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公墓可行性报告要做哪些工程资料

海城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城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3〕55号
各经济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城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城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城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1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积极推进惠民公益殡葬建设,满足群众安葬需求,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3〕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惠民公益殡葬服务体系为出发点,以满足群众安葬、解决散埋乱葬、实行集中安葬、推动移风易俗、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政府主导、惠民公益、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一标准、规范管理为基本原则,综合运用多种资源和手段,积极、稳妥、有序地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切实履行政府殡葬公共服务职能,打造优美和谐的生态环境,促进海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截止20l5年,城乡群众的基本安葬需求得到有效保障,散埋乱葬问题得到有效治理,集中安葬新理念逐步树立,惠民公益殡葬建设取得新成果。2013年,建设4处乡镇级区域性农村公益性公墓;2014年,建设1处县(市)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5处乡镇级区域性农村公益性公墓;2015年,建设4处乡镇级区域性农村公益性公墓,全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基本结束。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成立海城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领导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联系人:张文孝、王振;联系电话:24832;邮箱:haichengshibinzang@163.com。
四、实施步骤
(一)工程准备阶段(日前)
1、搞好调查摸底。各镇(区)对本地区各类墓地(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非法公墓、历史形成的墓葬点、祖坟、散坟、无主坟)的数量、地点、占地面积、安葬穴位、绿化覆盖等情况全面进行调查核实,摸清底数,登记照册。
2、科学制定规划。各镇(区)、相关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布点,并将相关情况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会同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制定海城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3、明确建设项目。全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按照建设规划,确定2013年具体建设项目,并完成项目规划、可研报告、立项、选址、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
4、广泛进行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义,形成舆论氛围,争取群众理解和社会支持。
(二)全面建设阶段(日―日)
2013年项目要在三季度开工建设,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基本具备使用条件。在全面建设阶段,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度和项目完成情况,确保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三)总结表彰阶段(日―2Ol5年12月31日)
对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表彰。
五、建设管理
(一)规划布局
1、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半径以5公里、方圆100平方公里左右为宜。
2、已有公益性公墓的镇(区)应就地整合,充分利用。
3、要与青山工程紧密结合,优先建设涉及铁路、高速公路、风景旅游区、水库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的公益性公墓,加快治理上述区域可视范围内的散埋乱葬问题。
(二)审批程序
1、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鞍山市民政局进行审查备案,海城市民政局按规划审批;县(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由海城市民政局报本级市政府审批。
2、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由市民政局统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管理。
3、对原有的城乡公益性公墓依法进行整顿,符合条件的要按上述要求对其进行法人登记。
4、对现存的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墓依法取缔或强制转为公益性公墓,并按公益性公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规范运行管理。
(三)土地使用
1、城市公益性公墓属于非营利性殡葬设施,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的老坟地、荒坡地或乡村废弃地,需使用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使用林地的,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四)建设标准
1、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墓建设标准以及《辽宁省生态公墓建设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原则上应保证使用20年以上,用地规模要符合节约用地的原则,力争做到循环使用,可持续运行。
2、在葬式葬法上应以生态节地、绿色环保为主,提倡林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永久寄存;地表不留坟头和立碑,不得修围栏,墓碑一律采取卧碑方式,不得使用白色碑体,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l5度,每个墓穴不得超过O.8平方米;绿化率达到70%以上。
3、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按照“墓区园林化、墓穴标准化、墓碑小型化、葬法生态化、祭祀环保化、服务人文化”的总体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4、对已有的城乡公益性公墓要按上述建设标准进行改造完善。
(五)运行管理
1、城乡公益性公墓的运行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由市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按照非营利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2、在城乡公益性公墓内,要按照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设立高、中、低不同的收费区和免费区,对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免除墓穴建设成本费和维护管理费。
3、市民政局要将我市公益性公墓名称、建成时间、所在地、占地面积、法人姓名、法人登记证书号、执业许可证号、收费标准等内容在媒体上进行全部公开。公益性公墓要在墓区显著位置公示上述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超标准收费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4、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市民政局直接建设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市民政部门统一管理。民政局及所属单位取得的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收入、经营收入和城乡公益性公墓收费资金按现行国家和省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六、政策保障
