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健美操演讲比赛打分表格的打分分为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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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健美操特长考试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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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存论文论文
中国健美操竞赛网
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评价的研究
指导教师:祁国鹰士 &北京体育大学硕学位论文:张荣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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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运动成绩的评定方法的不同,竞技体育项目可以分为测量、评分、命中、制胜、得分五大类。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在比赛中的作用更为突出。这种作用使对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监督和评价成为必需。目前大部分评分类体育项目对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评价主要在赛后、手工、粗略地进行,这种情况在较低级别的比赛中更是常见。现有的关于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评价的研究主要有以偏差为依据和以相关性为依据两种方案。现有研究主要存在三方面不足:(1)鼓励折中评分(2)评价得分实际意义差,不利于综合评价(3)评价方案缺乏论证。
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执法行为具有多项目性和多任务性。这就使制定一套适用于不同项目、不同任务的评价方案的困难很大。但不同级别裁判员执法资格的不同和同级别裁判员执法任务的相似性为制定不同级别裁判员的评价方案提供了可能:可以把重点放在对裁判人数最多、对最终成绩影响最大的裁判组执法水平的评价上。
本文构建的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评价体系包括评分一致性得分、名次一致性得分和扣分三方面。在评分一致性的基础上,引入名次一致性维度可以克服现有研究中鼓励折中化评分的缺陷。为克服评价得分无实际意义、不利于综合评价的缺陷,本文引入了比较分数的记分方法,这种记分方法在利于综合评价与比较,并且从评分一致性得分、名次一致性得分中就可以逆向得出裁判员的评分偏差程度和名次偏差程度。
本文以竞技健美操为例,说明“裁判人数最多、对最终成绩影响最大”的艺术裁判组和完成裁判组的裁判员临场执法评价体系实施细则。按照本文提出的评价体系对第九届世界健美操锦标赛、第二届世界青少年健美操锦标赛和2006全国健美操锦标赛中艺术裁判和完成裁判临场执法水平进行评价。所得的裁判员的评价得分具有正态性,并且能够很好地区分国际裁判和国内裁判执法水平的差异。初步证明了本文提出的评价方案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
关键词:评分类体育项目;临场执法水平;名次一致性;评分一致性;比较分数
<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bidi-font-family:宋体;color:#. 选题依据
竞赛规则、运动员、裁判员和外在的比赛环境组成了竞技比赛的系统。裁判员是竞技体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裁判员严格执行着竞赛规则,对比赛公正、顺利的进行起到了监控作用。裁判员对规则理解的深度、执行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运动员的成绩。
裁判员在竞技比赛中的的重要作用使对裁判员的监督成为体育运动的一个重要议题。早在1981年,原国家体委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中,第十三条指出:“单项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小组〉应对所管理的裁判员的政治表现和业务能力,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或推荐参加晋级考试。”第十四条明确指出:“裁判员在执行裁判任务中的表现,应作为其所在单位全面考核的一个方面”。1999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中,指出“在赛区工作期间,对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对裁判员的监督和管理一直是体育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按照运动成绩的的评定方法,可将众多竞技体育项目分为测量类、评分类、命中类、制胜类、得分类五大类。在评分类项目比赛中,裁判员按特定的规则和评分方法,对运动员所完成的动作质量予以评分。其它四类竞技体育项目,比赛的最终结果都有其它客观的指标显示,比如距离、比分、时间等,而在评分类项目中,运动员场上的每一个动作都会影响运动员的最终成绩,裁判员给出的分数直接决定了运动员的得分及名次。因此在评分类体育项目中裁判员对运动员比赛成绩的作用更为重要,裁判员的行为比其它项目更具有更为突出的特点,这也对评分类项目的裁判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裁判员在执法能力或职业道德上的偏差将造成比赛结果的巨大变化,对运动员的成绩产生极大的影响。
在评分类体育项目中,对规则的理解的程度不会完全一致,执行过程中多少会存在评分误差。每当运动员、观众或媒体感觉对运动员的裁决不公时,除了竞赛规则受到质疑外,裁判员更容易被认为是应该承担责任的群体。花样滑冰、跳水、体操、马术等项目针对裁判员和评分规则的质疑都曾出现过。这就要求一方面应不断完善评分规则,另一方面,应不断提高裁判员的执法水平,加强对裁判员执法水平的监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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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比赛的公正性,一方面定期组织对裁判员的培训和考试,定期参加培训班并通过考试成为提高裁判员水平的重要渠道。同时,细化评分规则、增加裁判人数、裁判分组等保障措施都不断被采用。除了上述两方面途径外,临场执法的水平也应该作为对裁判员进行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裁判员考试的结果只会对裁判员影响裁判员自身,而临场的执法好坏将直接影响运动员的成绩。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中所规定的,需要对裁判员在比赛中的表现进行评定。在裁判员作用突出的评分类项目中,对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评价无疑是必须的。
