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权和经营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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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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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介绍过渡时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课本上的过于简略。
农业合作化运动
  农业合作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并以草案的形式发给各地党委试行。此后,各地党委加强了领导,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到1952年底,全国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到830余万个,参加的农户达到全国总农户的40%,其中,各地还个别试办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3600余个。
  1952年冬至1953年春,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出现了急躁冒进倾向。为纠正这种倾向,中共中央于1953年3月8日发出了《关于缩减农业增产和互助合作五年计划的指示》,又于3月26日发表了《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并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4月3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阐述了“稳步前进”的方针。10月15日、11月4日毛泽东两次同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提出互助合作运动是农村中一切工作的纲,是农村工作的主题,说“纠正急躁冒进”是一股风,吹倒了一些不应吹倒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两次谈话,有许多正确的意见,但也表现出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急于求成、贪多图大的思想。12月16日,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此后,农业合作社从试办进入发展时期。
  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二阶段,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1954年春,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9.5万个,参加农户达170万户,大大超过了中央提出的数字。4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互助合作运动的形势,指出农村将相继出现一个社会主义革命高涨的局面。为了吸引更多的农民入社,国家从各方面大力支援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同年秋,全国新建农业生产合作社13万多个,加上原有的共22.5万多个。
  1954年10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了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决定到1955年春耕以前,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60万个。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这次会议的报告。到1955年4月,合作社发展到67万个。由于发展速度过猛,不少地方又出现了强迫命令、违反自愿互利原则的现象。中共中央在1955年初发现了上述问题,发出了一系列通知和采取措施纠正偏差。1月10日,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合作社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发展,集中力量进行巩固,在少数地区进行收缩。3月上旬,毛泽东提出了“停、缩、发”的三字方针,即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停止发展、实行收缩和适当发展。为了贯彻三字方针,农村工作部于4月下旬召开了全国第三次农村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布置工作,提出要求。到1955年7月,全国原有67万个合作社,经过整顿,巩固下来的有65万个。
  1955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召开华东区、中南区和河北、天津、北京等15个省市委书记会议。根据毛泽东原来的提议,会议提出1956年发展到100万个社的意见。6月中旬,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批准了关于到1956年合作社发展到100万个的计划。不久,毛泽东从南方考察回来,主张修改计划, 加速发展。担任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不赞成改变计划,认为合作化运动应与工业化速度发展相适应,不宜发展过快。毛泽东认为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思想右倾。
  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第三个阶段,也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时期。1955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毛泽东在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党的农业合作化的理论和政策作了系统阐述,并对合作化的速度提出新的要求。报告还严厉批评了邓子恢等人的“右倾”。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会后,农业合作化运动急速发展,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6.3%,参加高级社的达总到农户总数的87.8%,基本上实现了完全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中国农村改革前农业合作化运动及其经验
一、农业合作化运动
早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人就倡导并具体领导农民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在解放区建立过各种流通和消费方面的合作社,在生产领域中成立了互助组、耕田队、犁牛站等合作组织。当时,农业上的合作主要是互帮互助的相互间协作组织,并且合作社运动都是在保持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前提下进行的,主要是解决生产上的困难,抵制剥削。
全国解放后,党和政策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把推进合作化作为农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首要工作来抓。
20世纪50年代最初3年,在全国农村主要是开展农业生产互助运动。只是在经济条件较好和老解放区中试办农业初级合作社,在个别地方进行高级农业合作社的试点工作。在此期间的具体做法:
1、坚持由低级向高级逐步过渡、典型示范的方针。生产关系的惭进式变革与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情况比较贴切。
