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一种价值观解释一种经济现象(1000字议论文宽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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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
管理和分配土地的机构和人员,反而利用这一“国家”身份从事土地和财富交易,以谋取专门利益。县政府可以发文件对国家的政策作出因地制宜的解释,村干部也可以以执行者的身份对国家政策进行因地制宜的变更,当事人也可以订立不一定符合国家政策的土地使用合约。例如,河北X&村两村民买卖宅基地(居住用地,属福利性质),但实际上为开设企业使用(赢利用地,属生产性质)。由于不符合宅基地购买资格(该村民已经有了宅基地),根据国家政策,他应该拿不到合法土地证件,也接不上电源,但这并没有阻止这桩土地交易的发生。双方仍然订立了土地转让,明确说明了各自的权利义务:  “由卖地方负责开好宅基地证,且负责给面粉厂接通电源,否则所欠4万元无期付给,直至拿到合法证件再付清。在此之前,面粉厂占地引起的纠纷,均由卖地方负责,拿到证件之后,则一切纠纷与他无关”。[15]  以个人间为基础,这项土地买卖进展顺利。它意味着个人约定改变了国家政策的规则权威地位。这些情况表明,国家可以“废止”当事人的土地合约,当事人也可以“废止”国家政策的作用。谁能够在某一案例上取胜,视具体情形的偶然因素,其间无法预知确定(可推论)的后果。  基层干部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代理人的身份,他们代表“集体”(所有者)管理土地、并对土地收益进行分配。但不同的干部对政策的理解不同,服务的对象不同、代表的人群不同,价值观和利益倾向也不同。他可以贯彻均等共享原则,也可以贯彻稳定不变(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甚至可以遵循土地利用利益最大化原则。他们支持什么原则取决于具体的目的,不一定是唯上级政策是从,也不一定是唯农民意愿是从。例如河北X&村的干部支持土地调整,原因是希望划出一块土地进行承包收取集体费用,补贴行政开支;这是追求行政费用目的。而Q&县某村干部视调整为必要,原因是担心土地产出(栗树)在农户中的不均分布影响到税赋,不调整提留就收不上来;这是降低税收成本目的。[16]浙江Y&村的土地交易,则充分反应了村干部试图扩大专控的意图;这是扩张专门利益目的。而河北乡镇干部支持承包地稳定不变,但原因不是由于它符合国家政策,而是该干部拥护谁出力,谁获益的产权个体化原则:  “树是谁的,树下的地也相应归谁管理。如果有人在树下种了小树,哪个人肯把辛辛苦苦种大、且有产量的栗树无偿贡献给集体?在承包期将要结束的时候,把树给砍了,还可以得一块木头。国家规定不准砍伐树木,尤其是果树。但是对这些(承包人自己种的)树你怎么处理?这些树算是谁的?他砍了你又怎么处置他?如果对砍树的罚款,以后还有谁再种树?如果没有人种树,生产队时期种的那些树会越来越少,越来越老,这怎么发展果林业?树间荒闲的土地又怎么处理?”[17]  重要的是,这些原则是不同的,干部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支持某一个原则。在河北Q&县不同村庄实施不同的调地规则原因在此。但干部决定的实施也是有条件的,当村民对某项规则的接受存在严重分歧的时候,他们的集体行动能够影响决策变化。例如,浙江Y&村案例,结果还是要以其它地块补偿村民的要求。再比如,在调地中面对强烈分歧,河北Q&县县政法委干部进村解决调地纠纷,采取了大数同意原则。他总结这次经验时说:  “有一个村闹的厉害,什么意见都有,上访的不少。我去背对背谈话,一个一个来。后来给党员村民代表开会,门外冰天雪地,但站满了人,都站在窗边听,会上意见还是统一不了。最后我说,如果意见不能统一,一家一个代表,谁能主事谁来,大家投票。结果是85%的人同意不调地,于是我们决定这个村不调了。”[18]  对于我们关心的问题来说,所有这些意味着基层干部的决定很关键,但是这些决定被允许跟随客观或主观的原因而变化。值得注意的是,集体意愿在规则选择中强势明显,尤其是在面对分歧、决定难以作出的时候。在造成巨大公共影响后,集体意愿甚至能够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无论是国家政策还是干部决定。集体意愿的压力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起到影响作用,村民普遍接受,个人承包就可能继续,人们不接受,就可能更改。这表明,在规则的选择过程中,对于国家政策、干部决定、以及个人约定的正当性,仍然存在着被群众再次确认的过程。何种规则最终能够实践,并不完全以执行机构的权威地位、或已有的规定为据,而是以人们的大致默许为根据。这种默许不一定通过听取意见程序获得,在多数情况下,集体的反应是被动消极的,有时又是主动积极的,这些反应作为是否默许的信号,影响着即定规则继续实行、中断或放弃。这个时候,人数力量成为规则选择的决定要素。下面的案例相当有代表性:  1998年国家下了政策,拍卖荒山。村里就把这一片栗树地及周围的荒山一起拍卖,由出价最高的农户承包,期限30年。