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在建立完善、科学、持续、开放的高铁技术自主创新系统,集结和整合相关资源,集中力量大力开展高铁安全基础理论研究、重大安全科研项目攻关、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对高铁技术设备研发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高铁技术设备研发、生产、检验、测试、调试、试用、许可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标准,对每个环节和程序的把关工作都作出明确、严格、具体的规定,确保做到每个环节、每道程序都有章可循、有制可依、有标可对,并确保照章办事、依标进行、依制操作;要严格技术审查环节的管理,技术审查中不仅要审查产品设备本身的质量、性能是否满足要求,研发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还要审查研发单位设计研发力量和条件、专业生产设备,更要严格审查其安全性能是否可靠,以及是否有完善的产品质量责任体系、安全责任体系、相关保证体系和与高铁技术设备研发工作相适应的整体管理水平;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高铁技术设备研发工作的指导、管理与监督;要规范评优行为,严格评优条件和程序,不经试用检验证明无缺陷、无安全隐患的技术设备,一律不许参加评优活动,更不许评为优秀产品。 (五)切实严把高铁技术设备安全准入关。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专业论文、应用写作文书、行业资料、各类资格考试、19国家安监总局公布温州动车事故调查报告(全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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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日前,《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复结案,现予发布。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调查报告日3时43分,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信阳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42.06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温家宝、周永康、张德江、马凯、孟建柱等中央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国务院批准,日,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组成的国务院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同时,聘请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进行了危险化学品分析测试。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邹建洲,事故车辆驾驶人,男,46岁,山东省威海市人。日在山东省威海市交警支队初次申领准驾车型为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现持有准驾车型为A1A2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日,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孙常芹,事故车辆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38岁,山东省文登市人。日取得军队驾驶证,日在山东省威海市交警支队换领准驾车型为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现持有准驾车型为A1A2的驾驶证,有效期至日,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经调查,没有发现邹建洲、孙常芹酒后驾驶迹象,两名驾驶人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二)事故车辆情况。鲁K08596号大型卧铺客车,厂牌型号为宇通牌ZK6129HW型,核载35人,发生事故时实载47人。日在山东省威海市交警支队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山东省威海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交运集团),车辆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4月。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为“鲁运客班〔2008〕K001号”,批准的运营线路为:烟威高速、烟青高速、潍莱高速、青银高速、京福高速、沪瑞高速、京珠高速,沿途无停靠站点。该车投保了最高保额为45万元/座的乘客座保险,保险有效期至日,单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1260万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11万元,保险有效期至日;车损险50万元,保险有效期至日。事故车辆的手续、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三)事故车辆承包情况。事故车辆承包人为王恩典,王恩典在向威海交运集团一次性缴纳承包金40万元后,获得该车自日至日期间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间每月还需要向客运公司缴纳承包金22148元)。王恩典委托李刚(已在事故中死亡)负责该车的经营管理。(四)事故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京珠高速公路938公里260米处,南北方向,双向四车道,东西两侧依次为高速公路护坡、排水沟和树林,道路中央和两侧均设有波形防护栏。事故路段路面平直,东西半幅路均有一条应急车道(其中行车道宽3.8米,应急车道宽3米,道路中间为2.9米宽的绿化隔离带)。事故发生时天气晴好,夜间无照明,路面干燥。(五)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威海交运集团。该公司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下辖6个客运分公司、1个货运公司和1个客运汽车站,共有客运车辆673辆,货运车辆42辆。鲁K08596号大客车日常管理由客运二分公司负责。客运二分公司共管理客运车辆70台,其中自营车辆11台,其他均为承包经营车辆。2.淄博汇昌石化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昌公司)和淄博佳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泽公司)。(1)汇昌公司。该公司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要开展偶氮二异庚腈、偶氮二异戊腈的生产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鲁)WH安许可证字(号”,有效期为日至日,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包括偶氮二异庚腈、偶氮二异戊腈。2009年10月份后该公司停止生产,主要负责销售。该公司没有运输偶氮二异庚腈的专用车辆和人员,产品运输由公司销售员自行联系负责。该公司此前曾通过火车托运、物流配货站托运等方式运送偶氮二异庚腈。(2)佳泽公司。该公司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1月份投产,主要从事偶氮二异庚腈、偶氮二异戊腈的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鲁)WH安许可证字(号”,有效期为日至日,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包括偶氮二异庚腈、偶氮二异戊腈,年产能力400吨左右,其中偶氮二异庚腈、偶氮二异戊腈各200吨左右。(3)汇昌公司和佳泽公司之间的关系。汇昌公司和佳泽公司为两个牌子、一套经营管理人员。汇昌公司本身并不生产偶氮二异庚腈,但该公司是福利企业、可以退税,因此佳泽公司将本公司生产的偶氮二异庚腈等化工产品全部卖给汇昌公司,由汇昌公司负责对外销售,销售前产品存放在佳泽公司仓库内。3.威海拓展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展公司)。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2005年开始生产军工产品。2010年,该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威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0〕01号)。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碳纤维原丝、碳纤维复合材料系列产品及相关科研、生产用设备和配件研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该公司因生产需要,从汇昌公司购进偶氮二异庚腈。4.湖南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诚信公司)。该公司为国有股份制企业,成立于1958年,注册资金9亿元人民币,年产值近20亿元人民币,主要生产烧碱聚乙烯,用于建筑和塑料等行业。该公司因生产需要,从汇昌公司购进偶氮二异庚腈。(六)事故客车搭载危险化学品的经过。日,汇昌公司与株洲诚信公司签订了总量2吨的偶氮二异庚腈销售协议,按照合同约定,货物必须用专用冷藏车运送。