2、把推行合作社作为恢复经济和发展农业生产的目的和手段,即坚持以发展生产力为主的原则。
3、在方法上坚持倡导而不代替农民自己选择的原则,尊重群众的意愿。
4、重视发展流通、信贷方面的合作社。把供销和信用合作社与农业生产合作社同等对待。
5、正确处理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经营形式的关系。合作社不排斥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于是,在农村出现了高级农业社、初级农业社、互助组和个体等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格局。但互不影响,各得其所。
上述做法符合农民的实际要求,发展速度也与农村生产力实际相协调,与农民的管理水平相适应。如1953 年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占总农户的39.3%,参加合作社的为0.2%。在参加互助组的农户中,属常年性互助的才占29.2%。全国15万多个合作社中,属于高级社的仅有15个。即使在1954年农业合作社迅速扩张时期,参加各种互助组的农户占总农户的比例仍上升6.2个百分点,且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占总农户的比例高达58.3%。当时无论是互助组还是农业合作社规模都不大。如全国临时互助组农户平均为6.2户,常年互助组为8.1户,初级社是20户,高级社是 58.6户。因此,此间的互助合作运动是积极而稳妥的。农业生产出现了较高速度的发展。从年,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率为14.1%。此后 5年,虽然受到一些影响,农业也保持了稳步增长的势头,年递增率为4.5%。
从1954 —1955年是个曲折反复阶段。1954年春农业合作化开始加速,几个月中就使合作社增长6倍,到下半年时合作社总数已是上年度的32倍,也是当年计划发展数的10倍,绝对数达到48万个。随着合作社的盲目冒进,出现了许多问题。一些农民出卖、宰杀牲畜,有些农户要求退社,合作社被迫解散的事不断发生。鉴于这种情况,1955年春中共中央采取反冒进的做法。但不久毛泽东同志对这种实事求是的紧缩政策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认为是右倾。从此合作化又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到1955年底全国合作社增加到190万个,此后越发不可收拾。
1956 年,农业合作社的平均规模比1954年扩大近2倍。开始转入大办高级社阶段,在短短的一年时间里就实现了高级农业合作社化,并宣布在全国基本上完成了对小农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高级合作社的普遍建立,使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占农村总农户的比例达到96.3%,再加上参加互助组的农户高达97.2%,1958年又进一步上升为97.5%。这样,很快就在我国农村中形成了单一的集体化组织,从而为后来的“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组织建立打下了基础。
我国的农业合作化不仅速度是超高速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合作化中的政治倾向日益明显。1957 年秋,在农村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进一步把是否参加合作社组织作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区分标准,政治上还采取对合作化持有不同意见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在政治高压下,广大干部群众不能表达真实的意愿。自此浮夸风、说大话假话、违背经济规律、不尊重实际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1958年的大跃进、公社化运动,更使这一错误发展到高峰,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更加不协调。从此,我国的农业进入了缓慢发展、甚至是倒退的历史时期。农业合作化中的乌托邦思想走上极端,经济上付出的代价也是无法补偿的。
二、农业合作化的经验教训
合作化中的曲折道路,虽然有着客观上的国际背景,也有着要在落后经济上迅速实现工业化的国内方面原因,但与在理论上把马克思本来就比较注重合作社的政治职能的倾向更加突出不无关系。就是说农业合作社中的指导思想上就存在不少问题,有着极其深刻的教训。
(一)实践中把合作组织作为对付与防止农民资本主义倾向和进行不等价交换的工具。当时把集体化等同于合作化,目的是为了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公有,作为维护不等价交换的组织保证,中国的人民公社是这一理论和经济需要的必然结果。于是实践中出现践踏合作制一般原则的种种做法,结果使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反而变成了仅仅是国家政权在农村基层的延伸,加之社会主义国家指令性计划经济、统一调配生产要素的经济体制,以及要求农民做出贡献的现实经济基础,在合作化中,国家通过低价购买农产品形式从农民那里拿走6000亿元以上积累。农民以贫困作代价为工业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几方面原因交织,就使“人民公社”组织异化为农民自己的对立物。合作组织保护参加者利益的一般原则无法体现。更有甚者,农村人民公社还被办成社会、经济与行政合一的组织。在中国一个公社就是一个小社会,这也就为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等创造了组织条件。
(二)把合作社作为实行所谓公平的直接劳动交换,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目标模式。这与整个社会主义否定商品生产、商品交换一起构成了社会主义的乌托邦,早期合作制的空想成分不仅未得到有效压抑,反而有所滋生。中国的人民公社运动是典型代表。马克思对欧文合作制的政治方面否定是坚决的,但在经济上如何办好合作社却触及不多。这种理论上的疏漏,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领导者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三)把农业的家庭生产与社会化绝对对立起来,认为农业的家庭经营不可能走上现代化。殊不知,由于现代技术的发展,生产规模的小型化是一种世界性趋势,至少是家庭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可以建立协作关系,相互并不矛盾。家庭与社会的各种硬件软件交流并非一定要通过组织起来的集体组织才能发生,单个的家庭同样可以介入到社会协作之中。在这种脱离实际的思想指导下,在实践中要求农民归大堆,生产资料所有制上搞大而公,甚至想在人民公社内实现生产经营的自我服务体系,以代替商品生产中更大范围基础上合作社的社会化。
(四)把合作经济的发展阶段性理解为是单纯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不断扩大的变化过程。合作社发展过程是有阶段性的,并且是由低级向高级过渡的,即是由流通、消费型的合作社逐步过渡到生产型合作社。在生产水平很低时,重点是发展流通、运销和信贷方面的合作社。可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中,不仅是首先重视生产型合作社,而且是不断地搞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走“一大二公”的公社集体化道路。
(五)对小所有者的资本主义倾向估计过于严重,在城乡不恰当地进行所谓的社会主义改造,并以合作经济代替全部个体经济成分。由于对合作社意识形态方面的过分强调和片面要求,必然脱离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脱离了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使农村的经济形式单一。农民没有自主选择权,因摆在他们面前的只有合作社的惟一道路可走。同样,在重视政治目标取向下,合作社组织主要目的是用于改造小生产者进入到社会主义,且不断进行过渡,由小社过渡到大社,由半社会主义的初级社过渡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结果使农村走上小全民性质的集体所有制。