拍卖的钱给W&队村民分了,一人二十块钱。后来县里强调国家土地不变的政策,不许各村大动土地。这使W&队村民感觉吃了亏,要求收回土地和荒山,自己管理。但承包人认为自己已经买了树苗,平整了荒山,植了新栗树,要求按办。如果要归还,村里必须按30年的收入给予补偿。W&队的村民认为承包时自己没有同意(意为没有参与制定合约),所以无效,承包人的损失不应由他们负责,如果要补偿,只补偿当初分到的每人20元拍卖款。村里说自己具有处理集体财产的权利,应该有效。县乡认为这是村里的事,应该由村里解决。在向上反映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W&队村民集合在一起,强行夺回了荒山和栗树,私下里按人口分了。承包人上告,县里大事化小,息事宁人,承认了这个现实:W&队收回来就收回来了,但规定补偿要提高到每人60元。[19]  我注意到,意见分歧表面上在选择适当的土地规则,但更基本的,是在选择不同规则包含的原则乃至关于“公正”的理念(这和在一些制度中立法前期市场活动的性质类似)。在不同的理念下,利益的正当性不同。正当性论证使利益问题转化为道德问题,这常常是集体支配土地的根据,并和土地的个人承包(支配)权发生抵触(张静,2002)。[20]在河北2000年进行了土地大调整的村庄,那些增加了人口的农户要求再次均分土地以便让“娃娃们吃得上饭”。可以发现,人们对利益分配原则-均分均担还是多劳多得出现了分化性认同,而这种认同的统一过程并没有在土地法规确定的前期阶段完成,它不可避免地“转移”到规则的执行过程中了。所以执行原则的过程变成了选择原则的过程,选择依赖权力、信息、力量对比和控制竞争,这些活动使法律关系变成了关系:因为规则主导变成了利益、影响力、力量和机会主导。接受均等分配的人反对长期承包,接受多劳多得的人反对调整。谁能够真正影响土地规则的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谁的力量大,换句话说,取决于实行某种规则带来的利益机会是否能够被更多的人分享。如果只有少数人分享土地利益,多数人会采取行动迫使已有的协定作出改变。这可以解释为何当事人约定的稳定性最弱。它可以轻易被破坏,原因在于是力量主导着规则选择过程:不是规则衡量利益的正当性,而是利益对规则的正当性作出确认。在河北Q&县,当一些承包户意识到不得不交出土地参加调整时,他们的做法是砍掉自己种上的果树然后烧掉。  总之,在土地使用方面可以发现有多种规则,它们分别包含不同原则和价值。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被社会成员选择采用,不断的选择给规则变化提供了机会。由于不存在限定的公共认同原则作为标准,人们根据实际利益和力量对规则作出取舍,他们的行为方式是根据当前利益对规则进行权衡,而不是根据规则衡量利益是否正当。最后结果取决于力量对比,权力、结成势力或大数力量可以增加对选择的影响力。这可以解释土地规则的不确定现象。尤其重要的是,这种选择活动的性质,不是在同一原则下对不同规则的选择,而是对包含不同(公正)原则的地权规则(法律)进行选择。  规则“形成”的两种模式  在不同的制度结构中,行为和规则的关系不同。让我做一个对比。在产权(包括拥有权、受益权和处置权)明确于个体财产人的法律框架下,土地使用不是分配、而是通过当事人交易完成。这样问题变得相对简单:交易合约怎么定,人们就怎么做。交易合约及其未来收益的分配由当事人决定,法律的任务是保护合约的权威地位。一旦合约生成,其中一方或其他人都不具有改变它的权利,或者说随意改变者必被追究法律责任。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存在着限定的合法性声称(restrictive&basis&of&legitimate&claims,Xueguang&Zhou&,2002)系统,[21]它权威性地垄断了合法授权-何为正当行为的定义地位,同时限定了合法身份,除了当事人,其它人被排除了参与决定的资格。这就为行为的衡量和身份的界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如果出现纠纷,所有行为、所有的身份都被用同一标准(原则)审查,辨别其是否属于正当。换句话说,是用规则做标准衡量行为,而不是反过来,由利益做标准去选择规则。  与此对照,中国的土地使用规则是一个具有多个合法性声称的系统。一方面,根据承包法,土地可以经农户分别承包,而且承包期限被承诺可以不断延长;另一方面,根据土地法,乡村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共有的,没有确定的个体具有最终产权。这样,承包户的权利更接近于(作为使用集体土地者)定期耕作、并获得该阶段收益的权利,但这份权利显然和所有权相区别。再则,根据惯例,基层政权机构是集体所有权的代理人,他们可以代表村民处置集体地产,包括和当事人签定租赁、买卖和承包合约,还可以通过文件形式发布政策,解释法律、并参与调解土地纠纷。上述各项规则都是“合法”的,它把所有权、所有权代理人和使用权做分开处理,因而产生了几种与地权相关的社会身份:所有者、所有者的代表、使用者。面对土地权利问题,这几种身份都构成法律承认的直接或潜在当事人,他们事实上都可能根据土地分配后果的预期和利益情势的判断,参与规则的选择过程。这就出现了有趣的问题。在限定的合法性声称体系中,相关法律的原则及规则是一致的,相关解释权是专门(职业化)的,相关身份也是特定单一的。