评分类体育项目中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具有隐蔽性,观众很难直接从现场或电视中看出。对其进行评价也不可能通过比分直接准确的得出,需要根据比赛的评分规则和一定的评价体系进行计算,最终才能给出每名裁判员的执法水平的评价结果,而这种公认、客观、操作性强的评价体系正是当前评分类体育项目所缺乏的。
如果能够建立一套对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评价体系,就可以建立每名裁判员每次执法时执法水平的业务档案,进而建立某阶段比赛中裁判员执法整体情况的档案,这样即有利于对单个裁判员实行管理,也有利于了解整个比赛的客观性。给出每场比赛的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量化评价既是对裁判员的一个监督,也能给观众及媒体一个坦诚的交代,是裁判员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文将在部分评分类体育项目现行的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评价策略及前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评价体系,期望能够对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进行较为客观、简便、科学的评价。
2. 文献综述
2.1 体育项目的分类及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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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竞技体育项目的分类是运动训练的理论需要,是建立训练学理论体系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进行训练学科学研究的基本要求。竞技运动项目主要按照竞技能力的主导因素、运动项目的动作结构、运动成绩的评定方法三个分类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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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项群理论,竞技体育项目按运动成绩的评定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测量、评分、命中、制胜、得分五大类。测量类项目的运动成绩可以对高度、远度、重量或通过一定的距离所需时间的测量予以确定。在评分类项目比赛中,裁判员按特定的规则和评分方法,对运动员所完成的动作质量予以评分。命中类中的无防型项目由在没有防守的情况下,命中某一目标的次数多少而决定比赛的成绩;设防型项目选手必须突破对方的防守命中特定目标而力求取胜。得分类项目均按局(盘)进行比赛,一方得分达到规定数目时既为获胜,得分途径既有本方运动员命中,也包括对方的失误“送分”。制胜类项目比赛中,运动员可以以绝对胜利而结束比赛,而在没有出现绝对实力的情况时,则仍须按命中得分的情况判别胜负。裁判员在评分类项目中的作用比其它四类更为突出。
评分类项目既有奥运会中的比赛项目,也有非奥运会比赛中的项目,见表2。从中可以看出评分类体育项目广泛性。不仅局限于体育项目,在文化、艺术比赛活动中也存在很多这类需要由裁判员评分来确定选手得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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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类体育项目运动员的比赛成绩取决于多种因素的综合效应。有运动员技术水平发挥的主观因素,也有竞赛条件、裁判员评分,以及对手状况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评分类项目中裁判员的作用最为明显,特点更为突出。裁判员公正、准确与否会对运动员的比赛成绩产生重要影响(田麦久,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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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分类体育项目中,比赛的评分活动构成一个系统,该系统的直接目的是尽可能符合实际的评出参赛者的分数及名次。为了达到系统的这个目的,应使系统本身符合封闭原理。封闭原理是指任何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由裁判员依据评分标准对运动员动作完成质量打分,由评分结果反馈检验裁判员的优劣,进而为下场比赛重新筛选裁判员提供依据。忽视了对裁判员评分反馈检验的这一环节,不符合封闭原理,会影响比赛评分这一直接目的。从评价学的角度讲,诊断性评价、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应该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在大部分评分类体育项目中,对裁判员起着形成性评价作用的临场执法水平的评价却没有形成公认、客观、科学、操作性强的方案。
2.2 部分评分类体育项目对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评价的方法
2.2.1 国际体联对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评价的现状
国际体操联合会制定了严格的裁判员等级制度,将国际裁判分为四个级别。并明确规定了各个级别的晋级要求和执法资格(eligibility)。裁判员晋级时,必须参加国际裁判员培训班或洲际裁判员培训班,并且通过国际体联组织的考试。考试主要分为理论老师考试和实践考试两部分。国际体联下设的各技术委员会都制定了各自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评定标准。
&&&&&& 除了组织培训班和考试之外,国际体操联合会(FIG)在《国际体联2005裁判员规则》(2005 FIG Judges’
Rule)的5.5中规定对每名裁判员执法每次比赛都需要进行持续性评价(continuous assessment),持续性评价从表3所示的三方面进行。国际体联规定对裁判员在比赛中的表现分五个级别:优秀(excellent),很好(very