(六)由于改革前我国的合作组织,不仅兼有行政、社会和经济等多种职能,而且在经济上又承担着资金、物资分配和统一对外交换、组织科技服务等多种任务。当时合作社职能过宽,几乎直接或间接地包办了农村经济活动的一切事务。由此造成在农村任何工作必须得到合作组织的认可或参与才能办成,于是农村中的金融、商业、消费等专门合作组织就失去了发展和生存的空间和条件。这样农业生产活动中最急需的流通、信用合作社的活动余地很少,形同虚设,失去发育成长的沃土。结果渐渐异化为官商官行的附属物,并与农民在利益上发生矛盾。所以,在我国主要由农民办起来的供销社、信用社却反而成为农民的对立集团,他们维护的是所谓的国家利益,执行的不是对农民负责的原则。
概括起来,农村改革前我国合作化中奉行的理论原则和逻辑思维是:农民是小生产者,是一种从属的经济形式,他与社会化大生产是不相容的;小生产者是要走向贫富两极分化的,这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要求是不相容的。因此,对小农经济要进行改造,使之走上公有制。毛泽东同志对这点讲的非常明确。他在《组织起来》一文中说:“在农民群众这方面,几千年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入永远的贫困。克服这种状况的惟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惟一道路,依照列宁的话说,就是经过合作社”。我国的农业合作化就是建立在这种认识基础上展开的,各项政策即是这一认识的具体体现。其实,小农走上阶级分化是有条件的,小农户与大生产的矛盾在社会生产力和科技发展到一定水平时也是可以解决的。小农的改造内容不一定是要消灭农户的经济和经营形式,而是要改变与社会化专业化不相容的方面。
传统社会主义理念与农业合作化运动——对农业合作化运动动因的再认识
  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共产党在大陆继土地改革运动之后发动的又一场导致农业和发生重大变革的运动。这场运动因其规模巨大、广泛、过程的跌宕起伏,以及对中国农村、各方面后续影响的深远,使之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中共党史和农村经济社会史等学科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特别是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动因,界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应该说,与其他许多复杂的历史事件一样,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动是由多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在这些综合因素中,到底哪一种力量对其最初的发动、后来的和最终的命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呢?本文结合学术界较具代表性的理论观点,对此再次进行深入考察与理论反思,认为主导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根本原因不是当时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不是为了实施化战略的一种配合行动,而是中国共产党在传统社会主义理念支配下,追求一种「社会主义的」农村发展道路的主观选择。
  一 农业合作化运动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首要动因,源于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他们认为,土改后建立起来的小而分散的小农经济无法实现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组织起来进行合作化,以增产粮食、发展农业生产1。农业合作化运动正是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对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小农经济进行改革,以进一步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而开展的。这种观点在理论界相当流行。当时在宣传和发动农业合作化运动时,也正是从这一点着手的。「建立在劳动农民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上面的小农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满足人民和工业化事业对粮食和原料作物日益增长的需要……」2,因此,必须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
  这种观点其实隐含了两个理论假设:第一,土地改革运动后建立起来的小农经济已经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第二,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引导农民走向集体化以后,能够有力地推动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只有这两个假设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得到验证,上述观点才能成立。遗憾的是,这两个假设并不存在。
  建国不久,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发动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在中国历史上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对此,无论是从经济角度还是角度来看,理论界的评价都是极高的。土地改革运动之所以成功,正是由于它顺应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彻底摧毁了封建剥削的制度基础,建立了农民个体土地私有制,从而激发了农民巨大的劳动热情,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建国初期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恢复和发展也以事实证明,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经济制度不是「限制」而是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例如,1952年,中国粮食产量达到16,290万吨,比 1949年增加了44.8%。棉花产量达到120万吨,比1949年增加193.7%3。
  可惜的是,当时的理论家和决策者却无视这些成就。他们对于土地改革运动中建立的这种小农经济制度,在土地所有权相对稳定的形势下,能否持续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推动国家的工业化进程持怀疑态度。直到今天,有些学者还坚持认为,「土改后农村生产力的水平还是很低的,缺乏耕畜、农具、生产资金是普遍现象,农民在生产上困难很大,不仅不能扩大再生产,甚至简单再生产也很难维持。」 4似乎只有通过农业合作化才能克服这些困难,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适应工业化发展的需要。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进行。首先从理论上看,土地改革通过没收地主的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建立了自耕小农制,从而使土改后的小农经济较土改前有了本质的区别。在这种经济形式中,农户既是土地的经营者也是所有者,因此,农户对土地投入的劳动与其收益直接联系在一起,使制度本身就存在着有效的激励和竞争机制,鼓励农民通过精耕细作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同时,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也有利于调动农民在土地上的长期投入,改变掠夺式经营态度,引进先进经验与技术,兴修水利,改良土壤,以求农业的长远发展。