拥有不同利益的社会成员只能使用同一标准表述自己的利益,其利益的正当性也受到同一标准的约束。在行为的标准方面,各方受到的限制是同样的,因为对于规则的选择已经在规则制定之前阶段完成。这样,纠纷的性质是判定某种利益是否合法,是否应受到保护;但是,如果人们面对的并非是限定的合法性声称系统时,不同的规则都有象征的合法性地位,不同身份都有资格就地权主张意见,就出现了选择问题。由于合法身份很多,国家、基层干部、群众集体和当事人都可以参与,如果他们有分歧,只能通过力量竞争解决问题。与法律过程不同的是,这里不是规则衡量,而是力量衡量。如果我们把以维护利益为目的的力量竞争定义为利益活动,上述选择活动的目标显然指向影响或控制规则的确定,这使法律纠纷的性质朝向性转化:它的核心不是判断何为合法行为,而是判断何为公正规则,即什么样的规则是正确的、上可接受的,因而是应当被采纳的。显然,这一过程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法律过程,而是一种过程,它遵循利益逻辑。因而在有关的社会实践中,工作人员不是根据限定统一的法律规则衡量某项利益,而是寻找多数同意的、或不会引起大范围异议的规则。这不是法律判决,而是协调。所以在纠纷发生时,“谁好做工作就说服谁”(村干部语录),“要紧的不是有没有理,而是有没有人”(村民语录)。这同一般理解上的法律关系形成鲜明对照:“有理”意味着有根据,“有人”意味着有力量,这正是法治秩序和秩序的核心差异所在。这里,我用一个并非十分准确的表格来概括这些差异的主要特征:  就我们关心的问题来说,上述性转化实际上使地权成为一个在多种身份参与下的、不停止的协定缔结过程,他们之间通过力量对比决定胜负,这意味着规则的不确定现象。非限定的合法性制度背景提供了这一条件,也可以说,它事实上“使”权力和社会势力都有可能根据利益需要和阐释,对规则及其代表的原则进行取舍。而在限定的合法性声称制度下,这一竞争过程是通过市场完成的。和法律的分化结构限定了活动的领域和时间,它允许利益在一定的阶段(时间)、领域(空间)内充分竞争,动员社会共识,组织化利益认同,使一些基本原则通过辩论达成共识、并作为法律修订的依据。当人们对具体的规则细节存在分歧时,通过引用共识性原则进行判断。在此之后进入法律活动范围,在这个范围中,上述竞争受到限制:它不能继续竞争以影响规则的执行,因为它的活动领域应在市场。这样的分化结构使得关系和法律关系在各自的阶段和领域中发挥作用:前者是性的,不同利益、价值和意识形态原则充分竞争,取得多数共识,选择并确定原则和规则;后者是法律性的,它有已确定的标准和专门的解释权威,中立于任何具体的利益,而以公共性和文明性作为基本理念,所有的利益都应当受到它的衡量和约束。这种分化的一个重要后果是,相对而言,两个领域的行动逻辑和标准互不干扰,从而为竞争影响法律权威,或法律权威影响竞争设置了障碍,同时又保持了它们各自的特长:(规则的)稳定和(的)活力。领域由关系主导,即利益主导,解决规则的活力和利益代表性问题,法律领域由法律关系主导,即权威规则主导,解决规则的确定和秩序问题。如果不存在这种结构区分,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秩序,因为利益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执法过程发挥改变规则的作用。在分化的制度结构中,是用原则衡量利益行为,即行为跟随即定规则,除非再经过程序改变规则;在非分化的制度结构中,是利益行为选择原则,并倾向于随时根据它改变规则。因而规则不是确定的(参见下表)。  领域主导社会关系的性质  多元利益力量关系法律中立于利益的统一法律权威法律关系  从上述事实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规则形成的差异模式。在一种模式下,规则是一个相关者永无止境的缔约过程;在另一种模式下,这些缔约的基本原则已经在别处(领域)构成,相关者只有服从它们,不容随便更改,否则将有专业型法律权威介入,解释并强迫实行。在这两种模式中,相关者的角色和相互关系根本不同。在前一种情况下,相关者可以通过竞争确定什么行为是他认为公正的,并说服或压服别人作出选择,当事人可以根据价值和利益选择决定,相关者之间是利益同盟或冲突的关系。在后一种情况下,相关者的角色没有这么重要,他们的作用是扩大和传播已经认定的原则,但自主选择和决定的余地不大。在这种情况下,相关者之间是法律上的合法或非法关系,判定谁合法不取决于他们本身的利益和力量,而是取决于行为和已定法律原则(标准)的一致程度。  在前一模式中,规则是一个选择过程确立的,它是不断经由同意或默许过程建构并改变的;它是群众化的,原因在于它随时会受到多数者的意见左右;在垄断信息很容易的情况下,它也是权力(影响力)化的,因为掌握信息、并拥有解释地位的一方,常常是能够决定的一方。因而不存在一个稳定认同的规则,所选规则包含的基本原则随着人们利益变化而变化。在后一模式中,原则已经存在,因为它在别的地方──立法阶段的市场中已经确定,它相对稳定,必须经由专业权威表述并不容随意改变,它是权威化的、专业化的,较少受到即时利益变更的影响,除非由专门的授权允许这样做。  我用“竞争”模式和“法律衡量”模式,来表达上述两种规则形成的模式,它们构造着截然不同的社会关系,这种差别对于理解法治秩序尤其重要。在这两种秩序中,规则的确定性大不相同。我们讨论的土地规则也是如此。两个模式的性质差别在于,前者是一个秩序,后者是一个法治秩序。