(一)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纳入我市政府基本建设范畴,所需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县(市)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责;乡镇级区域性公益性公墓建设征地手续资金由所建公墓服务的镇(区)政府负责。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
(二)省政府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安排一定补助资金,每个县(市)区级城市公益性公墓补助200万元,每个乡镇级区域性公益性公墓补助2 0万元。
(三)对原有的散葬坟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逐步鼓励引导其迁入到城乡公益性公墓内集中安葬,由政府免费迁移和免费提供骨灰墓位。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通过公益性公墓收入和财政补助等方式统筹解决。
(四)对新增的城乡死亡居民火化后要求其按国家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集中安葬,不得散埋乱葬,对其中享受不到丧葬费补助政策的农村死亡居民到公益性公墓实行集中安葬的,由市相关部门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47号)规定,制定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鼓励其集中安葬。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工作难度大。各镇(区)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负责人、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领导体制和推进机制;民政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完成。民政部门要积极覆行主管部门职能,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我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将建设资金和惠民殡葬补助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提供资金保障;市人社部门从2013年至2015年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纳入各镇(区)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国土、规划部门要积极保证用地并做好建设规划;林业部门要结合“青山工程”相关要求,积极支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环保部门要按照生态城市建设的要求,指导建设管理单位搞好生态保护;建设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建设、交通部门要对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涉及的道路设施进行施工建设;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和价格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自立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电业部门按相关要求为新建公益性公墓提供用电配套设施;水利部门按相关要求为新建公益性公墓提供用水配套设施;消防部门要按相关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给出审核意见,办理相关手续;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民政、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与镇(区)配合负责对现存的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墓依法取缔或强制转为公益性公墓,并按公益性公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规范运行管理。
(二)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
镇(区)和各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筹划,逐级部署落实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公墓建设实施方案,要明确组织领导、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具体要求。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到方法灵活多样,措施具体可行,有规划、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三)找准问题所在,着眼源头治理
镇(区)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省政府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有利契机,着眼源头治理,力求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解决全市墓地在建设管理经营上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要切实规范公益性公墓运行管理,坚决取缔非法公墓;要通过加大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力度,从源头上解决散埋乱葬和群众的安葬难题,通过政府宣传引导和政策激励,逐步实现集中安葬。
(四)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方式方法
开展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要注重方式方法,要把改革的力度、推进的速度和群众可接受的程度有机结合,统筹考虑。既要科学规划,积极实施、确保工作目标实现,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确保群众满意。坚决防止和杜绝发生群众性上访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五)实行绩效考评,落实工作责任
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己写入2013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纳入对各市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与各市政府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状。为此,从2013年起,我市也将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纳入对各镇(区)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海城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项世伟市委书记、市长
副组长:金长松副市级干部
高连罡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
姜舒市发改局局长
赵刚市民政局局长
周国忱市环保局局长
姜军市建设局局长
李松涛市规划局局长
臧兴群市交通局局长
王克季市水务局局长
王永胜市林业局局长
刘文杰市物价局局长
红专市国土局局长
张箐铭市地税局局长
尤辉市财政局副局长
戴有东海城供电公司总经理
薄立矗市消防大队队长
各镇(区)镇长(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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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公益性公墓石材征集供应商公告
发布时间:&&&作者:
&&根据上级要求,灌南县公益性公墓服务中心准备购买 500 套墓穴用石材。相关内容向社会广泛征集供应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供应商资格(资质)条件要求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或供应商(需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它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 、参加本次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和质量安全记录;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石材质量及服务要求