所有这些归根到底都是因为这种土地家庭所有制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这正是推动农业生产快速恢复和持久发展的根本动力所在。对于这一点,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领导人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有了较为清醒的认识,1931年2月,中共苏区中央局发出的《土地反富农政策》的通告中,指出「保守和私有」是农民的天性,他们参加土地革命的目的「不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主要的还是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并对中共历史上的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颁布)进行了修改,将原来土地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改变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农民所有。这说明,对于小农经济对农业生产力的解放与促进作用,党的领导层是早有认识的。
  其次,从实践看,农业合作化运动也不是在农业生产力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况下提出的,恰恰是在土地改革后农业生产力得到极大释放的情况下提出的。提出农业合作化的直接理由也不是因为农业生产水平的下降,而是为了解决土地改革以来出现的「中农化」和「富农化」趋势。大量事实证明,土改以后,中国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种农村土地制度是适应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至于这种制度是否能够长期保持对农村生产力的促进作用,由于这种小农经济制度在随后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被逐步动摇和完全否定,因而已经无法验证。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另外两个途径来考察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制度是否能够推动农业的长期增长。第一,借鉴外部经验,特别是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农业发展的经验来重新思考这一问题。二十世纪50年代以后,中国的地区和韩国都先后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在实现平均地权基础上建立了现代小农制。「土改」后,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农民主要是由占有土地不到三公顷的小农户组成,但正是在这种小农制的基础上,先后实现了台湾地区和韩国在60年代之后的经济起飞,完成了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在这一过程中,台湾地区和韩国的农业也和其他国家的农业一样,以其高速增长的生产力和农产品产量,为工业化、现代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5。第二,中国新时期的农村改革也可以证明,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并不必然的成为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改革开放以来,以家庭承包经营为特征的农村改革,有力的促进了中国的农业生产,为新时期的城市改革和国家的工业化、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可以说,没有新时期的「包干到户」,就不可能有成功的城市经济改革和发展。这些案例都说明,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并不必然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相反,只要为小农经济的发展创造必要的社会环境,它便会表现出惊人的生命力。
  因此,认为土改后农村个体经济已经束缚生产力发展,需要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观点,是没有依据的。薄一波曾对此作了较为深刻地反思,他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一书中写道:「如果土改后不急于立即向社会主义过渡,不立即动摇私有制,而是继续实行新民主主义政策,……那样,不仅对生产力的发展可能更有利些,而且也可能不至于搞成后来那样千篇一律的农业集体化模式。」6这段话更有助于我们今天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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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956年我国出现下图所示农业经济状况的主要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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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老师解答:1953——1956年我国出
1953——1956年我国出现下图所示农业经济状况的主要原因是
A、土地改革运动 B、农业合作化运动 C、“大跃进”运动 D、人民公社化运动建国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和调整经历了四个步骤依次为①土地改革 ②人民公社化运动 ③农业合作化_百度知道
建国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和调整经历了四个步骤依次为①土地改革 ②人民公社化运动 ③农业合作化
建国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和调整经历了四个步骤依次为①土地改革 ②人民公社化运动 ③农业合作化 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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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性质分别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四次变革,要原创,农业合作化运动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化运动,详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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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依然未发生变化,公有制程度更强了,制度上发生变化,但要注意的是土地性质未发生变化依然是集体公有制,仍然是集体所有制,土地性质是农民土地私有制,可以自由地使用自己的土地,只不过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大了,是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农村合作化运动是将土改后的农民土地集中合作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质上是把公社化时期的高度的土地公有制的一种制度上的倒退。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土地合作化后的一种高级形式土地改革是把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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