法治试图运用普遍主义原则(同一标准)规范人类行为的秩序,但关乎现实利益,如果利益是冲突的,和这些利益相关的价值就无法在冲突的人群中间达成通约。这等于说,无法有上统一的标准评估公平和正义,所有的利益都是“反对它者”的,都是用自己的标准去衡量他人的利益正当性。所以寇雷曼(Jules&Coleman)把定义为,它只是参与者自己的标准框架,人们借用它实现自己或集团的目标(JulesColeman&,1985)。[22]而法律则是超越性的,是高于个别或集团利益的,它追求用统一的原则框架去衡量不同利益诉求。认识到这种不同,并运用结构分化的安排,去利用它们各自的正面作用(保持活力和确定性)、抑制负面作用(特殊利益的工具和呆板),是人类制度文明的进步。  结语  总结全文讨论,可以说,在土地使用规则方面,中国事实上存在着多种规则允许被实践活动选择,这些规则具有多种合法性声称来源,包含有不同乃至对立的原则。而每一个原则在规定之前都缺少必要的程序达成公共同意,因而转向在实践中以权力或支持者力量竞争的方式被决定是否贯彻。这个不断选择的过程使法律关系化,跟随利益变动而不确定,这导致了规则的不确定。可以预计,如果继续这种关系和法律关系不分化的现状,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也将持续。  [参考文献]  James&M.Buchanan&and&Roger&D.Congleton,Politics&by&Principle,not&Interests:Toward&Nondiscriminatory&Democracy&,the&Press&Syndicate&of&the&University&ofCambridge&,1998.  Max&Weber&,Economy&and&Society:An&Outline&of&Interpretive&Sociology&,Vol.1,311;  Zhou&Xueguang&,An&Institutional&Theory&of&Reputation,presented&paper&atAcademy&of&Management&Annual&Meeting,2000,USA&,p31;  Jules&Coleman&,“Market&Contractarianism&and&the&Unanimity&Rule”,SocialPhilosophy&and&Policy&,1985,No.2:69-114.  海耶克,《经济、与》,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  王威海编著,《韦伯:摆脱现代社会两难困境》,辽海出版社,1999;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哈佛燕京学社、三联书店主编,《与自由主义》,三联书店,2001;  斯典恩和斯汉德(Peter&Stein&and&John&Shand),《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缪建平主编,《中外学者论农村》,页239,华夏出版社,1994;  姚洋,《自由、公正和制度变迁》,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  斯科特(James&C.Scott&),《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程立显等译,译林出版社,];  加里·D·利贝卡普,《产权的缔约分析》,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  徐富海,“作为农民利益表达方式的结果博弈与乡土秩序-Q&县三村的土地调整状况与农民反应的调查”,2002;  章永乐,宋秋道,“浙江Y&村调查报告”,2001;  斯哥波尔(T.Skocpol),《国家与社会革命》,刘北成译,桂冠图书公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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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反生态的价值观
一种反生态的价值观 摘 要:&发展是天然合理的&、&能够做的就是应当做的&是西方现代发展观的两个基本信念,它造成了现代发展的价值危机和伦理危机。工业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基本
一种反生态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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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反生态的价值观 摘 要:“发展是天然合理的”、“能够做的就是应当做的”是西方现代发展观的两个基本信念,它造成了现代发展的价值危机和伦理危机。工业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决定了现代发展观具有反生态性质。抽象的人道价值观是对生存的遗忘,可持续的发展需要一种生存论的价值观的支撑。 ?