good),好(good), 不太好(weak),不令人满意(unsatisfa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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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联技巧技术委员会(FIG Acrobatic Technical Committee)将国际体联持续性评价的思想在技巧项目中进行了细化,在其制定的《Acrobatic Judges’ Rule》的第8部分规定了评定裁判员临场执法情况的四个方面(见表4),并且给出了四个方面的评价细则(见表5)。
技巧的裁判员评价细则,只有“accuracy and
competence”中列出了根据评价错误多少,给出对应分数的对应表。其余三个指标还需要高级裁判组在整个比赛结束后,对裁判员给出一个相对主观的分数。
2.2.2 其它评分类体育项目对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评价的现状
国际体联作为世界上最早(始建于1881年)的国际体育组织之一,其制定的评分办
法和裁判员管理办法对其他评分类体育项目都有借鉴意义。但是由于对裁判员评价的敏感性和评价方案的不完善,使其他体育项目对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评价还相对不够明确。跳水、马术、健美操等项目对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评价在它们的裁判员守则中都没明确列出。在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下,高级裁判组在对裁判员进行评价时主观性更强,对裁判员的评价也存在有失公正的可能。
整体看来,目前大部分评分类体育项目对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评价方式主要是在赛后、手工、粗略地进行,这种情况在较低级别的比赛中更是常见。引起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下面三条:评定的标准没有统一,评价裁判员执法水平的科学性降低;对裁判员的评定多在比赛后进行,赛后审核成绩的时间短暂,评定的准确性不高;比赛后各代表队陆续离开,如果比赛没有出现意外申诉出现,对裁判员的评定的积极性大打折扣。
正是因为存在上述不统一、不完善的地方,在对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评价方面才会不断出现新的研究成果,提出新的评价方案。
测量客观性的评价思想
测量的客观性(objectivity)指不同测试者或同一测试者对同一受试者测量结果的一致性程度。客观性也被称为评价者可靠性。它是测量三性(可靠性、有效性、客观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测量的客观性理论常常被应用到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评分公正性的研究中。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评分的客观性可以分为裁判组的整体客观性和裁判员的个体客观性。
整体客观性的评价方法主要有肯德尔和谐系数法和方差分析法。肯德尔和谐系数法主要适用于顺序型测量数据,方差分析法主要适用于连续型测量数据(见表6)。有学者指出,客观性系数高可能是由于裁判员尺度一致有关,也可能是由于运动员之间水平相差较大引起。如果运动员之间区分度高,则仅依据客观性系数无法判定裁判员尺度是否一致。因此引入双因素无重复方差分析。双因素无重复方差分析可以检验运动员水平是否有差异,还可以检验裁判员之间评分尺度是否有差异。裁判员之间评分尺度的差异为对每名裁判员的评价提出了要求。但整体性评价没法对每名裁判员进行评价。
相对裁判组整体客观性,裁判员的个体客观性更具有针对性。它可以反映每一位裁判 员的执法水平,对比赛现场监控以及裁判员遴选和考核,乃至裁判员队伍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裁判员个体客观性是理论研究中的重点,也是实际中最需要的。
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评价研究的综述
在我国,对裁判员水平评价的文章始自高顺康1987年发表于《数理统计与管理》中的《歌咏比赛中歌手和裁判员水平的分析》。该文后半部分介绍了对裁判员水平进行比较的方法。响应高顺康的文章,陶为群发表了《体育、艺术比赛评分中各裁判员作用分析》。这两篇文章开辟了用较为复杂的数学方法研究裁判员水平的新领域。之后在评分类项目评分思想的发端且应用更为集中体育运动中,对裁判员的评价不断出现新的研究成果。综合起来,主要有如下两种三种思路:
2.4.1 以评分的偏差为依据
早在1988年朱宏斌对女子通背拳比赛中,六名裁判员对七名运动员打分的客观性进行了计算。他首先计算每名裁判员与所有裁判员评分平均值的偏离值,再求出每名裁判员对七名运动员的七个偏离值的平方和的均值,以此均值作为衡量裁判员评分水平高低的指标。偏差值的平方和越大,裁判员水平越低,反之越高。
1995年吴维铭等将裁判员评分偏差的思想应用于男子竞技体操的跳马项目,与朱宏斌所不同的是其表示偏移程度的指标由偏移值的平方,变为偏移值的绝对值。
孙健等人以青少年武术套路锦标赛的四个项目为例,分别计算了质量裁判组和演练水平裁判组裁判员执法的整体水平及各名裁判员的执法水平。在评分偏差思想的基础上,定义了评分准确率,以平均准确率来表示各名裁判员的执法水平。
魏登云认为,以“最终得分”作为评价裁判员的参照标准,有失公平性。为避免以运动员的“最终得分”作为评价裁判员的参照标准存在的缺陷,他比较某个裁判员评分与其他裁判员评分的相对合理性,定义了反映裁判组每位裁判员离群程度的离心距,并以离心距为基础计算每位裁判员执法水平的平均得分。虽然研究的思路由与运动员的最终得分的偏差转为裁判员的离群程度,但其以评分偏差为基础的评价思想是相同的。
以评分的相关性为依据
陶为群在《体育、艺术比赛评分中各裁判员作用分析》一文中,用“参数带有约束的最小二乘法”来估计裁判员在运动员得分中的作用。通过构建多元回归方程,以回归方程的系数作为对应裁判员在整个评分中的作用。他认为回归系数大小、正负不同,裁判员在裁判组中的作用不同。
朱红兵等在第七届体育科学大会中提出用多元回归的方法求出每名裁判员打分与运动员最终得分的偏相关系数,以偏相关系数大小作为衡量裁判员执法水平的标准。
何江川先确定每名裁判员评分的秩及运动员最终得分的秩,后计算每名裁判员的秩与最终得分的秩的等级相关系数,并以等级相关系数的大小作为衡量裁判员执法水平的标准。
以评分的相关性为依据的思想认为,从裁判员的水平及裁判员在裁判组中的作用是一致的。从裁判员在裁判组中作用的重要程度不同对裁判员进行评价,是这种对裁判员进行评价的出发点。
翟铁倪提出从平均分拟合度、评分拟合度、波动拟合度、名次拟合度、奇异度五个方面来对裁判员进行评价。其中,平均分拟合度表示裁判员对选手平均水平的认识;评分拟合度表示裁判员对选手个别水平认识;波动拟合度表示对选手水平高低波动的认识;名次拟合度表示对选手名次的认识;奇异度表示裁判员在裁判组中的突出表现。他对对五方面量值赋予权重后,转化为对每名裁判员的综合评价。这种从多方位、多角度来评价裁判员执法水平的思想值得研究者及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的管理者借鉴和参考。
2.5 现有研究的不足
我国学者对评分类体育项目临场执法水平评定方法的研究成果很多。但总体看来,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不足:
鼓励裁判员折中评分
在评分类体育项目中,常用的方法是多名裁判员打分,去除最高分和最低分,计算有效分的平均数。这无疑是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法。但处于最高分和最低分的裁判员的意见将被忽视。每名裁判员都得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试才获得执法资格,去除他们的分数等于是对他们意见的否认,从统计学的角度讲,这也是对信息的浪费。将裁判员评分偏离运动员最终得分的程度作为评价裁判员执法水平依据,容易使裁判员担心自己所评分数太高或者太低,因此在评分过程中产生折中评分倾向,背离了裁判员的真实意见,降低了裁判员评分的区分度,缩小了运动员得分的差距,造成了执法的偏差。这一点宣增镛在1983年发表的《进一步提高裁判水平》一文中就曾指出过:他从裁判的角度分析了跳水评分偏紧的原因,指出裁判员“怕个人分数突出,成为无效分,因此求稳怕冒”。
对裁判员评价得分的实际意义差,不利于综合评价和比较
在前人研究中,除了介绍评价方法的创新点和方法的具体执行步骤之外,有研究者还力求不同场次之间、不同比赛之间裁判员评价得分的可比性,以增强裁判员水平评价方案的实用性。但在这些研究中,对裁判员水平评价的得分往往经过了复杂的数学计算:在以评分的偏差为评价基础的研究中,用偏差绝对值的平均数或以偏差的均方表示裁判员水平;在以相关性为基础的研究中,用相关系数(或偏相关系数)表示的裁判员水平。经过复杂的数学公式计算后的评价得分的实际意义差,不能满足观众、媒体、管理者对裁判员评价的需求,也降低了裁判员评价的可比性。如何确定既有实际意义又能够用于不同比赛、不同场次的比较,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评价方案缺乏论证
现有的研究中,不同的研究者一般用不同的数据来详细介绍自己的评价方案。这样不利于不同学者提出的不同评价方法之间的比较,也就没法比较方案的科学性乃至优劣程度。同时,学者们着力介绍评价体系及实施细则,却疏于对方案的区分度、稳定性等多方面的论证。在方案之间的比较和方案的区分度及稳定性等方面还有待完善。
综上所述,在进一步的研究中,应该引入新的变量以打消裁判员评分时对冒尖(或垫底)的顾虑,同时对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评价的得分应该具有明确的实际意义。并且在确定评价方案之后,还应对方案的区分度、稳定性方面进行论证。本文将力求避免、克服上述三方面的缺陷。
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与研究的技术路线
本文以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为研究对象,构造评分类项目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评价体系。在理论构建的基础上,以第九届世界健美操锦标赛(2006年中国·南京)全部五个项目(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六人操)的预赛及决赛数据说明评价体系的实施细则。在对方案进行实施效果的后续论证(正态性和区分度)时,采用了第二届世界青少年健美操锦标赛(2006年中国·南京)和2006年全国健美操锦标赛暨青少年健美操总决赛(中国·深圳)成绩册中的数据。
文献资料法
登录国际体操联合会、国际游泳联合会等多个国际单项体育协会的官方网站,下载了竞技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技巧、竞技健美操、跳水、花样滑冰等项目的评分规则和裁判员守则。研读了各项目对裁判员考核、晋级等管理措施。登录中国期刊网,以“裁判员”、“评分”为关键词,检索对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进行评价的相关论文三十余篇。阅读了国内对测量的客观性进行评价的相关著作。
电话访问或者面访了体操、健美操、跳水项目的管理人员或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就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评价现状、临场执法水平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咨询。听取了他们对建立和完善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评价体系的建议。
数理统计法
在确立了评价体系及评价细则之后,用Microsoft
Excel软件建立计算模版,对第九届健美操世锦赛、第二届世界青少年健美操世锦赛、2006年全国健美操锦标赛中每场比赛的成绩进行常规计算,运用统计学中的多指标线性加权综合法
得出对每名裁判员每场执法水平的评价得分。其后,在应用Kolmogorov-Smirnov方法进行正态性检验及应用独立样本T检验(independent sample t test)进行区分度验证时使用了SPSS软件。
3.3 研究的技术路线
4.2 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评价体系的理论构建
4.2.1 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内涵
本文认为,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是指在评分类体育项目的比赛过程中,裁判员遵守高级裁判组的规定,按照本项目所规定的评分规则,对运动员所完成的动作质量给予客观分数,完成比赛执法任务的能力。
其中,评分类体育项目是根据项群理论,按照评定成绩的方法对运动项目分类时,不同于测量类、命中类、制胜类和得分类的体育项目。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表现在比赛过程中,但对裁判员执法水平的评价往往在比赛后进行,比赛成绩册为赛后对裁判员执法能力的评价提供了数据基础。高级裁判组在比赛过程中对裁判员执法进行监督时所作的记录也是对裁判员执法水平进行评价的组成部分。
4.2 临场执法水平评价在裁判员管理中的位置
裁判员的管理包括裁判员培训、执法资格考试、执法比赛、临场执法水平评价四方面。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评价作为对裁判员获得执法资格后的持续性评价(Continuous Assessment),是对裁判员进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起到桥梁作用。临场执法水平的评价是裁判员培训和考试的补充,更是培训效果和考试有效性的检验。临场执法水平的高低也应该作为以后比赛裁判员获取执法资格的参考。图2是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评价在裁判员管理中的位置示意图。
4.3 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执法行为的特点
4.3.1 多项目性
在竞技运动中,能够担任裁判员(特别是评分类项目裁判员)职务的人既要有丰富的运动经历,又要有对规则深入、正确的理解,因此这类人才具有稀缺性。这种稀缺性使他们需要担任多个项目的执法工作。如跳水裁判员既要能够执法跳板比赛,又要能够执法跳台比赛;竞技体操裁判员往往既能执法吊环比赛,又能执法鞍马比赛,甚至既要执法男子项目,又要执法女子项目。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执法行为表现为多项目性(见表7)。
