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的调整对象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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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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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特殊财产犯罪对象问题的研究窘境及破解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法学期刊
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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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特殊财产犯罪对象问题的研究窘境及破解
【法宝引证码】
【作者单位】
【期刊名称】
【期刊年份】
【中文关键词】存在形态;无形财产;财产性利益;无体物;不动产
【中图分类号】DF625
【文章编码】(2-13
【文献标识码】A
【页码】52
【中文摘要】
对于几种特殊的财产犯罪对象问题的研究存在一定的理论困境,相似的概念在界限上混淆不清,在内容上所指不明,造成各种财产类型之间的混乱关系。这种困境直接导致罪刑法定原则在此问题研究中不能被很好地贯彻。具体财产犯罪对象是否特殊应当以存在形态作为判断标准,据此,无形财产、财产性利益、无体物和不动产都是特殊的财产犯罪对象。这些对象具有不同于普通财物的形式特征,进而影响到财产犯罪的成立与否。对于上述四种特殊财产对象加以分类研究,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十分必要。除此以外,这种研究还可以划清不同类型之间的财产界限,指明今后财产犯罪刑事立法完善应当遵循的对象多元化的立法规律。
作者简介:陈烨,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藏社会和谐稳定与法治建设重点研究基地”成员,法学博士。
  [1]李锡海:《财产犯罪类型、特点及其控制》,《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2]参见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3]具体内容参见张国轩:《抢劫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23-156页;游涛:《普通诈骗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1-112页;王礼仁编著:《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37页;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页;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50-757页。当然,对于例如抢劫罪的对象范围、无形财产的归属等问题仍有争议,但多数学者的基本观点是主张尽量扩大“财物”概念的外延,以期能够包括更多的特殊财产类型。
  [4]同前注[2],刘明祥书,第28页。
  [5]陶文楼:《辩证逻辑的思维方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2页。
  [6]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页。
  [7]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5页。
  [8]刘清华、韦丽婧:《财产型犯罪中财物的界定》,《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3期。
  [9]王礼仁编著:《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37页。
  [10]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5页。
  [11]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法律科学》2005年第3期。
  [12]具体内容参见李希慧:《刑法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6页;周光权:《刑法各论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41页。
  [13]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04页。
  [14]同前注[9],王礼仁编著书,第137页。
  [15]同前注[7],王作富主编书,第1085页。
  [16]例如郑蕾:《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及刑法规制》,《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柴晓宇、贾娅玲:《试论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社会科学家》2005年第2期;林旭霞:《虚拟财产解释――以虚拟有形财产为研究对象》,《东南学术》2006年第6期。
  [17]扩张解释一般是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相冲突的解释方法,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是实现实质公平的重要途径。但问题是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的界限非常模糊,因此,如果仅以“扩张解释之名”行“类推解释之实”,其合理性也就存有疑问了。所以,必须认真审视解释过程的方法得当性,不能以其声称之内容来加以形式的判断,而必须从实质的角度看待各种解释结论。
  [18]参见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43页。
  [19]具体反驳意见可参见陈烨:《财产性利益与罪刑法定问题》,《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20]《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26页。
  [2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37页。
  [22]水延凯等编著:《社会调查教程(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6页。
  [23]尹田主编:《民法学总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页。
  [24]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507页。
  [25]参见高巍:《盗窃罪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7-249页。
  [26]肖中华主编:《侵犯财产罪办案一本通》,中国长安出版社2007年版,第69页。
  [27]张善恭主编:《立法学原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15页。
  [28]吴汉东:《无形财产权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29]对于具体的行为方式例如盗窃、抢劫、诈骗等动词往往附加“财物”宾语,而“侵犯”一词属于一个抽象的行为概念,往往与具体的关系、权利搭配使用,由于财产和财产权基本上表达的是相同的含义,将其命名为侵犯财产罪也就顺理成章了。
  [30]周旋:《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之财产概念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18-20页。
  [31]刑法的主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的目标就在于探求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的真实立法原意,所以这种解释论也被称为立法原意说。参见王军仁:《论刑法解释的目标》,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7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7页。笔者并不赞同主观解释论的基本观点和立场,而是坚定支持客观解释论的主张,阐明法律内在的意义和目的才是刑法解释的真谛。
  [32][美]T.内格尔:《什么是客观性》,姚大志译,《世界哲学》2003年第3期。
  [33]同前注[9],王礼仁编著书,第122页。
  [34]同前注[28],吴汉东文。
  [35]载体是指各种纸质化的权利凭证、单据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等;行为是指偿还、缴纳、交付、执行等,包括积极行为,也包括消极行为,即应当实施而没有实施。
  [36]陈烨:《刑法中财产分类再研究》,《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期。
  [37]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2页。
  [38]事实上,如果某种气体能作为能源加以利用,那么它更有可能被纳入无体物的范畴之内,对此,笔者将在本文第四章详细论证。
  [39]温世扬:《财产支配权论要》,《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40][日]木村龟二:《刑法各论》,法文社1957年版,第100页。转引自童德华:《财产罪基础理论研究――财产罪的法益及其展开》,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74页。
  [41]樊延桢:《财产(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42]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25页。
  [43]论述此主题的相关文献主要有夏勇、柳立子:《论加强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刑法保护》,《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李萍:《论抢劫罪之行为对象》,《贵州工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陈宁:《不动产盗窃行为入罪问题之研究》,《政法学刊》2009年第3期;刘明祥:《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等等。