关键词:发展的合理性;现代发展观的反自然性质;新人道主义价值观
Abstract: The two principles in modern western development values, “development is necessarily rational” and “we should do what we can do”, give rise to the value and ethical crisis in modern development perspectives. The primary logic of industrial production and market economy determines the anti?ecological nature of modern development values. The abstract humanistic values show oblivion of human, whil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nes support from values that take human existence into account.?
Key words: ration anti?natural nature of moder neo?humanistic values? 一、价值的遗忘:发展“天然合理论”
西方工业社会所形成的现代发展观最根本的危机是发展问题上的价值观危机。当代世界之所以会出现人的“生存危机”,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当代的发展模式只有动力机制(如追求无限占有、消费物质财富的欲望和自由竞争)而没有发展的自我评价机制。它所关注的只是“如何发展”(即发展的技术问题),而对于“什么样的发展才是好的发展”和“为了什么而发展”的目的论和价值论问题却漠不关心。社会发展的理论被看成只是研究“社会如何发展得更快”的“科学”,却忽视了社会“应当怎样发展”和“为了什么而发展”这个哲学的和伦理的问题。正如美国学者威利斯?哈曼博士所说:“我们唯一最严重的危机主要是工业社会意义上的危机。我们在解决‘如何’一类的问题方面相当成功”,“但与此同时,我们对‘为什么’这种具有价值含义的问题,越来越变得糊涂起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谁也不明白什么是值得做的。我们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但我们却迷失了方向”[1]。?
现代发展观的“发展”概念不同于“运动”、“变化”概念,它是一个包含着价值预设的概念。运动和变化只是表示事物同原初状态不同,无论是位置上的不同(运动)还是性质上的不同(变化)都不具有“方向”的意义:运动和变化既可以是向这个方向上的,也可以是向另一个方向上的。方向对这些概念来说是一个外在的因素。但是,发展概念却不仅具有“与原来不同”(运动和变化)的意义,而且具有 “方向”上的预设:它是向着某种确定方向的变化。这样,在发展概念中就内在地包含了一种价值预设:发展唯一确定的方向就是具有积极价值含义的方向,即“向上的”、“进步的”、“好的”方向。向着这个方向上的变化就是发展,而与此相反方向上的变化就是“反发展”,即“倒退”。因此,发展就是这种确定价值的积累和向这种终极价值目标接近的变化过程。发展概念已经否定了变化方向可以逆转的循环论的“轮回史观”,确立了单向度的、直线式的、无限进展的发展观。具体地说,现代发展观预设的发展的价值目标就是生产力的高效率、经济的高增长、消费者的高消费。?
既然发展本身包含着价值预设的概念,那么,发展本身就是“天然合理的”了:只要发展就是好的;而“不发展”或“反发展”则是“天然不合理的”,天然“不好的”。 因此,建立在“发展是天然合理的”这样一个哲学信念基础上现代发展观就否定了对人的发展实践进行评价、约束和规范的必要性。?