4.3.2 多任务性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bidi-font-family:宋体;color:#.4 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评价的难点
评分类项目裁判员执法行为的多项目性和多任务性对裁判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裁判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胜任多个项目(小项)、多个执法任务已经成为必需。因此对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评价也更加复杂。这就需要制定不同项目之间、不同执法任务之间统一的评定标准,以便能够对裁判员进行跨项目、跨任务的综合评价。如在竞技体操中,裁判员可能被抽签执法跳马,也有可能被抽签执法自由体操,可能抽到A组中,也有可能抽到B组中。而跳马和自由体操的评分细则有差异,A组裁判和B组裁判的执法方式不一样。这就使对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评价遇到了困难:制定一套对执法不同项目、不同任务的裁判员都通用的评价方案的困难很大。
虽然在评价中存在上述难点,但各个项目中的裁判员守则为裁判员的评价提供了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能性:
以竞技健美操为例。首先,国际体操联合会裁判员守则中规定国际级裁判分为四个级别,每个级别都有自己的执法权限(eligibility)。如竞技健美操中,时间裁判和边界裁判由国际四级裁判来执法,对他们的评价以培训和考试为主。完成裁判和艺术裁判一般由国际二级或三级裁判担任,它们是比赛分数的重要组成部分(各10分)。难度裁判是较高级别的裁判,两名难度裁判决定难度得分,根据最新的比赛的工作计划
,允许对难度得分进行申诉,因此是否受到申诉可以作为评价难度裁判的标准。表9是不同级别的健美操国际裁判的执法权限及评价方式。这种裁判等级及执法资格的划分就降低了对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评价的难度:某个级别的裁判通常是根据表9中的规定执法对应的比赛和执法任务(计时、边界、艺术、完成、难度、裁判长),跨越执法权限的情况很少发生。
&&&& 其次,在执法过程中,有相同执法权限的裁判员的执法任务也相对相似。如竞技体操中的各个项目的B组裁判的任务具有相似性,健美操的艺术裁判和完成裁判的任务也基本相似。这也降低了对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进行评价的难度。
如上所述,制定一种制定一套对执法不同项目、不同任务的裁判员都通用的评价方案的困难很大。但不同级别裁判员执法资格的不同和同级别裁判员执法任务相似性为制定不同级别裁判员的评价方案提供了可能。在竞技健美操中,计时和边界裁判出错的可能性较小,可以通过培训及考试临场代替评价;难度裁判通常是高级别的裁判担任,出意外的情况较小,如果没有申诉出现,对其评价可以不进行。这样在评价健美操裁判时,可以把重点放在占裁判人数最多(8人)、对最终成绩影响最大(20分)的艺术裁判和完成裁判的评价上。
本文将要建立的评价体系就界定为在执法人数最多,裁判级别相对较低的的裁判组的评价上,如竞技健美操的艺术裁判和完成裁判,体操的B组裁判。同时,这也适用于对裁判员执法任务比较单一的项目(如跳水)的评价。
4.5 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评价体系
计算各裁判员离运动员真实水平的偏差无疑是衡量裁判员执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仅考虑裁判员评分与运动员真实水平的偏差,存在鼓励折中打分的趋势(见2.5.1)。这就需要新的评价方式来克服这一不足。在不能放弃得分偏差这一维度的情况下,只有引入新的维度来平衡。
本文从评分一致性和名次一致性两个维度来评价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见表10)。
评分一致性
评分一致性即目前普遍使用的偏离程度,表示某名裁判员打分偏离运动员真实水平的程度。某裁判员打分减掉运动员真实水平的偏差的绝对值大,表明他的打分的偏移程度较大,评分的准确性差,反之则高。
名次一致性
名次一致性表示某名裁判员对所有运动员评分后所形成的排名与各运动员真实水平的排名的一致程度。虽然裁判员评分可能会与运动员真实水平有一定偏离,但对某裁判员来说,只要他给出的名次与运动员真实名次一致性高,他的评分的客观性相应就高。
引入名次一致性这一维度之后,常常打出最高分或最低分的裁判员只要其评分水准前后一致,他的名次一致性的较高得分可能会弥补评分一致性的较低得分。这样能够充分考虑到每名裁判员的意见,裁判员也就不用担心自己打分冒尖或垫底。如果说在裁判员资格考试中应该以评分偏差为基础的话,那么在裁判员获得执法资格后,则应对裁判员的执法水平充分信任。裁判员自己也应该充分自信,放低对自己打分过高或过低可能会为自己带来不利影响的顾虑,以一种相对轻松的心态去完成繁重的执法任务。
??? 除了上述两个维度之外,在裁判员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两种扣分因素。一种是技术方面,一种是行为方面。
技术方面:在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明显不合理打分,裁判长(或专家)将会责令当事裁判进行更正;也有裁判员会因自己的技术太差而受到裁判长或高级裁判组的口头警告;有意把某名运动员的分数打高或者打低,被发觉或被举报等等。
行为方面:如果裁判员出现不准时参加会议、着装不合标准,不尊重别人、行为散漫等行为,也应对其进行扣分。
各项目可根据本项目评分规则和裁判员守则制定适合于自己的扣分指标。
评价指标体系
至此,本文提出以下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评价体系(图3)
不同项目可以以此为基础来合理确定评分一致性和名次一致性权重、选取扣分的指标及扣分分数、选择适当的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以构建适合本项目的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评价体系。下面将以竞技健美操为例展开实证研究。
竞技健美操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评价体系及实施细则
5.1 竞技健美操裁判构成
竞技健美操共有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六人操5个项目。除了高级裁判组之外,参与现场打分的共6组14名裁判员。其中包括1名裁判长,4名艺术裁判,4名完成裁判,2名难度裁判,1名计时裁判,2名边界裁判(见表11)。每项比赛之前都会根据裁判员级别进行抽签,竞技健美操裁判员执法工作多项目性和多任务性。