7月12日,汇昌公司已用冷藏车向株洲诚信公司运送了总重为1吨的第一批货。在株洲诚信公司供应部业务主管王沙再三催促余货的情况下,汇昌公司业务员兼司机张辉于7月19日通过佳泽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朋,与拓展公司配料室主任苗军壮联系,称需要临时调配借用200公斤偶氮二异庚腈。苗军壮同意后,于7月20日下午,安排配料室副主任吕廷春与公司司机邹福昌驾驶鲁K70412号面包车,从公司冷库中提出10箱偶氮二异庚腈(每箱20公斤,共计200公斤),并按照张辉的安排送至威海市长峰基础公司院内职工餐厅东南角存放。7月21日10时17分许,事故客车管理人李刚安排工人将10箱偶氮二异庚腈装至事故客车行李舱内。当事故客车行驶至烟台市黄务附近拉客时,上车乘客在客车行李舱内托运一批海鲜,因担心海鲜箱内的冰块解冻致货物受潮,李刚和司机孙常芹等把在威海装上的10箱偶氮二异庚腈从客车行李舱搬至客车舱右后部卫生间内。该卫生间水箱已坏、无法使用,在装入货物后,卫生间门处于锁闭状态。当日下午16时左右,张辉联系汇昌公司驾驶人杨立论将另外5箱偶氮二异庚腈从佳泽公司仓库提出,由杨立论驾驶面包车将货物运送至青银高速和临淄至齐都公路立交桥下高速路上。当日下午17时40分,事故客车行驶到此地,杨立论将5箱偶氮二异庚腈交给张辉,存放在客车舱右后部卫生间外侧旁。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日10时7分,事故客车从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停车场出发前往湖南省长沙市,班线全长共计1773公里,至事故发生时已行驶1254公里,用时17小时40分钟。车辆发车前报班时,车上只有驾驶员孙常芹、邹建洲和实际管理者李刚等3人,且驾驶员邹建洲提供的《客运班车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显示不是本车驾驶员,不符合单程800公里以上线路配备3名驾驶员的公司规定。因此,汽车站报班员要求车辆完备相关手续后再报班。但是,该车此后并未按照公司规定采取相关措施,也未再报班就直接出发了。7月21日10时17分,驾驶员孙常芹将车开到位于威海火车站北100米处的威海市长峰基础公司院内,装载10箱偶氮二异庚腈和其他乘车人员。11时12分,该车行至威海汽车站安检补票签章处附近停车上客,后经烟威高速离开威海,并沿烟威高速、204国道、潍莱高速、青银高速、济广高速、日南高速、京珠高速路线方向行驶。下午17时40分,该车行驶至青银高速和临淄至齐都公路立交桥时,装载另外5箱偶氮二异庚腈。车辆行驶过程中,在沿途多地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在山东省邹平县境内开始超员,最后一次上客是在山东省菏泽市。7月21日23时27分,事故客车从日南高速公路豫鲁收费站进入河南省境内。7月22日3时10分,事故客车在京珠高速公路确山服务区停车,车辆换由邹建洲驾驶。3时43分,当事故客车(实载47人)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信阳市境内938公里115米处时,突然发生爆燃,客车继续前行145米至京珠高速公路938公里260米处,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刮蹭碰撞后停车,共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客车严重烧毁,直接经济损失2342.06万元。(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7月22日凌晨3时45分,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110接到事故报警后,指派高速交警、消防、派出所等警力迅速出警,并通知120急救中心等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全力做好车辆灭火、伤员救治、现场勘查、交通疏导和秩序维护等工作。河南省信阳市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4时36分,6名伤员全部被救离现场,并被送至信阳市中心医院紧急救治;当日14时,41名遇难者遗体全部被送至信阳市金山殡仪馆妥善安置。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组成联合工作组,于当日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地方政府做好善后事宜。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及受伤人员救治工作,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鲁K08596号大型卧铺客车违规运输15箱共300公斤危险化学品偶氮二异庚腈并堆放在客车舱后部,偶氮二异庚腈在挤压、摩擦、发动机放热等综合因素作用下受热分解并发生爆燃。(二)间接原因。1.威海交运集团及其客运二分公司、威海汽车站客运安全管理混乱。(1)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以包代管,与事故车辆承包人签订的《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中含有“途中上客由乙方(承包人)自售自收”的条款,默许事故车辆长期违规站外经营;未研究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未排查治理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以及违规站外上客、人员超载、违规载货等安全隐患。(2)威海汽车站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未认真核实事故车辆长期请假脱班的情况;发现事故车辆报班手续不全时,未按规定扣留该车进站证;发现事故车辆未按时到达发车位时,未按规定核实原因。(3)威海交运集团未认真开展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纠正工作;未纠正《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违规条款;未发现和治理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人员超载、违规载货等安全隐患和问题。2.威海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1)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指导和监督客运行业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威海交运集团长期存在客运班车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监管不到位。(2)威海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3.佳泽公司和汇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混乱。佳泽公司和汇昌公司未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多次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销售的偶氮二异庚腈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外包装也未按规定加贴或者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包装标识的要求。4.淄博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1)临淄区安全监管局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发现和解决佳泽公司生产、汇昌公司销售的偶氮二异庚腈存在不具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安全隐患问题。(2)淄博市安全监管局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临淄区安全监管局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5.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1)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临淄分局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解决佳泽公司生产、汇昌公司销售的偶氮二异庚腈存在产品包装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隐患问题。(2)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力,对临淄分局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6.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青州大队、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组织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不到位。(1)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青州大队组织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在青银高速公路青州段违法停车装载偶氮二异庚腈的问题。(2)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组织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不到位,在豫鲁收费站交通安全服务站开展客运车辆检查时存在漏检事故车辆的问题。7.