当然,传统发展模式也并非排斥一切评价。但是,它推崇的只是“技术理性的评价”(如工业生产中的生产效率的高低、经济增长和消费的指标)。这种评价只是对发展程度的评价,丝毫没有涉及作为手段的发展对人的意义问题。这种评价不仅不涉及发展的目的性价值问题,而且还排斥和遮蔽了这个问题。因此它只与“如何发展得更快”相关而同发展的目的性价值无关。为了保证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经济、消费指标的增长,资源的挥霍浪费、生态环境的破坏就都被看成为了发展而必须付出的合理代价。这种“代价”不仅被看成是“必然的”,而且被看成是“必需的”。这样,物的尺度就取代了人的尺度,本来是作为手段的经济增长本身却被当成了发展的目的。其结果是:发展背离了人,经济的增长背离了发展的可持续性。?西方现代发展观因对手段的迷恋而导致对价值的遗忘,直接导致了发展的“价值危机”:我们“做”的越来越多,而“想”的却越来越少;我们探索科学和技术的大脑越来越复杂,而我们思考价值和伦理的大脑却越来越简单。正是基于这样的发展观,地狱与天堂的界限在我们这一代人的眼中变得越来越模糊:我们把无止境地追求对自然界的掠夺和对自然资源的挥霍叫做“文明”、“进步”,却没有看到这正是把人类推向悬崖峭壁的罪恶之手。在这种好坏善恶不分的情况下,我们发展得越快,我们就越接近地狱之门!如果我们还不及时醒悟,那么,总会有一天,即使我们侥幸没有踏入地狱的门槛,我们所处的生活环境也会与地狱相差无几。?
这种发展观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的价值缺失,直接根源于近代西方主体性形而上学和主客二分的思维框架。当笛卡儿把“我思故我在”作为其哲学出发点的时候,他也就在宇宙中确立了“我”的中心地位,同时把自然界的其他存在者都看成了依赖于“我”的存在。从此,人成为主体,成为宇宙的最高存在,而一切其他存在物则被看成是人的客体或对象。人把世界对象化了;世界也只是作为人(主体)的它者(对象)而存在,是被主体按照自己的本性“规划”成的存在,是为了人而生成的存在。在这种哲学中,“人为自然界立法”,而自然界则失去了存在论的根基,成为只有依赖于主体才能获得意义的存在。既然近代主体性哲学已经把自然变为满足人的物质欲望的工具,那么,人无论怎样对待自然界就都是“应当”的,即合乎道德的;对人的发展行为也就无须进行评价和规范了。 ?
在这种行为无忌、价值缺席的境况下,我们亟须对我们的发展观和已经走过的发展道路进行哲学的反思和价值的评价,对我们未来的发展模式和道路进行伦理的约束和规范。只有如此,我们的行为才表明我们是一个真正的智慧生物,也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用自己的智慧拯救我们人类自己。
二、背离自然:现代发展观的“反生态价值观”
在上述意义上,发展概念与进步概念具有某些相似之处,即他们都是指向某种价值预设的,因此,发展就意味着“进步”。现代西方工业文明的发展概念的价值预设就是生产力越来越高,经济的规模、范围越来越大,经济效率越来越高,人均消费越来越多。这种价值预设被说成是“社会的进步”、“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幸福指数的增长”。?
现代社会是工业社会。现代发展观是工业社会的发展观。工业生产的基本模式是“制造”,而“制造”的基本逻辑是:首先把某些自然物从自然界的整体联系中割裂出来,消除它与自然界整体之间的“自然联系”,然后再按照人的欲望和目的,以文化的、文明的“非自然形式”重新“组装”,其结果就是工业生产制造出来的“产品”。这种产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人化自然”或“为我的自然”。支配着这个过程的逻辑,就是用人的“文化秩序”、“文明秩序”取代“自然秩序”的逻辑。这是一个通过发展实践对自然界实行的“去自然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产品中的自然秩序被打乱、消除,代替它的是一种“非自然的”、“反自然的”世界秩序。?
因此,工业生产的过程是以破坏自然秩序为前提的活动过程。当人们在制造产品的实践中把自然对象从自然界的整体联系中割裂出来时,本来的自然秩序就受到了人为的破坏。因此,工业生产的实践方式在本性上就是反生态的。诚然,在生产规模较小、生产力较低的条件下,自然生态系统本身的自我修复能力还能够消除生产实践造成的恶果。但是,当生产力高度发展、生产规模无限度扩大时,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就将无力回天。个别的、少数的实践后果长期积累,就必然造成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从而使生态系统失去自然平衡,造成生态灾难。可见,有限度的工业生产并非必然造成生态破坏,但如果工业生产无限度增长,造成生态系统的瘫痪就是早晚的事。? 工业生产的基本经济形式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正是这种经济形式使得现代社会对经济增长的追求成为无限度的。单就推动经济增长来说,市场经济具有其他任何经济形式都不能与之相比的巨大优越性。这是因为它有一种推动经济无限度增长的内驱力。这种内驱力不是来自经济外部的推动,而是来自市场经济本身的内在机制。在市场经济下,经济的增长既是快速的,又是没有极限的。为什么市场经济自身具有高速增长的内在驱动力呢?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不仅对经济主体的能力进行了系统的培植,有利于人的主体能力的提高,而且也为人的主体能力的充分发挥创造了优越的前提和条件。同时,市场经济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以及自由竞争的机制都为经济的无限度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动力。“拒绝限度”——增长的无限度,是现代西方发展观的基本观念,也是各种各样的社会发展理论的共同特征。[2]?市场经济具有一种推动经济无限度增长的内驱力,却不具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内在机制。由古典经济学创立的“劳动价值论”为商品经济提供了基础性的规律。劳动价值论把商品的价值归结为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实际上就是把商品的价值完全归结为劳动的价值。这样,生产商品所耗费的自然资源的价值就被排除在商品的交换价值之外。在经济学的计算中,自然资源被作为无价值的东西而不予考虑。这种“资源无价值”的错误假定又根源于“资源无限”的错误假定。自然界被看成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巨大仓库。既然资源无限,那么,生产多少商品以及商品的价值就与自然资源无关而只与人的劳动相关。这种经济学不可能关注资源的节约而只能关注时间的节约;它的基本规律就是节约时间的规律;时间成为这种经济学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财富”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科玉律,资源的节约始终不能成为市场经济运作的内在机制。?