在竞技健美操裁判组中,对最终的得分起决定作用的是难度裁判组、艺术裁判组和完成裁判组。其中两名难度裁判根据每名运动员难度完成情况,会商决定难度分,所以难度分具有相对一致性,同时,难度裁判也有高级别的裁判员来担任,所以对难度裁判的评价不具有代表性。裁判长、计时裁判、边界裁判执法工作的争议小,因此他们的人数都是最少的,对他们进行评价意义不大。由于艺术裁判和完成裁判在执法任务上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性,从裁判员数量上占了健美操裁判的大部分,从掌握分值(20分)上占比分的绝大部分,因此本文将在图3的基础上,构建竞技健美操艺术裁判和完成裁判临场执法水平评价体系。
5.2 竞技健美操艺术与完成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评分类项目临场执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图3)、竞技健美操评分规则和健美操裁判员守则,制定了如下竞技健美操艺术裁判和完成裁判评价体系(图4)
(1)得分:据国际体联裁判员守则中规定的对裁判员评价的三个方面中的“评分的正直性”和“应用规则的能力”可以在评分一致性得分和名次一致性得分中体现。其中的评分一致性得分和名次一致性得分与图3的意义相同。
(2)行为扣分:行为扣分正如“行为端正”中规定的,准时、尊重其他人,尊重评分规则。
(3)技术扣分。技术扣分指标是根据裁判员守则和健美操评分规则(《Aerobic Gymnastics Code of Points》)来共同确定。根据《Aerobic Gymnastics Code of Points》中5.1款的规定,“对艺术裁判和完成裁判,如果两个极端分差超过1.0分,将在赛后对裁判员的分数进行分析,并进行适当惩罚。”,所以应将“最大分-最小分(Max-Min)&1.0”作为扣分的一个方面。另外在比赛过程中,如果某名裁判员的分数明显不合理,高级裁判组会对当事裁判进行警告,并令其调整分数。这在赛后的成绩册中体现不出来,需要结合高级裁判组在比赛过程中对裁判员监督是所做的记录来扣分。
考虑到各评分类项目之间的差异,为了不失一般性,得分中的评分一致性和名次一致性各占50%的权重进行处理。每次扣分行为发生时,当事裁判员会被扣掉5分。最终按照线性加权综合法对各指标进行累加,所得分数为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评价得分。
5.3 竞技健美操艺术裁判与完成裁判临场执法水平评价实施细则(以第九届世界健美操锦标赛女子单人操预赛为例)
具体计算过程第九届世界健美操锦标赛女子单人操预赛中艺术裁判评分和完成裁判评分(表12)为例。
5.3.1 评分一致性得分的计算步骤
5.3.1.1 计算每名裁判员的评分与运动员最终得分的偏差程度
每名裁判员的评分减去完成分(或艺术分)的绝对值为每名裁判员的评分偏差,计算公式略
如果保留正负号,可能会在后续计算当中使偏差相互抵消,掩盖评分偏差的程度。所以在此取每名裁判员评分与完成分的差值的绝对值作为评分偏差。使用偏差绝对值,而没使用偏差的平方,目的是使最终的裁判员的评价得分具有实际意义(据文中2.5.2)。
5.3.1.2 计算评分一致性得分
将评分偏差以0.05为等级分为22等(如下表左列“评分偏差范围”所示),计算每名裁判员偏差在每个评分偏差范围中的频数和百分比,将每个评分偏差范围的百分比乘以对应的得分系数所得的值累加作为每名裁判员评分一致性得分,计算公式略
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见表14、表15
名次一致性得分计算步骤
5.3.2.1 名次并列情况的普遍性
??? 竞技健美操艺术裁判和完成裁判评分以扣分形式进行,扣分以0.1为单位。每名裁判员对所有运动员评分时容易出现打出相同分数的情况。最终分数为各有效分的平均数,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也存在分数相同的情况。表16计算出了四名艺术裁判和四名完成裁判对女子单人操预赛45个运动员的艺术分(Ai)和完成分(Ei)及最终艺术分(At)、最终完成分(Et)名次并列的情况。
拉大运动员之间的得分是评分类项目在制定评分细则时的原则之一。但从上表中,艺术裁判A2在45名运动员中打出了7个7.5分,可以看出打出并列分仍是评分类项目不可避免的一个特点。
因为并列名次的不可避免性,运动员最终得分相差一个名次,对某名裁判员可能会有若干个相同的名次。用每名裁判员给出的名次与最终名次的偏差表示名次一致性得分就容易出现较大误差。
5.3.2.2 计算每名裁判员评分与运动员最终得分的名次一致性偏差
为了克服名次并列的影响,下面提出改进的计算名次一致性偏差的办法:
(1)先将运动员按照艺术分At和完成分Et排名。见表17。
(2)计算每名裁判员对运动员打分的名次一致性偏差
计算名次一致性得分 按照评分一致性得分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四名艺术裁判及四名完成裁判的名次一致性得分。每名裁判员的名次一致性得分的计算公式略
5.3.3 扣分
根据图4所示的评价体系。对三种情况的扣分计算如下:
(1) “极值之差(Max-Min)&1.0”时扣分SK1 在此作规定:如果出现最大分-最小分&1.0的情况,总共扣当事裁判5分。在实际中,可能出现如下情况:
在情况一中,只有裁判1和裁判4的差值超过了1.0分,他俩应共同分担5分的扣分;在情况二中,裁判2和裁判3的差值及裁判2 和裁判4 的差值都超过了1.0分,5分的扣分应该由三人共同分担;情况三中,裁判2和其他三名裁判的差值都超过了1.0,他们四人共同分担5分的扣分。
将女子单人操4名艺术裁判和4名完成裁判因“极值之差&1.0分”所扣分合成表24。
(2)比赛过程中裁判员因受警告而更改成绩扣分SK2
比赛中受到警告并更改成绩将在比赛中被记录并在赛后对裁判员进行评价时扣5分。由于没有裁判因出现明显极值受到警告的记录,因而此处没有统计,扣分都为0。
(3)行为扣分SK3
?当裁判员出现无故不参加裁判会议,迟到,不尊重其他裁判等行为时,高级裁判组将进行记录,并在赛后结合对裁判员进行扣分。因为此处在没有相关记录,扣分都为0分。
5.3.4 总得分
根据线性加权综合法,将每名裁判员的评分一致性得分、名次一致性得分、扣分按如下公式累积:S=SD×50%+SR×50%-SK1―SK2―SK3。
累积得到女子单人操预赛艺术裁判和完成裁判临场执法水平评价的总得分见表25。
按照上述算法,可以得到第九届世界健美操锦标赛中五个项目预赛和决赛中所有艺术裁判和完成裁判评分一致性得分、名次一致性得分、扣分及总得分,见附录B。同样也可以得到第二届世界青少年健美操锦标赛和2006年全国健美操锦标赛艺术裁判和完成裁判的分一致性得分、名次一致性得分、扣分及总得分。
5.4 构造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评价的报表
在每场比赛之后,根据上述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可以构造竞技健美操艺术裁判和完成裁判每场比赛执法水平的场统计报表(见表26)。从中可以直观的看出对每场比赛、每名裁判员评价的评分一致性得分、名次一致性得分、扣分及总得分的细节。 在每场比赛之后,可以计算出每名裁判员每场比赛的临场执法水平得分,多次执法之后可以制定竞技健美操艺术裁判和完成裁判业务档案报表(表27),进而可以得到在某一时间段内(如每一比赛周期)裁判员的执法水平的汇总表(表28)。附录B是第九届世界健美操锦标赛中每场比赛裁判员得分的记录。附录C给出了第九届世界中健美操锦标中,艺术裁判和完成裁判执法水平评价的汇总结果。
评价结果的正态性、区分度的论证
6.1 评价结果的正态性