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及其辛店街道办事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杨立良,汇昌公司和佳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2.杨立论,汇昌公司驾驶人。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3.王忠朋,佳泽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昌公司业务员。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4.苗军壮,拓展公司配料室主任。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5.吕廷春,拓展公司配料室副主任。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6.王恩典,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鲁K08596号卧铺客车承包人。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7.邹建洲,威海交运集团鲁K08596号卧铺客车驾驶人。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8.李晓东,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安全科长。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9.赵中华,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副经理。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10.刘昌珍,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经理。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以上人员中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丛旗滋,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运务科科长。未认真开展运务管理工作,未研究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2.姜成章,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副经理,分管运务工作。督促分管科室开展运务管理工作不力,未研究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刘岩,威海交运集团威海汽车站客运办主任。未认真开展客运管理工作,对客车检票工作管理不严,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未按时到达发车位、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4.周恩清,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威海汽车站副站长,分管客运工作。未认真督促分管科室开展客运管理工作,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5.谷源涛,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威海汽车站站长。未认真组织开展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6.谷建军,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运务处处长。未认真组织开展运务管理工作,未纠正客运二分公司与事故车辆承包人签订的《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违规条款;未研究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7.周吉业,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安全总监兼安全机务处处长。未认真组织开展客运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发现和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8.于山明,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副总经理,分管运务工作。督促分管处室开展运务管理工作不力,未纠正客运二分公司与事故车辆承包人签订的《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违规条款;未研究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9.梁晓阳,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督促分管处室开展客运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未发现和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0.于向明,威海交运集团总经理、党委委员。组织开展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未纠正客运二分公司与事故车辆承包人签订的《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违规条款;未研究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1.刘洪建,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督促集团公司开展客运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未纠正客运二分公司与事故车辆承包人签订的《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违规条款;未研究解决客运二分公司和威海汽车站客运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2.孙玉乐,中共党员,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驻威海汽车站客运管理办公室主任。组织开展道路旅客安全运输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3.王冰,中共党员,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副科长(主持工作)。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威海交运集团长期存在客运班车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4.刘军强,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党委副书记,分管客运管理科。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解决威海交运集团长期存在客运班车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5.祝业滋,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党委委员(2006年7月至2011年5月期间任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担任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期间,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威海交运集团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予以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16.连承鹏,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委书记。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17.潘传钦,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安监站二中队队长。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生产和汇昌公司销售的偶氮二异庚腈存在不具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8.于国胜,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站长。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生产和汇昌公司销售的偶氮二异庚腈存在不具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9.梁晓强,淄博市临淄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兼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生产和汇昌公司销售的偶氮二异庚腈存在不具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郑忠,淄博市临淄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1.高学光,淄博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党支部副书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和汇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落实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2.