通过我们对工业生产和商品(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的分析,现代工业文明的反生态性质已经昭然若揭。
三、生存的遗忘:抽象的人道价值观的危机
以法国经济学家F?佩鲁的《新发展观》为代表的发展观,强调发展是“以促进该共同体每个个别成员的个性全面发展”,即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的发展。这种以人为目的的发展观,对于那种“发展天然合理论”来说,无疑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因为在这种发展观中,发展本身已经不再被看成目的,而是被看成手段,人才是发展的目的。这就为对发展本身的反省和评价提供了一个价值论的基础。?
但是,“发展是为了人”的口号本来就是西方传统的、抽象的人道主义的一个口号,因而它不能回答和解决当代人类面对的生存危机。西方现代发展观正是以“一切都是为了人”为理由开展对自然的征服与掠夺。人类的一切行为(包括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都可以被冠冕堂皇地冠之以“为了人”的理由。因此,说“发展是为了人”是没有错的。但这个判断没有解决任何当代问题。因为它所说的“人”仍然是抽象的人。说发展是为了人,关键是为“什么样的”人?是为了人的“什么”?它是为了个人还是为了人类?是为了穷人还富人?是为了人的眼前利益还是为了人未来的长远利益?是为了人的健康的可持续的生存还是为了挥霍性享乐?这才是解决当代人类生存困境的关键所在!?
“发展是为了人”的口号之所以不能解决当代人类面对的生存危机,是因为它本来就不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念。文艺复兴所张扬的人文主义,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的人道主义价值观;近代的主体性哲学更是把人的地位推向了顶峰,使人成为绝对的主体,使世界成为围绕人旋转的、没有存在论根基的世界。这种“以人为本”的哲学正是现代社会——工业社会的时代精神。正是这种时代精神,为现代发展观所体现的“征服自然”、“改天换地”、“无限增长”、“无限进步”的价值观提供了形而上学的基础。因此,抽象地说“发展是为了人”和“以人为本”,是属于工业文明的意识形态,还是西方现代主义的哲学观念,对于解决当代人类面对的生存危机没有任何实际价值。离开了对当代人类生存危机的关注,“发展是为了人”和“以人为本”就仍然是一个抽象的口号。?
人这个物种的“可持续生存”应当是发展的终极目的或终极价值。合理的发展,应当是建立在“生存论”基础之上的发展。日本哲学家池田大作认为:“任何生命都把自己的生存当作至高无上的目的,这是生命世界里的原则。肉体的一切机能,都是为了维持生命的目的而组成的;心灵的活动也是为了能够本能地逃脱生命的威胁,甚至是为了能够事先觉察并逃避这种危险而巧妙地形成的。”[3]同其他一切生命一样,人作为一个生物体,生存也应当成为他一切活动的最高原则或终极原则。生命是人的一切活动的载体,离开了生命,人的一切都会化为乌有。虽然作为人特有的生存方式的社会历史与一般生物的生存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但“活着”对于人的生活来说始终是基本的、首要的和终极的。?