正态分布是自然界中最为普遍的分布规律。不同裁判员的临场执法水平不会完全一致,执法水平的发挥受到诸多偶然因素的影响,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应该符合正态分布。因此对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评价的得分是否符合正态分布,是判断一个裁判员执法水平评价方案优劣的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本文提出的临场执法水平评价体系对第九届世界健美操锦标赛和第二届世界青少年健美操锦标赛艺术裁判和完成裁判的评分一致性得分、名次一致性得分、总得分进行Kolmogorov-Smirnov正态性检验。结果表明,对裁判员评价得分符合正态分布(见表29)。这样就从评价结果的正态性方面证明了本方案在实施中具有较好的效果。
6.2 评价结果的区分度
一般而言,国际裁判比国内裁判临场执法水平要高。因此根据本文的评价方案得出的评价结果如果能够区分高级别的国际裁判和相对较低级别的国内裁判,就可以从区分度方面证明该方案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
依据上述评价体系及评价细则,计算出第九届世界锦标赛中5个项目预决赛中裁判员们的评价得分以及2006年全国健美操锦标赛中我国裁判员的得分后,比较两者的得分差异(见表30)。
表30的检验结果显示:国际裁判和国内裁判得分的方差不相等,国内裁判员得分的标准差较国际裁判得分的标准差都要大得多,打分时稳定性不高;国内裁判从评分一致性得分、名次一致性得分、总得分上均低于国际裁判。
比较的结果在显示国内裁判与国际裁判差距的同时,也证明了本评价方案对不同级别裁判员的区分度。
7.1关于评价体系的更新与完善
本文构建的评价体系适用于“裁判人数最多、对最终成绩影响最大”的裁判组,如健美操中的艺术裁判、完成裁判,武术中的演练水平、动作质量裁判。而需级别较高的难度裁判和级别较低的计时裁判的评价则需要另外的评价体系。
同时,由于本文的重点是在构建适用于一般评分类项目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评价体系,介绍评价体系的实施细则,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论证,而非构建一个可以直接用于实际的评价方案。本文在以竞技健美操为例进行说明时,为了不失一般性,文中将评分一致性得分和名次一致性得分的权重都定为50%,每种扣分情况出现一次扣5分。
在今后实际应用中,可以在如下几方面对评价体系进行更新和完善:(1)扣分指标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增减;(2)评分一致性得分和名次一致性得分的权重、每次出现扣分情况应扣的分数可以广泛征求专家意见进行调整(3)在计算评分一致性得分和名次一致性得分时的分组组距和得分系数CJ可以进行细化调整。
7.2 关于偏差基点的合理选择
本文选取运动员的最终得分(艺术分和完成分)作为运动员真实水平(艺术水平和完成水平)的一个估计值。在计算评分一致性得分和名次一致性得分时,计算偏差的基础是根据评分规则计算出的运动员最终得分。
虽然各个评分类体育项目确定最终得分的复杂程度不一样,但最基本思路都是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中间分数的平均数作为运动员最终得分。然而对评分类体育项目的计分方法存在很多质疑。表31中的例子说明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有效分平均数作为最终分数存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乙成了受益者,甲成了受害者”。
对这种评分方法,魏登云指出它在理论上存在两个疑点:第一,从统计学的角度讲,是信息的一大损失;第二,推断总体的样本量减小,估计误差就会增大。他还指出常规方法在应用中存在有失公正的可能:可能去掉的分数恰恰决定着最终分数及名次。用存在疑问的评分规则得出的运动员最后得分未必是运动员的“真值”的最优估计量。以本身存在误差的“最后得分”作为评判裁判员的参照标准,从评价方法上有失公平性 。
上述对评分类项目计分方法的质疑,使本文的评价的基点(评分一致性和名次一致性偏差的基点)也受到同样的质疑。比赛之后,高级裁判组可以针对不大准确的分数重新观看比赛录像,给出合理的分数。这个分数可以作为运动员真实水平的更好的估计值。以它作为本文所提出方案的偏差的基点可以提高对裁判员评价的准确性。但由于竞技体育以比赛为核心,比赛日程相对较短,重新翻看所有录像、重新计分的困难很大,专家打分只能偶尔进行。也有学者提出过新的计分方法,但仍处于理论探索阶段,还未获得公认并在实践中付诸实施。在以专家评分或新的计分方法作为评分基点的可行性不高的情况下,以现行的计分方法作为评分偏差的基点仍不失为权宜之计。
7.3 关于比较分数与位置分数
体育中常用的评分方法有两类:一类为反映部分与全体之比,称为“比较分数”,如比较百分;另一类是反映个体在集体中的位置称为“位置分数”,如标准分数。
本文在计算名次一致性得分和评分一致性得分时使用的就是比较百分。当偏差(评分一致性偏差和名次一致性偏差)为0时,表示裁判员打出的分数与运动员的真实水平完全一致,这种情况为理想中的满分。这就有了使用比较分数的前提条件:存在绝对的理想满分。用本文所提出的计算方法和在得出的分数利于综合评价和比较的同时,从名次一致性得分和评分一致性得分中就可以逆向看出裁判员的评分偏差程度和名次偏差程度,所得分数具有实际意义(如评分一致性得分为77.44分,就可以逆向推出该裁判员的平均偏差水平大体在0.15分~0.25分之间)。
由于竞技体育有各种不同级别的比赛(大至世界锦标赛,小至省级运动会),在不同级别的比赛中所选派的裁判员执法水平通常存在差异。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等高级别比赛裁判员执法水平相对较高,而国内比赛的裁判员执法水平相对较低。要按照位置分数的原理计分需要收集大量的数据以制定计分标准。收集何种级别比赛的数据,收集数据的量、比例如何,收集之后如何确定对裁判员的评价标准,制定的标准的适用性等都会成为棘手问题。
在本文的第6部分中证明了本文所使用的基于比较分数的评价方法具有正态性和区分度,从而说明了此方法的可行性。在比较分数受到冷落的今天,证明了比较分数在实际应用中的价值。
7.4 关于裁判员执法不公
裁判员执法过程存在偶然性,由这种偶然性造成的误差是不可避免的。而裁判员有意的执法不公,故意偏袒某个国家或某个运动员引起的后果是严重的。裁判员执法不公会严重伤害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从长远看,对项目本身也会造成恶劣影响。在评分类体育项目中裁判员的执法不公更具隐蔽性。
不可讳言的是,本文提出的评价方案在面对故意执法不公,特别是集体行为时,就会失效。以四名艺术裁判为例:如果一名裁判故意把打出高分,他的高分不会影响最终成绩,他的不公将在对他执法水平的评价时受到惩罚;如果两名裁判故意拔高分数,那就会影响到最终成绩,对他们执法水平的评价也随之失真;如果三名裁判有意执法不公,他们将决定运动员最终得分,对第四名裁判执法水平的评价将会严重歪曲;集体(四名)作弊的坏处更是可想而知。这就需要仲裁及高级裁判组加强对裁判执法公正性的监督。
7.5 关于名次一致性得分的计算方法
在本文,名次一致性得分先按照艺术分或完成分进行降序排列,再运用公式或计算名次偏差。运动员的排列顺序会不会影响到名次一致性得分呢?如果先按照随机顺序排序运动员的顺序,然后再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名次一致性得分,结果会不会一致呢?
