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哈尔滨海葵科技有限公司司怎么样?

  •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文艺创作;影视策划;翻译服务;会议服务;公共关系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电脑动画设计;经济贸易咨询;文艺创作;版权代理;销售针纺织品、服装、服饰、箱包、文化用品、电子产品;演出经纪;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演出经纪、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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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不含农业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棋牌);承办展览展示;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文艺创作;影视策划;翻译服务;会议服务;公共关系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电脑动画设计;经济贸易咨询;文艺创作;版权代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安徽省酝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人股东,北京赤鼓音乐文化有限公司,法人股东,程俭,自然人股东,黄天定,自然人股东,蒋渊,自然人股东,黎晶晶,自然人股东,李雪飞,自然人股东,李珂,自然人股东,彭欢,自然人股东,孙晓龙,自然人股东,天津多多果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天津梦想飞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杨融,自然人股东,覃九一,自然人股东

  • 安徽省酝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人股东,程俭,自然人股东,黄天定,自然人股东,蒋渊,自然人股东,黎晶晶,自然人股东,李雪飞,自然人股东,李珂,自然人股东,彭欢,自然人股东,孙晓龙,自然人股东,天津多多果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天津梦想飞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西藏齐鸣音乐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杨融,自然人股东,覃九一,自然人股东

  • 程俭,自然人股东,黄天定,自然人股东,蒋渊,自然人股东,黎晶晶,自然人股东,李雪飞,自然人股东,李珂,自然人股东,彭欢,自然人股东,天津多多果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天津梦想飞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西藏齐鸣音乐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杨融,自然人股东,覃九一,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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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公司可转债投资者所持本次可转债不能转股的风险

公司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参与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如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可转债持有人将不能将其所持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设置了赎回条款,包括到期赎回条款和有条件赎回条款,到期赎回价格为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有条件赎回价格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如果公司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所持可转债面临赎回的情况下,考虑到其所持可转债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若公司按事先约定的赎回条款确定的赎回价格低于投资者取得可转债的价格(或成本),投资者存在因赎回价格较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设置了回售条款,包括有条件回售条款和附加回售条款,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如果公司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满足回售条款的前提下,公司可转债持有人要求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公司将面临较大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兑付资金压力并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或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风险。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发行可转债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利元亨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稳定。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因未设定担保而存在的兑付风险。

四、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下游锂电池行业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锂电池领域设备,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77,/

邮箱 ir@.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八)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交所网站(.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一)还本付息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四、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名称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鹏路4号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行) 景忠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保荐代表人 纪明慧、周丽君

名称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经办律师 付雄师、邵为波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经办会计师 徐菲、温博远

名称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3楼

经办注册评估师 邹火雄、张钰仪

(六)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七)本次可转债的收款银行

账户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 上海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购买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次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及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本次债券的投资者)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1、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次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2、同意《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本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3、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4、发行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根据《受托管理协议》,本次可转债项下的违约事件如下:

第一项:在本期可转债到期、加速清偿(如适用)时,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和/或利息;

第二项: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第一项所述违约情形除外)且将对发行人履行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面值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可转债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在上述通知所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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