  [44]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根本在于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是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手段或者说危害行为又是客观方面的关键要素,因此,在侵犯财产罪的章节中,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并无显著差异,罪名的数量往往取决于犯罪手段或者行为方式的多寡。
  [45]同前注[19],陈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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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宪法学(宪法学)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目录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宪法的理论 2、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3、宪法的实施 4、国家的性质和形式 5、国家政权的组织及其根本制度 6、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一、宪法的词源宪法学 “宪法”一词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均古已有之,但它们的含义却与近代的“宪法”迥然不同。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虽然在运用过程中它们之间的含义也存在差别,但大致说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如《尚书.说命》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国语.晋书》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管子.七法》中的“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等等;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如《管子.立政》中的“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韩非子.宪法》中的“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等等;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的“宪,刑禁”。汉郑玄注曰:“宪表也,谓悬之也”,《中庸》中的“祖述尧舜,宪章文武”等等。然而这些都与近现代宪法的含义完全不同。在中国,将“宪法”一词做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当时的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基于国内外形势,明确提出了“伸民权”、“争民主”、“立宪法”、“开议院”的政治主张,从而揭开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序幕。其中,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要求清政府制定宪法、开设议院,实行君主立宪政治。从此“宪法”一词日渐被作为专门表述国家根本法的法律术语。 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对158个城邦的政体进行研究,并根据法律的调整范围、作用及性质将城邦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律。他指出,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组织。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在古罗马的立法和法学著作中,经常出现宪法或宪令的词语,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一书,仅在序言中就多处使用“宪令”一词。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如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颁布的规定英王与教士关系的《克拉伦敦宪法》;1215年英王约翰颁布的规定英王与英国贵族、诸侯与僧侣关系的《大宪章》等等。同样,这些都与近代宪法的含义不同。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产生了巨大影响,宪法词义发生了质的飞跃。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最终形成。 由此可见,尽管古代中国与西方在运用“宪法”一词时既有相同之处,如都具有法律的意义,都有优于普通法律的某种倾向;但又有不同之处,如古代本文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宪法却没有此意义等等。然而与近现代宪法的含义根本不同方面则是完全一致的。 总之,我们可以对宪法的概念作出如下表述: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结果,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是一定政治斗争的终点和起点,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正确认识宪法的概念,首先要认识到宪法“或许能确切地定义为基础性的最高法律,用以组织和管理国家”。其次,要认识到宪法是限制政府权力或保障人民自由的法律。宪法必当是人民主权的产物,政府应是人民的政府,但决不能将人民等同于政治或政府,政府只能以宪法的名义而不能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统治,否则政府的权力就会失去控制。最后,我们应认识到,宪法是民主的结果,民主社会对宪法的要求就是要保障权利和实行分权,法国《人权宣言》所说的“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中,不管分权与否或分权的形式是什么样的,政治权力要受到控制则是民主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民主的社会中,国家是人民主权的,宪法作为主权者意志的反映,必须要保护人民的权利;同时,人民并不直接管理国家,而要通过政府;但政府有可能侵犯人民的权利,为防止可能的侵犯,一是要保障人权,一是要控权。所以,我们可以将宪法进一步理解为:为实现人民主权而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及确定政府组织原则的法典。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 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宪法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其中主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的集中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只有在社会的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了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才能以国家的名义制定宪法,所以说是斗争结果。这个新生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这种斗争成果,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确保在未来的阶级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所以宪法必将反映这种斗争的经验教训,因此又是一种总结。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统治阶级制定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把统治阶级关系法律化。即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必然会导致不同类型宪法的出现;当以前处于支配地位的阶层或阶级被其它阶级或阶层及其联盟取而代之,这时往往要制定同一类型的新宪法;统治阶级力量的加强或减弱,若不足以改变社会内部的阶级结构,这时宪法的变化往往以修改宪法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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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语连环画郑州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法理学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一门社会科学,法律现象就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1)既要研究静态的法律现象,如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又要研究动态的法律现象,如法的产生、发展、制定、实施、监督。
(2)既要研究法的内在属性如法的本质,又要法的外在属性,如法的形式、分类、渊源、体系等。
(3)既要研究历史上存在的法律现象,如古代法、近代法,又要研究当代各种法律现象。
(4)既要研究法的制定,如立法原理、立法技术、立法程序、又要研究法的实施、实现和监督。
(5)既要研究国内法、又要注重国际法、外国法的研究。
法学对法律现象的研究,目的主要是通过对法律现象的研究发现法的产生、发展、运行的客观规律,揭示法的本质及调整机制,发现法的价值和功效,从而保证正确、合理、及时地创制和实现法律规则,确认和保护社会成员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权利、自由,合理运用、制约国家权力,以建立一种理想的社会关系和秩序。其他学科也研究法律现象,但目的却不一定与此有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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