先按照随机顺序排列第九届世界健美操锦标赛所有比赛的运动员的顺序,然后按照文中所述方法计算名次一致性得分。将根据两种排序方案计算出的名次一致性得分进行配对T检验。检验结果见表32和表33
按照随机顺序和最终得分的顺序计算而得到名次一致性分数之差平均仅为0.35,经过检验,没有显著性差异。但由于两种方案对裁判员名次一致性得分差值的标准差太大(13.981),所以必须承认在计算名次一致性得分时,运动员不同的排列顺序对最终得分的影响还是很大的。这就要在后续研究中不断地进行论证,选择更为合适的顺序,或者探索新的计算名次一致性得分的方法。
关于评价方案实施效果的论证
本文所选取的数据来自第九届世界健美操锦标赛、第二届世界青少年健美操锦标赛和2006中国健美操锦标赛三个比赛。其中第九届健美操世锦赛和第二届青少年锦标赛中,比赛场次数量有限,对裁判员所进行评价的样本量较小;2006年全国健美操锦标赛中,个别项目参赛的运动员很少,对裁判员执法水平评价的结果偶然性较大,对裁判员所进行评价的样本质量较差。较小的样本量和较差的样本质量限制了对评价体系进行后续论证。文中第6部分在对评价方案评价效果的论证方面仅从正态性和区分度两方面进行。其中,后者仅考虑了对不同级别裁判员执法水平的鉴别上。
在以后应该广泛收集较高级别的比赛中裁判员执法的相关数据(如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中的成绩册及高级裁判组对裁判员执法过程的记录),在得到数量较大、质量较高的样本的基础上着力对如下几方面进行论证:(1)继续对正态性、不同级别裁判的区分度进行检验(2)预赛和决赛中裁判员得分差异的论证(3)裁判员发挥稳定性的论证,特别是裁判员的发挥是否随着每场评分次数多少呈现稳定的趋势等。
8.1 现行的对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评价执行少而方法粗,多在赛后、手工、粗略的进行。而理论研究中的评价方案存在三方面的不足(1)鼓励折中化评分(2)评价得分的实际意义差、不利于综合评价和比较(3)缺乏论证。
8.2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的执法工作具有多项目性和多任务性。这两个特点增加了对裁判员的执法水平进行评价的复杂性:制定一套对执法不同项目、不同任务的裁判员都通用的评价方案的困难很大。但不同级别裁判员执法资格的不同和同级别裁判员执法任务相似性为制定不同级别裁判员的评价方案提供了可能。可以把重点放在对占裁判人数最多、对最终成绩影响最大的裁判组的评价上。
8.3本文构建的评分类体育项目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评价体系包括评分一致性得分、名次一致性得分和扣分三方面。在评分一致性的基础上,引入名次一致性维度可以克服现有研究中鼓励折中化评分的缺陷。为克服评价得分无实际意义、不利于综合评价的缺陷,本文引入了比较分数的记分方法,这种评分方法在对评分进行无量纲化、利于综合评价的同时,从每一维度的得分中就可以逆向看出裁判员的评分偏差程度和名次偏差程度。
8.4根据本文提出的评价体系计算所得到的对裁判员的评价得分具有正态性,并且能够很好的区分国际裁判和国内裁判在执法水平上的差异。初步证明了本文提出的评价方案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
本文是在导师祁国鹰教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在选题过程中获得了导师极大地赞同,在收集资料,撰写初稿、论文修改的每个阶段都得到了导师极大的支持。三年以来,导师一直关注着我的每个方面。感谢三年来祁老师对我学习上的促进、生活上的关心、思想上的激励,感谢他为我提供的如此多的充实自己、提高自己的机会。对导师的感激之情非几句话所能表达,非几张纸所能承受。
感谢中国健美操协会王佑平女士为我提供的亲临第九届世界健美操锦标赛的机会,正是在这次比赛中,通过自己的深入观察,我发现了裁判员评价方面存在的问题,使我确定了论文选题。同时要感谢她为本文提供的数据支持以及对本文的关心和对我的鼓励。感谢国际体操联合会健美操技术委员会的八木·北川(Tammy Yagi-Kitagawa)女士为我提供的信息,使我能够放心使用第九届世界健美操锦标赛中的数据。
感谢文中直接引用过和曾经拜读过的文献的作者们,正是他们的辛勤研究,使我能够少走弯路,成文顺畅。
感谢北京体育大学体育统计与测量教研室的各位老师,是他们在我3年的学习生活中,为我提供了良好的环境、轻松的氛围和信心满倍的学习动力,这种熏染远非现在所能完全体会,并必将使我受益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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