&&1 、 墓碑大盖需天然花岗岩石黑板,底座五莲花板材。
&&2 、按要求随时送货,需准时送达目的地(各乡镇公益性公墓),破损自负,运费自负。
&&三、其它事项
&&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石材质量的要求,在投资允许的范围内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料审核或现场评审,将符合条件的商家列入石材供应商库,并与石材供应商库内的供应商进行竞争谈判确定正式供应商。
&&四、报名时间
&&2015 年 6 月 2 日 至 6 月 10 日 ,过期不侯。
&&更多石材信息,请关注365。
免责声明:
凡标注来源本网的新闻转载时,请注明来源"中国石材网",其他部分转载新闻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作者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
石材索引:葫芦岛市全面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_辽宁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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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全面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收藏
从5月份起,我市全面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年内将建1处城市公益性公墓和18处农村公益性公墓,并设免费区。经过3年努力,力争到“十二五”规划末期,基本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覆盖到乡镇,城乡群众的基本安葬需求得到有效保障,惠民公益殡葬建设取得新发展。  据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人员介绍,我市现有公益性墓地23处,多分布在市城区周围和周边乡镇,尚不能全面满足城乡居民需求。按照刚刚出台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今年市内将建1处城市公益性公墓和18处农村公益性公墓,让更多群众受益。  我市的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分3年实施:2013年,建设1处城市公益性公墓(指骨灰公墓、 骨灰入土植树纪念林、骨灰堂、骨灰祠、骨灰楼等),20%的乡镇建有1处农村公益性公墓(年内建18处);2014年,50%的县(市)、涉农区建有1处城市公益性公墓,40%的乡镇建有1处农村公益性公墓;2015年,完成其余建设任务,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基本结束。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旨在解决墓地用地紧缺问题。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应保证使用20年以上,用地规模要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力争做到循环使用,可持续运用;在葬法上应以树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永久寄存等生态节地、绿色环保葬法为主;地表不留坟头不立碑,墓碑主要采取卧碑方式,不得使用白色碑体,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每个墓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按照“墓区园林化、墓体小型化、墓碑艺术化、葬法多样化、祭祀环保化、服务人文化”的总体要求进行建设管理。对已有的城乡公益性公墓要按以上要求逐步改造完善。  据介绍,城乡公益性公墓将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由物价、民政部门按照非盈利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在城乡公益性公墓内,要按照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设立高中低不同的收费区和免费区,对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免除墓穴建设成本费和维护管理费。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和价格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自立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政府将以划拨方式为城市公益性公墓提供土地使用权。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利用原有的老坟地或乡村废弃地,需使用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同时,鼓励集中安葬,对原有的散葬坟引导其迁入到城乡公益性公墓,由政府免费迁移并免费提供骨灰墓位或骨灰格位,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通过公益性公墓收入和财政补助等式统筹解决。对新增的城乡死亡居民火化后要求其按国家《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集中安葬,不得散埋乱葬。  新建公墓验收合格后,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安排一定补助资金,每个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补助300万元,每个县和涉农区城市公益性公墓补助200万元,每个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补助20万元。(记者刘兴华 )
乡村老坟地废弃地;需使用土地;怎样按土地规定办手续;还征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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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公墓扩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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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尔基公益性公墓扩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尼尔基公益性公墓扩建工程,已由莫发改字[号文件批准.现决定对该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工程概况如下:1、建设规摸:&建设尼尔基公益性公墓中环路1.734公里,设计路面为三级油渣路;修建停车场两处,总面积735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30万元。2、资金来源:旗财政自筹3、建设地点:尼尔基镇公益性公墓区4、计划开工日期: 2011年6月 10日,计划竣工日期: 2011年8月 15日。5、资质要求:参加预审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暂三级)并具有足够资产及能力来履行合同的工程施工企业均可报名。6、报名须携带以下资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或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经办人委托书(经办人须持身份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造价员证书,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凡区外建筑企业必须持有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A4复印纸加盖红章),一式三份。7、报名时间: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工作日)内,每天上午8:30-12:00点,下午2:30-5:3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的将被拒绝,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招标截止日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8.有关项目投标的具体事宜,请于招标人联系招标单位:莫旗民政局 联 系 人:郭刚柱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根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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