从生存论的价值观出发来评价发展的合理性,对于当代面临生存困境的人类来说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当代人类在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所面临的种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天灾,而是人祸,是人类对自然界的过度开发造成的。而我们对自然界的过度开发,主要的原因已经不是为了满足人类的健康生存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人的挥霍性消费。这种挥霍性消费并不是人的生存所必需的。它或者是为了获得一种物质消费的快感,或者是为了显示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在相互攀比中获得一种心理上的满足。为了满足“非必需”的、“非生存”的消费的发展,本身就不具有“生存的合理性”。根据生存的价值原理,个体生存的“必要消费”是必须满足的,但个体的“非生存消费”则是不必要的;在生存利益同非生存利益发生冲突的条件下,必须以牺牲“非生存利益”来保证“生存利益”,而不是相反。但是,西方现代发展观正是以牺牲种的生存利益来保证个体的非生存利益。这种发展观的根本缺陷就是对生存的遗忘和背离,特别是对人类种族生存的遗忘和背离。根据生存论原理,我们的发展必须以满足个体和人类可持续生存的基本需要为目的,反对以个体的非生存利益取代人类种族的生存利益的价值取向。?
由于人类对自然界的掠夺和挥霍,人类已经陷入了资源匮乏和环境危机。这些危机说到底是人类的生存危机。既然是生存危机,那么这种危机的解决,也只有依赖于生存论的原理,而不能依赖于西方传统的人道主义原理。我们不能为了我们这一代人的贪婪和享乐,无限制地挥霍掉子孙后代用来满足他们的健康生存基本需要的自然资源。我们应当节约自然资源,把我们的生产和消费限制在满足我们的健康生存需要的限度内,以便使人类这个物种能够在地球上持续地生存下去。?
把生存论作为评价发展的合理性的终极价值尺度,要求发展必须以下面两点作为它的价值目标:?
第一,发展要以保证所有个人的健康生存的需要为目的。为此,发展必须遵循“基本需求战略”,优先生产和发展那些满足人民大众健康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贫困的消除和所有人的健康生存应当成为评价发展的好坏和发展程度的价值尺度。?
第二,限制那些为了少数富人的挥霍性消费而进行的生产。我们之所以必须限制为了少数富人的挥霍性消费而进行的生产,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地球的生态系统能够承受人类对它的污染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为了少数富人的挥霍性消费和享乐而进行的生产,无疑将使我们的子孙后代丧失掉他们生存所必需的自然资源,从而使人这个物种(人类)失去可持续生存的机会。 生存论的价值观应当包括个体的生存和人类物种的生存两个方面。如果说,生存的原则是生命的最高原则,那么,种的生存则是生存原则中的最高原则。在个体和种族的关系中,种族的价值高于个体的价值。在许多物种中,都存在着为了保存物种的延续而牺牲个体的现象。当然,一般生物并没有明确的目的。生物个体为物种的延续所作的牺牲都是自然选择的结果,是物种长期进化的结果,在生物个体表现为一种本能。?
人作为生命体也不能违背一般生命的基本原则。“种族生存利益的满足”也应当成为人的最高价值原则,否则,这个物种就会灭亡。但是,由于人的行为已经超越了生物本能,表现为文化的、文明的、历史的生存方式。这就为人类行为以个体利益取代物种利益提供了条件。我们看到的人都是个体的人;个体的利益是时刻呈现在人们眼前的现实的利益。而物种的利益却离人们的生活那么遥远,以致被文化、文明所遗忘,被个人利益所遮蔽。特别是当文明的发展进入工业文明之后,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取代了群体本位的价值观,人的生存利益就完全被个体利益所取代,物种的生存利益早已退到了被人类遗忘的角落。自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以来的现代意识形态是一种“个人本位”的意识形态,因此,在“个人本位”支配下的一切人类行为,都必然表现为对物种的生存利益的遗忘,甚至为了追求无限膨胀的个人利益的满足而不惜以牺牲物种的生存利益为代价。?
为了满足对个人物质利益的贪婪追求,人们对自然资源进行疯狂的掠夺,造成了资源匮乏,并使得地球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这正是为了个人利益而牺牲人的种族利益的典型表现,因为足够的地球资源和稳定的生态系统是人这个物种生存的基本条件。种的生存利益的实现之所以成为人的生存的最高原则,是因为种的生存是个体生存的延续,只有保持物种的生存,才有绵延不断的个体的生存;如果失去了种的生存条件,也就意味着个体的生存失去了延续的可能性。因此,在种族的生存中就内在地包含着个体生存的持续性。要实现人的个体生存的持续性,就必须把种的生存利益的实现作为生存的最高原则。?
要实现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我们就必须超越西方传统人道主义,确立一个以人类种族生存利益为核心的新人道主义。
参考文献:?
[1]威利斯?哈曼.未来启示录[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2]刘福森.西方文明的危机与发展伦理学[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
[3]池田大作,奥锐里欧?贝恰.二十一世纪的警钟[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83.查字典范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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