王刚云,淄博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督促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和汇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落实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23.刁华布,中共党员,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临淄分局稽查队队长。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有关规定的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4.王德明,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临淄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稽查工作。督促稽查队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有关规定的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5.曾庆民,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临淄分局局长、党组书记。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稽查队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6.刘风春,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副局长(主持工作)。组织稽查局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有关规定的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27.徐庆堂,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督促安监站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和汇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落实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8.许刚,淄博市临淄区委常委、副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到位,对临淄区安全监管局、辛店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29.张立河,中共党员,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青州大队三中队主任科员。作为执勤巡逻带队民警,对所管辖路段客车违法停车行为查处不到位,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在青银高速青州段违法停车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30.高玉林,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青州大队大队长、党支部书记。组织对所管辖路段客车违法停车行为查处工作不到位,对当班执勤民警未发现事故车辆在青银高速青州段违法停车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31.商征宇,中共党员,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组织豫鲁收费站执勤检查工作不到位,离开检查点到对面车道拦车时未及时安排其他民警替班,致使检查点只有一名协管员执勤,未发现事故车辆从收费站通过,造成对该客车的漏检。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2.陈晓东,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支队长、党支部书记。组织豫鲁收费站执勤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二大队勤务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二大队豫鲁收费站执勤民警对事故车辆漏检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三)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建议山东省有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后果十分严重,教训十分深刻。为了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一)进一步落实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山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通过动态监控、安全检查等措施,有效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配备安全检查人员,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严查无证经营、不进站经营、不按班线行驶等扰乱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督促客运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经营资质。(二)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山东省、河南省尤其是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客运班线集中、交通事故多发等路段的巡逻管控,着力提高车辆通行秩序,严查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信息抄告和转递制度。要加强对跨区域长途、超长途客运班线的监督管理,通过区域合作、联合行动等方式,有效依托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认真检查客运车辆配备的驾驶人驾驶资格、驾驶时间、交通违法信息及车辆乘载人数、审验、货物装载、安全设施配备和轮胎磨损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提示,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山东省尤其是淄博市、威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科学划分各相关部门的任务职责和具体分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沟通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密切协作、统一高效的工作格局。(四)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山东省尤其是威海市、淄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讲座、悬挂横幅标语、设置宣传展板和专栏、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资料、曝光典型事故案例等方式,教育从业人员坚决抵制不符合安全管理规范的行为,提高从业人员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专项安全学习和岗位培训,认真贯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严格落实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要以客货运驾驶人、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人为重点,建立交通安全信息手机短信发布平台,及时通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警示安全隐患,发布提示、服务信息,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五)进一步积极研究推行提升道路客运安全的政策标准。国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和修订道路客运安全相关政策标准,提高营运车辆准入安全门槛,增加客运车辆尤其是卧铺客车的安全配置要求,逐步淘汰安全性能低的道路客运车型。同时,要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和监管,加强客运班线途经道路安全适应性的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进一步加强对卧铺客车的安全监管,研究卧铺客车强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等措施。此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开展法律政策研究,督促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等有关规定,从源头上解决疲劳驾驶问题。国务院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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